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77名激励对象共计5,980,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 韩登攀 俞汉青 仇向洋
2019 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