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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关于“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和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整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5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和责令公开说明

措施”的整改报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深圳证监局要求公司对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公开说明并进行相关整改。

收悉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开展相关自查自纠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积极查找问题原因,逐项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和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现将具体整改情况及有关说明报告如下:

一、决定书提出的整改要求

深圳证监局责令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以下要求整改完毕,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要求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资产安全,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对前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诉讼、担保等事项进行审议。

要求2:公司应根据业务合同、交易单据、资金去向等资料,对前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按交易对手逐家公开详细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要求3:公司应依据合同协议有关条款或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法律手段对上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及时进行清收、追偿,对历史形成的违规担保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表,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要求4:公司应全面梳理诉讼、对外担保事项,按照证券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开展专项整改的总体安排

1、组织成立整改工作小组

为了更好的落实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的相关要求,公司成立了由公司董事长为组长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制定了详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计划,同时指定公司董事长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整改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落实,监事会负责整改工作完成后的检查和监督,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整改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工作计划的具体执行事项。

2、深入开展自查、制定整改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高级人员以及各相关部门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工作规则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决定书中涉及的公司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自查,并针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项提出了整改计划。

3、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巩固活动成效

公司董事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深圳证监局决定书的有关精神及要求,同时要求公司整改工作小组针对决定书提出的有关问题,结合自查整改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明确后续安排和改进、完善措施,并由监事会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提升公司内控治理水平,更好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三、公司实施的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及有关说明

(一)强化制度安排,提升合规运作水平

1、加强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1)公司收悉决定书后,以“现场+通讯”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人员进行传达,要求相关人员切实反思、领会决定书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同时,要求相关人员积极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的学习研究,持续提高、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将持续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达最新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及上市公司典型案例等,进一步强化相关人员规范运作意识和能力,切实提升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水平。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整改期限:已实施,并将长期执行。(2)公司聘请专业从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及资本市场策略规划服务的“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关于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专项培训。2019年6月2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全程参加了本次专项培训,通过培训学习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业务水平,促进更勤勉、规范地履行职责,为公司规范治理、合规运作提供良好的氛围。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整改期限: 2019年6月2日现场培训,并将不定期开展专题培训。(3)公司将安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监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及学习,切实提高合规运作意识。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整改期限:持续实施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较为完善和健全的、涵盖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面梳理了财务核算与财务报告等内控制度及流程,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指引》要求,持续改进、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业务活动的发展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整改期限:已实施,并根据实务状况持续实施。

(2)公司加强对财务核算的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不断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同时,严格贯彻落实分子公司的定期汇报制度,对于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重大事项等多方面信息进行核查和监督,增强了公司对于子公司的控制能力和监督能力,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整改期限:已实施,并将长期执行。

3、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1)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深刻反思检讨,进一步划分职责、明确责任,同时切实重视总经理工作会议等民主决策机制的组织实施,努力提升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

整改责任人:公司总经理

整改期限:已实施,并根据实务状况持续实施。

(2)公司组织总裁办、财务中心、金融中心、风控中心、审计部、证券部等部门人员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针对决定书发现的问题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明确了各部门在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流程,强化了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整改期限:已实施,并根据实务状况持续实施。

(3)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分子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要求,密切关注、跟踪日常经营业务、对外投资、涉及担保等事项情况,并积极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交流,确保重大信息做到事前了解、及时反馈,切实保障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整改期限:已实施,并根据实务状况持续实施。

(4)切实加强内部信息、文件流转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文件信息汇报流转机制。公司未能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管理不规范,更多是有关人员未及时汇报相关事项或相关文件流转不畅所致。为保障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持续完善内部信息、文件流转制度,制定了《内部文

件、信息上报流转流程及报告机制》等,确保信息汇报传递及时、准确、完整。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整改期限:已实施,根据实务状况持续实施。(5)加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公司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时披露公司涉及的相关重大信息 ,并 通过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网上业绩说明会、“互动易”问答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保持密切联系,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与公司沟通渠道的畅通,认真倾听投资者对公司的批评和建议、答复投资者的咨询,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整改期限:已实施,并将长期执行。(6)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政策信息与监管要点,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等,对于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咨询并认真听取监管部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整改期限:已实施,并将长期执行。

4、召开董事会专题会议

根据决定书提出的要求,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专项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和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整改报告>的议案》,公司切实加强对有关款项等的催收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管理,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整改期限:已完成

(二)开展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自查工作

公司根据业务合同、交易单据、资金去向等资料,对前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按交易对手逐家公开详细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经自查,相关情况如下:

1、预付账款自查情况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范围内前五大供应商及公司对其预

付账款具体余额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期末余额(万元)占比(%)
1上海****实业有限公司609,878.0669.51
2荆门市****商贸有限公司117,225.5513.36
3镇江****贸易有限公司73,196.118.34
4上海****实业有限公司28,879.883.29
5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28,556,283.25
合计857,735.8697.76

(2)涉及的主要交易事项及其商业实质

公司预付款项主要系为贸易执行业务支付的款项。贸易执行业务是指在国内、国际贸易中,公司预先匹配上下游客户需求之后,同时与上下游客户签订“背靠背”式合同,即以相同的标的分别与供应商、客户签订购销合同,然后通过物流、营运网络将货物配送至下游客户,或交易各方约定在指定公共监管仓进行仓单交割的供应链服务;公司在贸易执行服务中仅充当了“贸易执行者”的角色。

公司每年与上游主要供应商签订《年度供应链服务协议》(框架协议),约定由公司为其提供供应链服务。公司在锁定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需求后,分别与供应商、下游客户各签订一份《购销执行合同》,前述两份《购销执行合同》在货物种类、数量上基本一致,仅单价、交货时间会存在一定差距。在该过程中,公司需提前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用于组织货物的采购,供应商采购货物后交由公司,由公司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下游客户。

(3)公司预付款合同金额及主要条款

公司依据《年度供应链服务协议》及供应商的采购计划,预付三个月内的计划采购量货款。

主要合同条款:公司在上述供应商委托的销售范围内与上述供应商指定的客户签订购销执行合同,销售价格由供应商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公司提供供应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流服务、销售服务、信息服务、资金结算服务等,双方约定,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内容在每批次业务发生的《购销执行合同》进行结算。

(4)预付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由于供应链业务特性,公司需要向上游供应商预付货款以供其确定采购货源、确定定价条款、落实销售渠道等,整个购销过程需要40-60天时间完成,因此公司一般需要向供应商提供2-3个月(60-90天)计划采购量对应的预付账款。公司预付货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授信和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向供应商预付货款一般为远期银行承兑汇票或者信用证,从票据开立日到票据到期日的票据期间通常为3个月(90天)或6个月(180天)不等的期限。供应商在收到远期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后,一般在60天内完成供货。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出售给下游客户,下游客户一般支付现汇提货。

自2018年5月起,由于整体宏观经济下行,大宗商品需求放缓,行业结算周期延长;同时,受“去杠杆”等的政策影响,大宗商品行业的诸多企业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延迟付款供货等情况。由于大宗商品流通领域各单位存在较强的业务关联度,供应商在上述市场环境下也遇到了其自身供应商延期交货或者其下游客户回款逾期、拖欠货款的情况。大宗商品流通领域业务环节的传导机制,造成了上述供应商对公司的交货周期延长。但因公司业务的延续性以及基于公司与上述供应商长期以来的良好合作关系,2018年5月至9月期间,公司依照商业惯例继续向上述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项,但上述供应商未能按照原计划予以供货。

(5)截至目前相关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

经自查,公司对上述供应商截至2018年4月的预付货款,供应商已在不晚于2018年9月初完成全部供货;2018年5月后的预付货款,由于宏观经济下行、供货时间延长等原因,供应商尚未交货。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向上述供应商进行货款及货物的催收,并根据每个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催收计划及时间进度表,拟向上述供应商先发出律师函乃至不排除进一步采取诉讼等方式手段以保障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

(6)经自查,公司预付款项是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向供应商预付的业务款项,未发现公司存在通过预付款方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情形。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整改部门:业务部门、财务中心、风控中心、审计部等

整改期限:已完成

2、 应收账款自查情况

(1)报告期末,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账面余额形成时间账龄坏账准备
国家****燃料有限公司66,848.582018年1年以内668,49
嘉兴****有限公司56,669.992018年1年以内566.70
上海****化工有限公司27,533.042018年1年以内275.33
**** Energy Ltd19,445.632018年1年以内19,445.63
柳州****有限公司13,672.482018年1年以内136.72
合计184,169.7121,092.87

①国家****燃料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供方)与客户(需方)签署的《年度煤炭供销合同》,公司每月按照客户需求供应发电用煤给需方,每月10日前由需方出具《价格数量确认函》给供方,供方按照确认函上的数量供货,双方按照确认函上的价格进行结算。供方凭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质机构提供的质量报告、数量报告、需方出具的燃料结算申请单,供方开具给需方的增值税发票结算煤款。可每批次每船进行结算。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供的每船所需全部票据后60天内结清煤款。

报告期内,公司总计向该客户供应价税合计77,040.35万元的货物,但尚未全部收到该客户的货款,由此形成公司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66,848.58万元。

②嘉兴****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甲方)与客户(乙方)签署的《煤炭采购合同》(编号FMMF20171228),于2018年1月至12月公司每月按照乙方需求供应动力煤给乙方,每月5日前由乙方出具当月采购价格通知单给甲方。每船货物单独进行结算,卸货后,根据卸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数量和质量报告单,乙方向甲方出具货物结算单,甲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方后,乙方需在两个月内付清货款给甲方。

报告期内,公司总计向该客户供应价税合计106,869.50万元的货物,但尚未全部收到该客户的货款,由此形成公司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56,669.99万元。

③上海****化工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卖方)与客户(买方)签署的《煤炭买卖合同》,公司按照买方

需求供应动力煤给买方。卸货后,根据卸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数量和质量报告单,卖方向买方出具货物结算单,并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方,买方需在60日内付清货款给卖方。

报告期内,公司总计向该客户供应价税合计54,080.76万元的货物,但尚未全部收到该客户的货款,由此形成公司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27,533.04万元。

④**** Energy Ltd

该客户是境外子公司恺恩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恩资源”)的大宗商品转口贸易客户,出于业务渠道管理的需要,恺恩资源安排其货物从本公司销售给该客户。截至目前,该客户尚有19,445.63万元的货款未支付,由此形成公司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由于无法与对方负责人取得联系,判断无法获得回款,公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⑤柳州****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卖方)与客户(买方)签署的《2017年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212040117003)及补充协议(协议编号:212040117003-2),公司按照买方需求供应焦炭给买方。货到买方质量验收后结算,结算以买方过磅时间为准,按旬统计结算。实行一票结算,卖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依据买方结算单,及时将结算发票交付买方。

报告期内,公司总计向该客户供应价税合计25,545.33万元的货物,但尚未全部收到该客户的结算单。该客户对公司的上述供货一直未支付,由此形成公司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13,672.48万元。

综上所述,本公司与上述客户的交易具备商业实质,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应收账款余额均为2018年度开展的业务,账龄为一年以内。除**** Energy Ltd无法取得联系不能确定其还款能力外,其他均为大型国企、上市公司或行业知名民营企业,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

(2)经自查,未发现公司存在通过应收账款方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情形。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整改部门:业务部门、财务中心、风控中心、审计部等

整改期限:已完成

3、其他应收款自查 情况

(1)报告期末,公司主要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账面余额账龄坏账准备
Kyen Resources Pte Ltd.90,125.781年以内90,125.78
**** Commodity Limited35,463.371年以内、1-2年35,463.37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18,700.001年以内187.00
**** Company Limited6,167.991年以内6,167.99
合计150,457.14131,944.14

(2)其他应收款项形成原因

①Kyen Resources Pte Ltd.(恺恩资源)为本公司的子公司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公司大宗商品供应链国际业务。2015年以来,恺恩资源业务快速发展,其自有资本难以满足其运营周转需求,因此公司对恺恩资源调拨一定的运营资金予以支持,形成应收款项。

②**** Commodity Limited和**** Company Limited均为恺恩资源的大宗商品贸易客户,出于业务渠道管理的需要,恺恩资源安排其货物从公司销售给其指定客户,形成应收款项。

③公司于2018年8月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以9.33亿元拍下深圳南山区后海中心区3,411平方米的土地(宗地编号:T107-0014,商业用地),拟建总部大厦。截至目前公司已向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缴纳18,700.00万元地价款。

(3)经自查,未发现公司存在通过其他应收款方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情形。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整改部门:业务部门、财务中心、风控中心、审计部等

整改期限:已完成

(三)开展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催收,以及历史形成的违规担保的清理工作

公司依据合同协议有关条款,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法律手段对上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及时进行清收、追偿,对历史形成的违规担保(如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表,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1、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催收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向有关方进行货款、货物及有关款项的催收,拟向有关方发出律师函,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排除进一步采取诉讼等方式手段保障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具体催收回款工作情况及后期催收还款计划如下:

(1)已完成催收前期准备工作,具体为:

①由业务部门对公司目前的预付状况、供应商基本资料、预付账款情况、逾期未交货情况、催收情况、信用等级分析等进行汇总。

②业务部门将以上信息汇总后,与公司财务部门对供应商预付账款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向供应商电话传达或催告函所涉及的还款时间/账款数据相符。

③业务部门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记录。

(2)业务部已制定好具体催收工作实施方案,具体为:

①根据供应商状况、付款时间及金额、客服关系、信誉等级制定催收方案。业务部门负责统计、分析催收情况及对供应商信息跟踪及催收。

②将供应商还款情况及逾期金额、逾期天数、催收措施等信息进行汇总,将汇总信息送至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3)在上述还款催收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后续跟进还款催收计划如下:

①确定电话/函件催收对象;

②合理安排电话催收日程,邮寄或传真对帐单。邮寄或传真对帐单过程中,要求供应商给予书面回复;在电话催款过程中,以书面表单形式记录供应商承诺地还款时间、还款金额,以便财务部门及时查收;

③在电话催收过程中,如遇到推诿、拖延、拒付或恶意等情况,应将催收情况记录好,并及时将信息汇总后反馈。

④在电话催收过程中,及时对供应商进行筛选、统计,以书面形式将信息反馈到部门领导及风控中心,风控中心根据供应商欠款情况制定相应催收措施。

(4)上门催收工作方案

①业务部门针对电话催收过程中所了解的供应商情况,进行合理筛选,确定走访名单。

②根据情况制订走访时间、地点、公司走访人员等实施方案,并将上门催收

工作方案交由主管领导审批。

③走访完毕后,及时把走访信息汇总,向主管领导汇报走访情况,并把信誉度不足的供应商筛选出来,提交公司进行决策。

(5)风控中心催收实施工作方案

①根据上门走访情况,制定催款工作计划。

②归纳、汇总逾期供应商基本资料、欠款时间、欠款金额、催收情况等。

③根据供应商汇总资料,筛选后期需起诉供应商名单。

④针对一些拖欠货款时间较长且金额较大的客商,及时关注催告文书或对账单,防止诉讼失效;并准备好起诉法律文书,便于后期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6)强制性催收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风控中心与法律顾问共同协商诉讼或强制阶段工作方案,配合律师办理立案手续,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①协助律师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②协助律师与经办法官一起查扣或冻结供应商财产。

③协助律师与经办法官一起协调供应商还款事项。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整改部门:业务部门、财务中心、风控中心、审计部等

整改期限:已完成自查工作,将根据时间进度表持续关注、跟进实施,直至完成相关催收清理工作。

2、历史形成的违规担保的清理

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中关于公司与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对方提交了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经自查,公司未发现前述事项的用章审批手续、内部审议程序记录。截至目前,该诉讼正在审理中,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公司对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待判决担保事项外,未发现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事项。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整改部门:业务部门、总裁办、财务中心、风控中心、金融中心、审计部等

整改期限:已完成自查工作,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积极履行诉讼、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全面梳理了诉讼、对外担保事项,并按照证券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通过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公司涉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1、涉诉事项

披露日期披露事项公告编号
2018.11.12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2018-102
2018.12.17关于涉诉事项暨进展的公告2018-106
2019.01.11关于子公司涉诉事项暨进展的公告2019-001
2019.04.30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2019-034
2019.05.18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2019-048

此外,根据自查梳理情况,就公司前期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以及截至目前新增诉讼/仲裁情况(涉案本金合计人民币19,068.87万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61%,占公司2018年末净资产的9.57%),将与本次会议决议同时予以披露,详见《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6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中关于公司与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对方提交了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经自查,公司未发现前述事项的用章审批手续、内部审议程序记录。截至目前,该诉讼正在审理中,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公司于2019年6月4日披露的《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以及《2018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对公司参股子公司为本公司以及第三方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披露,公司将敦促其以及相关方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切实维护、保障公司的股东权益。

除上述公司对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待判决担保事项外,未发现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整改部门:业务部门、总裁办、财务中心、风控中心、金融中心、审计部等整改期限:已完成

四、公司整改活动总结及持续整改计划

根据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公司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就存在的有关问题积极进行了专项整改。本次整改活动的开展,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公司的内部控制更加规范、严谨、科学,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公司将以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规范的内部治理长效机制,杜绝上述情况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公司资金、资产安全,积极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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