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对于商标使用权限的管理,有利于维护“格力”品牌一贯的知名形象,促进品牌形象的全产业推广及品牌价值的提升,推动公司顺利完成本次混改并引入有效战略资源,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表示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刘姝威 邢子文 王晓华
二O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