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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04-2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0号文核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2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8.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987.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541.4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445.6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34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与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子公司浙江新和成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和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精细化工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0年4月1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平安银行杭州分行 5.5121E+12 年产6000吨氨基葡萄糖食品添加剂项目
    中国银行新昌支行 3.73385E+13
    年产12000吨维生素E生产线易地改造工
    程项目
    中国银行上虞精细化工 8.70038E+17
    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新昌支行 3.30017E+19
    年产6000吨异戊醛项目、年产3000吨二
    氢茉莉酮酸甲酯项目、年产900吨叶醇
    (酯)项目、年产600吨覆盆子酮项目
    中国银行潍坊分行 3.97103E+17
    以上五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吴涛、潘志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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