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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5

沪中路独董函(2019)004号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619号)(下称《问询函》)。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问询函》的内容及公司关于《问询函》的回复等相关资料,对《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问询函第8问题之“(2)说明向控股股东收购尚未实现营业收入、开发不确定性较大的股权资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相关交易决策是否审慎、合理,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我们认为,高空风能发电技术是一项全球无先例的前沿创新科技,安徽芜湖2.5兆瓦发电站的试验运行成功表明该项技术有可以进入商业化发电站试验运行的可能性。虽然目前仍然在深化探究中,高空风能绩溪发电站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具有不确定性。但收购该项股权资产能促进公司积极转型介入绿色阳光新能源产业,促进节能减排、降雾消霾,从而获得更多的盈利途径,有助于公司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达到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优化公司财务状况并提高公司股东权益之目的。

相关交易决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决策过程审慎、合理。

问询函第12问题之“(4)在此基础上,说明公司董事会是否勤勉尽责,作出相关投资决议是否客观审慎,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建投事宜之前,全体董事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也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参与董事会表决的董事会成员均亲自出席会议,并对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及议案涉及的协议、审计报告等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对作出相关投资决议事项的决策客观审慎,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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