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增聘副总裁胡曹元同志为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风险官,聘任吴勇同志为公司总裁助理,聘任胡勇同志为公司合规负责人(合规总监),以上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胡曹元、吴勇、胡勇同志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经核查,未发现胡曹元、吴勇、胡勇同志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温小杰 王 瑛 王建新 田 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