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问询函中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函字[2019]第ZG05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贵部于2019年6月5日向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或公司)下发了《关于对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1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我们作为东华科技2018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对问询函中涉及会计师相关问题的相关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问题第一条、2017年末,你公司“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余额为10.60亿元,减值准备余额为2.91亿元。2018年末,你公司将刚果钾肥项目对应的“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分别调整为预付款项6,750.00万元和库存商品1.46亿元,调整后,“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1.19亿元。
(1)请按项目列示“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明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合同名称、合同金额、收入确认情况、结算情况及收款情况等,以及公司未来的建设或处置安排;说明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与回款的情况,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项目结算和回款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公司回复:
1、2018年12月31日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单位:万元
编号 | 合同名称 |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金额 | 合同 总金额 | 累计 确认收入 | 累计 工程结算 | 累计收款 |
1 | A项目合同 | 37,399.82 | 251,800.00 | 184,810.62 | 147,410.80 | 148,828.97 |
2 | 四川泸天化中蓝新材料有限公司2×10万吨/年聚碳酸酯工业化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 | 24,652.21 | 58,669.24 | 50,161.59 | 25,509.37 | 31,050.06 |
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盈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年产30万吨乙二醇(一期)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承包)合同 | 22,601.81 | 165,800.01 | 126,247.96 | 103,646.16 | 121,624.35 |
4 | 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 | 19,172.20 | 369,628.13 | 213,267.50 | 194,095.30 | 211,960.23 |
5 | 刚果(布)蒙哥1200kt/a钾肥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 9,036.68 | 305,000.00 | 20,813.83 | 13,975.93 | 13,494.69 |
6 | 突尼斯化工集团(GCT)日产1800吨 硫磺制酸及低位热能回收项目总承包合同 | 7,132.48 | 70,563.00 | 62,536.36 | 55,403.88 | 50,268.07 |
7 | 南充化学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建造和运营总承包合同 | 4,557.40 | 26,948.62 | 23,340.99 | 18,783.60 | 19,047.76 |
8 | 突尼斯GCT麦迪拉TSP生产装置总承包项目 | 3,094.89 | 42,349.55 | 26,871.79 | 23,776.90 | 23,773.77 |
9 | 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乙二醇EPC总承包工程合同 | 2,873.66 | 315,602.84 | 269,961.04 | 267,087.39 | 261,475.93 |
10 |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一期工程电石装置总承包合同 | 2,854.36 | 84,261.66 | 83,822.89 | 80,968.53 | 88,196.35 |
编号 | 合同名称 |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金额 | 合同 总金额 | 累计 确认收入 | 累计 工程结算 | 累计收款 |
11 | 伊犁新天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空分装置、污水处理及回用装置工程建设任务委托书 | 2,132.70 | 142,722.27 | 137,172.66 | 135,039.96 | 140,834.33 |
12 | 神华新疆煤基新材料项目净化装置、空分空压站装置、碳四烯烃转化装置合同协议书 | 1,920.11 | 64,248.36 | 54,631.49 | 52,645.13 | 66,435.20 |
13 | 山西祁县液化调峰项目合同 | 1,672.42 | 26,580.53 | 23,149.50 | 21,477.09 | 22,593.45 |
14 | 安徽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固废处置中心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 1,611.84 | 25,371.12 | 1,611.84 | 0.00 | 2,190.00 |
15 | 合肥新能热电联产项目一期A标段工程(EPC)合同 | 1,482.23 | 18,699.62 | 18,699.62 | 17,217.39 | 16,554.57 |
16 | 施可丰四川雷波化工20万吨/年硫酸装置配套低温位热能EPC合同 | 1,360.11 | 1,674.50 | 1,360.11 | 0.00 | 74.00 |
17 |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日产30万立方米液化天然气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 | 1,202.40 | 13,880.00 | 11,345.77 | 10,143.37 | 10,143.37 |
18 | 宿州碧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主城区黑臭水综合整治PPP项目(S标段二)EPC合同 | 707.00 | 41,760.43 | 6,967.00 | 6,260.00 | 8,712.09 |
19 |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一期工程公辅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 544.28 | 38,332.99 | 37,630.64 | 37,086.36 | 39,973.77 |
20 | 山西晋煤高硫煤洁净利用项目合同 | 511.95 | 10,124.40 | 7,811.28 | 7,299.33 | 8,801.96 |
21 | 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7万吨/年食品级磷酸技改项目合同 | 439.83 | 21,055.06 | 439.83 | 0.00 | 3,600.00 |
编号 | 合同名称 |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金额 | 合同 总金额 | 累计 确认收入 | 累计 工程结算 | 累计收款 |
22 | 中阿化肥有限公司烟气拖尾治理项目EPC合同 | 384.23 | 2,050.89 | 1,634.33 | 1,252.29 | 1,435.60 |
23 | 马石油潍坊项目合同 | 279.11 | 18,391.91 | 18,362.78 | 18,082.04 | 18,598.43 |
24 | 神华榆林循环经济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全厂系统EPC总承包合同 | 175.78 | 57,000.00 | 175.78 | 0.00 | 2,169.54 |
25 | 宁德市工业废物综合处理中心项目设备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 | 174.81 | 6,353.26 | 4,108.19 | 3,933.38 | 4,837.44 |
26 |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富裕氢气综合利用16.5万吨甲醇工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 174.28 | 24,388.90 | 174.28 | 0.00 | 1,200.00 |
27 | 突尼斯尾气脱销项目合同 | 162.66 | 893.77 | 768.20 | 605.44 | 597.89 |
28 | 安徽节源环保公司瓮福达州磷酸浓缩工段蒸EPC合同 | 83.59 | 735.00 | 652.16 | 568.57 | 578.30 |
29 | 福建省福化天辰气体有限公司大型煤气化 项目(包 2)净化、合成及相关装置工程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 83.50 | 74,500.63 | 83.50 | 0.00 | 3,454.44 |
30 | 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总承包合同 | 79.56 | 4,352.40 | 3,556.36 | 3,476.80 | 3,481.92 |
31 | 突尼斯化工集团DAP生产装置尾气洗涤项目总承包合同 | 51.74 | 2,894.29 | 2,849.37 | 2,797.63 | 2,083.80 |
32 | 项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 49.57 | 13,680.00 | 49.45 | 0.00 | 500.00 |
33 | 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系列调峰改造项目乙二醇合同装置EPCM合同 | 43.13 | 4,432.00 | 43.13 | 0.00 | 100.84 |
编号 | 合同名称 |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金额 | 合同 总金额 | 累计 确认收入 | 累计 工程结算 | 累计收款 |
34 | 施可丰化工公司20万吨/年硫酸装置配套低温位热能EPC合同 | 41.27 | 1,170.00 | 41.27 | 0.00 | 351.00 |
35 | 广西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岛项目乙二醇装置工程总承包合同 | 40.69 | 98,000.00 | 40.69 | 0.00 | 0.00 |
36 | 东至县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合同 | 31.46 | 600.00 | 31.46 | 0.00 | 300.00 |
37 | 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一期生产装置调峰项目乙二醇合同装置EPCM合同 | 27.98 | 4,432.00 | 27.98 | 0.00 | 372.60 |
38 | 大唐多伦废水缓冲池改造项目合同 | 10.89 | 3,804.09 | 3,534.91 | 3,524.03 | 2,841.33 |
合计 | 148,854.63 | 2,412,751.47 | 1,398,788.15 | 1,252,066.67 | 1,332,536.05 |
注:A项目因涉及相关机密,经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下同)。2、公司未来的建设或处置安排;说明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与回款的情况,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项目结算和回款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根据项目合同目前的履约情况,上述38个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所涉及的项目可分为正常履约和非正常履约情况两种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正常履约项目:此类项目工程相关结算工作正常推进,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结算及回款的情形。项目业主方履约能力目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项目结算和回款尚不存在重大风险。
(2)非正常履约项目:即康乃尔煤制乙二醇项目、刚果(布)钾肥项目、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日产30万立方米液化天然气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合肥新能热电一期工程总承包项目。
①康乃尔煤制乙二醇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处于停工状态,且项目所涉诉讼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业主方的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项目结算和回款尚存在一定风险。
②刚果(布)钾肥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处于停工状态。鉴于该项目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且该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建设条件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该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业主方的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项目结算和回款存在重大风险。
③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日产30万立方米液化天然气项目EPC总承包项目
该项目已完工,项目业主方履约能力目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由于双方对结算相关事项存在争议,本公司已向内蒙古乌海仲裁委申请仲裁。项目结算和回款尚存在一定风险。
④合肥新能热电一期工程总承包项目
该项目已完工,项目业主方履约能力目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由于双方对结算相关事项存在争议,项目结算和回款尚存在一定风险。
(2)补充说明公司刚果钾肥项目和康乃尔煤制乙二醇项目的最新进展,以及你公司对刚果项目减值准备做出上述调整的依据及合理性,并补充说明减值准备的具体测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账面价值、评估假设、关键评估参数和可回收金额的确定过程及依据,并请评估机构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回复:
1、康乃尔煤制乙二醇项目的进展情况
由于项目业主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乃尔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本公司于2017年5月向康乃尔公司提起诉讼。2018年5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详见东华科技2018-018号公告)。康乃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东华科技2018-037号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对康乃尔公司上诉案进行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东
华科技2018-064号公告)。目前,该项诉讼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内蒙古通辽中院执行。通辽中院正在组织对项目整体评估工作,评估后进行整体拍卖。
2、刚果(布)钾肥项目
(1)项目最新进展情况
2018年3月,本公司就项目业主实际控制人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和集团”)对该项目工程款的担保事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详见东华科技2018-017号公告)。2018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诉春和集团一案进行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10号】,判决春和集团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本公司美元3,050.36万元(折合人民币18,704.81万元)和人民币12,795.85 万元等(详见东华科技2018-046号公告)。判决生效后,本公司于2018年9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详见东华科技2018-053号公告)。由于执行法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次执行暂时终止(详见东华科技2019-027号公告)。
2018年9月,刚果(布)钾肥项目的项目公司MagMinderalsPotasses CongoS.A.(以下简称“MPC”)召开股东大会,其股东MagMineralsInc公司(代表90%股权)、刚果(布)矿业部(代表10%股权)均派出代表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决定对MPC的行政人员进行调整,并同意在蒙哥PIA协议(《矿产开采协议》)发展框架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本公司正与相关方进行密切沟通,切实关注项目进展情况,以期早日推动项目重启。
(2)项目减值计提情况
2017年公司根据当时的项目情况,以继续建设的前提下预计合同损失2.41亿元为基础,并从谨慎性原则的角度考虑,采取对评估咨询结果进行适当修正的方法,对该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7,000.00万元。由于当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考虑了两种情形下的评估咨询报告结果,无法简单地在各报表项目中进行分摊,因此,公司将刚果(布)钾肥项目减值金额列示在已完工未结算资产项下,并在2017年度报告中进行了专项披露。
2018年本公司根据最新进展情况,认为该项目继续建设可能性极大。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性原则,在2017年预计损失分析过程的基础上,结合2018年项目的进展情况,从继续建设角度考虑可收回金额。
计算过程:
A、设备采购合同预计合同损失的确定根据各类设备采购合同截止评估咨询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设备制作、存放地点及付款情况,将设备采购合同以是否继续执行进行分类如下:
A)继续执行的设备采购合同预计合同损失对于继续执行的设备采购合同,由于项目建设延期导致设备闲置时间较长,项目重新启动时,应对设备因锈蚀、部件失效老化等原因造成的损耗进行修复,根据不同类型的设备,预计项目启动时的修复程度进行预计合同损失的确定。
a、进行轻微或中等程度修复后可继续使用的预计合同损失=修复费用=全新设备价格×修复费率其中,修复费率依据《化工设备维修管理制度》中修复程度进行确定,对于轻微程度维修后可正常使用的设备,其修理费用占全新设备价格的10-30%;对于中等程度维修后可正常使用的设备,其修理费用占设备重置全价的30-50%。
b、因修复费用过高,直接进行处置的预计合同损失=合同总价-变现价值=合同总价-全新设备价值×设备变现系数B)不继续执行的设备采购合同预计合同损失对于不继续执行的设备采购合同,由于目前仅支付了一定的预付款,供应商仅备了制作设备的材料,设备尚未开始制作。考虑到近年来制作设备的材料价格涨幅较大,不继续履行不会对供应商造成实际性损失,前期支付的一部分预付款将作为不履行合同的补偿,故该类合同预计合同损失的确定方式如下:
预计合同损失=预付款金额C)货运代理合同的预计合同损失设备采购类合同的货运代理合同为已到达项目现场的临时设施海运费用,运抵项目现场的临时设施经过修复可继续使用,在继续建设情形下设备采购合同的相关费用无实际损失。
D)设备采购合同的预计合同损失根据上述评估咨询过程,继续建设情形下的设备采购合同的预计合同损失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 号 | 设备采购合同 分类依据 | 合同 总金额 | 已付款 金额 | 评估标的 资产价值 | 预计 损失金额 |
1 | 继续执行的设备采购合同 | 48,336.69 | 28,112.76 | 48,336.69 | 22,381.20 |
2 | 不继续执行的设备采购合同 | 26,359.09 | 2,406.12 | 2,406.12 | 2,406.10 |
3 | 货运代理费用 | 30.95 | 30.95 | 30.95 | - |
合计 | 74,726.73 | 30,549.83 | 50,773.76 | 24,787.30 |
注:1、对于继续执行的设备采购合同的评估标的资产价值根据合同总金额进行确定;2、对于不继续执行的设备采购合同的评估标的资产价值根据已付款金额进行确定。
B、建安工程合同预计合同损失的确定A)建安工程中工程类合同预计合同损失预计合同损失=修复费用= 结算成本×修复费率其中,由于该工程为建造大型化工工厂,设备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一体化程度高,修复费率按照轻微程度修复费率进行确定。
B)建安工程中费用类合同预计合同损失预计合同损失=合同总金额C)建安工程合同的预计合同损失根据上述评估咨询过程,继续建设情形下的建安工程合同的预计合同损失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 号 | 建安工程 合同分类 | 合同 总金额 | 结算 金额 | 已付款 金额 | 评估标的 资产价值 | 预计合同损失金额 |
1 | 工程类合同 | 82,759.87 | 17,149.45 | 13,841.56 | 17,149.45 | 4,865.00 |
2 | 费用类合同 | 459.10 | 459.10 | 459.10 | 459.10 | 459.10 |
合计 | 83,218.97 | 17,608.55 | 14,300.66 | 17,608.55 | 5,324.10 |
注:1、对于工程类合同的评估标的资产价值根据结算金额进行确定;2、对于费用类合同的评估标的资产价值根据合同总金额进行确定。
经过上述评估,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刚果(布)钾肥总承包项目在继续建设前提下的预计合同损失评估咨询报告》(银信咨报字〔2019〕沪第111-1号),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在上述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评估范围内建安工程和采购设备合同在继续建设的前提下预计合同损失为3.01亿元人民币。由于2018年公司是在继续建设前提下对项目减值情况进行分析和测算,因此能够将相应减值准备合理分摊至预付款项、库存商品和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
算资产中。2018年12月31日该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结果为预付款项坏账准备6,750.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23,350.00万元(其中库存商品减值准备14,622.30万元,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减值准备8,727.70万元)。
3、评估专业机构对刚果(布)钾肥项目减值事项的专业意见
本公司关于刚果(布)钾肥项目资产减值计提事项所聘请的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项目的减值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如下:
评估师认为,本次刚果(布)钾肥总承包项目在继续建设前提下的预计合同损失金额进行估计的依据充分、合理,估算过程准确。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全文发布于2019年6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
(3)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公司存货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会计师意见:
我们对东华科技存货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获取并复核存货明细余额表,核对存货明细余额表与报表的逻辑关系;
2.检查存货记账成本入账的相关材料,包括税务发票、采购合同、付款原始凭证、材料入库单等,抽查各期工程进度表、各期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工程进度相关信息,与账务记载信息进行核对;
3.对工程完工进度的认定和百分比的计算,核验其与合同约定进度、工程形象进度及结算收款进度;
4对于在执行的合同,抽样分析合同执行过程中,检查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变动,对于预计总成本的变动执行分析性程序,并检查成本波动的相关材料,分析其变动的合理性;
5.取得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项目支出记账凭证、付款申请单、材料入库单及经甲方或监理方确认的工程进度表,检查甲方或监理方盖章确认工程进度表日期与记账日期、付款申请日期、入库单日期;
6.结合对存货的审计程序,对期末未完工重要合同进行现场监盘,对工程进度进行现场查看,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比较,对异常偏差执行进一步的检查程序。
7.获取公司管理层对存货减值迹象判断和分析的相关资料,并取得管理层聘请评估专家出具的有关预计合同损失的评估咨询报告,就评估专家评估模型中使用的估值方法以及参数的合理性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并复核公司有关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
获取的审计证据主要包括:
存货明细表;存货盘点表;采购合同;材料出入库单、付款申请单、发票等原始凭证;工程形象进度、工程结算单、客户付款审批单等原始凭证;完工百分比计算表;预计总成本预算的相关资料;评估咨询报告;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
问题第四条、报告期内,你公司存在多起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10.91亿元,其中多起与客户拖欠工程施工款有关。
(1)请详细说明上述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自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回复:
1、有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
诉讼(仲裁)基本 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情况 |
本公司为原告,即本公司就康乃尔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总承包进度款支付事宜,起诉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59,510.69 | 否 | 本案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康乃尔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该工程进度款50554.94万元、利息约3243.16万元(此数额仅计算至判决之日)。对此康乃尔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康乃尔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目前,本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正在由内蒙古通辽中院执行。通辽中院正在组织对项目整体评估工作,评估后进行整体拍卖。 |
本公司为申请人,即本公司就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日产30万立方米液化天然气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事宜,起诉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4,313.54 | 否 | 本案由内蒙古乌海仲裁委受理,于2017年2月开庭,另外已对该项目已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果于2019年1月20日作出,我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收到。2019年4月18,仲裁庭第五次开庭,组织对两家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发表质证意见后再次休庭。 | 暂无审理结果。 | 无 |
诉讼(仲裁)基本 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情况 |
本公司为原告,即本公司就贵州鑫晟煤化工有限公司六盘水市老鹰山煤基地气化替代燃料项目一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事宜,起诉贵州鑫晟煤化工有限公司 | 2,100.40 | 否 | 本案由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11月15日出具调解书,调解结案。 | 目前调解结案,尾款于2017年11月24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3月30日支付600万元,于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50万元,余款200.4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另,案件受理费及律师费40万元,由对方于2017年11月24日前支付本公司。 | 对方当事人履行过程中中断履行,本公司向六盘水法院申请执行,现已按调解书执行完毕。 |
本公司为申请人,即本公司就《黔希项目脱醇塔内件采购合同》合同款返还事宜,起诉湖北百斯特高新炼化装备有限公司 | 710.00 | 否 | 本案已由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审理裁决 | 本案于2017年11月3日裁决,湖北百斯特高新炼化装备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合同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付清时为止)本公司正在申请强制执行 | 本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次执行终止。 |
本公司为原告,即本公司就刚果(布)钾肥项目工程总承包进度款担保事宜,起诉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 31,500.66 | 否 | 本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公司美元3,050.36万元(折合人民币18,704.81万元)和人民币12,795.85万元。 | 本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次执行终止。 |
本公司为原告,即本公司就瓮福达州磷硫化工基地60万吨/年磷铵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事宜,起诉瓮福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2,736.99 | 否 | 本案由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10月29日出具调解书,调解结案。 | 目前调解结案,尾款于2018年10月24日前支付400万元,于2018年12月15日支付900万元,余款1,385.73万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完毕。另,案件受理费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 对方当事人已支付2165万元,仍有520.73万元在履行过程中。 |
本公司为原告,即本公司就华油天然气广元有限公司天然气联合处理厂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事宜,起诉华油天然气广元有限公司 | 3,464.67 | 否 | 本案由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12月14日出具调解书,调解结案。 | 目前调解结案,尾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198.27万元,余款2,30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另,案件受理费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 截至目前对方当事人支付了2098.27万元,仍有1400万元在履行过程中。 |
诉讼(仲裁)基本 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情况 |
本公司为原告,即本公司就《股份回购协议》,起诉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 | 4,500.00 | 否 | 本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我公司诉讼请求,目前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未结案。 | 暂未知二审审理结果。 | 无 |
本公司为第二被告,原告常天龙就南充项目工程款事宜起诉我公司 | 213.60 | 否 | 本案经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公司支付工程款。目前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判决。 | 判决维持原判,我公司已向常天龙支付工程款。同时,我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 | 无 |
上述诉讼案件均为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年度发生延续至报告期内,填报范围为涉案金额在200万元以上;除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已以临时公告方式予以披露)外,其他诉讼案件均未达到“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披露的重大诉讼标准,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也未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
2、关于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诉讼事项主要分为两大类别,一是公司作为原告,系公司要求项目业主支付工程款项;二是公司作为被告,系供货商、施工分包商要求公司支付货款、施工分包款等。
目前,本公司作为原告已取得贵州六盘水、瓮福达州、华油广元等项目诉讼的胜诉或调解,判决结果得到顺利执行,对公司经营业绩等产生积极影响。同时,由于诉讼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也具有不确定性。
3、关于应披露未披露诉讼事项的自查情况
经自查,公司严格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切实执行诉讼、仲裁等事项的披露标准和要求,规范开展关于诉讼事项的披露工作,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以临时报告方式进行及时披露。对未达到重大诉讼标准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也未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的中小诉讼事项,一是通过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进行披露,二是在关于诉讼事项的临时公告中“是
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项下予以披露。本公司最近一次关于诉讼事项的临时公告是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诉讼申请执行进展的公告》。
(2)结合你公司客户管理、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设立和执行情况,分析说明你公司销售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本公司关于销售相关内控的设立和执行情况
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企业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持续推进基本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大力完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本公司在客户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设立了完备的控制体系,制定了《经营规划管理规定》、《客户管理规定》、《大客户拜访客户管理规定》、《客户信用管理规定》、《投标报价程序》、《商务建议书编制规定》、《经营合同评审程序》、《顾客满意度监视和测量程序》、《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等系列制度。同时,公司明确市场管理部、财务和资产管理部、技术质量部作为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根据上述相关制度规范开展客户管理、资金管理等工作,有效控制了销售风险。公司每年对销售业务等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梳理和风险排查。公司设定评价标准,对现有控制的样本进行核对检查,对控制点进行测试和进行结果分析,对测试所得的缺陷进行修正,以切实防范销售风险。
在上述涉案金额合计10.91亿元的诉讼事项中,刚果(布)钾肥项目、康乃尔煤制乙二醇项目涉案金额较大,共计9.10亿元。在刚果(布)钾肥项目和康乃尔煤制乙二醇项目实施过程中,本公司切实按照销售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了客户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工作,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刚果(布)钾肥项目,本公司根据业主的资金状况,及时调整了工程进度和计划;康乃尔煤制乙二醇项目,本公司根据项目的执行状况,及时进行了工程进度款诉讼。
近年来,本公司推行经营生产一体化和强矩阵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将清欠工作纳入业绩考核的范围,提高了项目人员催收工程款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建立
了清欠工作的长效机制。本公司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工程款催收的预警机制,必要时将采取法律等途径,以降低项目资金风险和应收账款形成的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加强与项目业主等相关方的沟通,及时了解项目业主资金等动态,并依据项目业主对工程款的支付情况,适时调整工程建设进度,以降低应收账款、工程缓建及停建等造成的风险。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客户管理、资金管理等内控制度均得到有效的执行,在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项目运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截至目前,本公司内部管控体系运行稳定,未发现未来可能存在的制度缺陷和重大风险。
会计师意见:
我们对东华科技相关诉讼事项进行了核查,主要包括:
1.向东华科技管理当局询问其确定、评价与诉讼事项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程序;
2.审阅截至审计工作完成日公司历次董事会纪要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获取了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法律台账,并登录企查查等企业信用网站,将相关台账与项目组查询信息进行核对;
4.与公司的相关律师进行访谈,并向公司的法律顾问和律师进行函证,分析在审计期间发生的法律费用,确定公司与之相关未决诉讼和索赔事项,及分析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经过以上核查程序,我们认为,东华科技已严格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切实执行诉讼、仲裁等事项的披露标准和要求,规范开展关于诉讼事项的披露工作,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我们对客户管理、资金管理相关内控流程及其业务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包括:
1.我们对客户管理、资金管理相关内内控流程进行了解及测试;
2.我们访谈了东华科技主要业务人员,了解公司有关客户信用政策、合同评审、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客户维护、应收款项催收等业务流程;
3.抽查部分客户合同、确认工程结算的相关原始单据及客户付款等的原始凭证等,对相关销售的关键内部控制测试点进行穿行测试,以确定不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相关缺陷;
4.对应收账款进行了函证,函证信息包括合同金额等相关合同信息、累计结算和累计收款等财务信息,对客户管理中及时对账及应收账款的催收等关键内控流程进行测试。
因此,经过以上核查程序,我们认为,东华科技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8年12月31日在客户管理、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问题第五条、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境外收入13.64亿元,同比增长169.53%。
(1)请结合收入确认政策、境外项目运营情况、结算和回款安排等,补充说明你公司境外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2018年度本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境外收入主要来源于A项目。A项目2017年确认营业收入40,940.19万元,2018年确认营业收入118,779.37万元,2018年较2017年增长190.13%。A项目运营情况如下:
A项目合同采购金额为25.18亿元人民币,工作范围为成套设备采购及材料供货。
A项目为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由本公司根据业主方和当地设计承包商确定的采购包和订单,由本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向业主方交付货物,本公司根据发运货物到港文件向业主方议付到货款。
截止2018年12月,本项目合同内所有采购订单都已完成采购合同签订,已发货98批次。计划到2019年6月底所有采购包合同完成发货。
截止2018年12月31日累计确认收入金额184,810.62万元、累计收款金额148,828.97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金额147,410.80万元。
(2)补充说明境外收入对应的交易对方的主要情况以及与公司及关联人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情况。并请年审会计师就年度审计过程中对公司境外收入确认的审计方法和范围,具体的核查手段,确保相关收入真实性的依据等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A项目业主方A公司基本情况
A公司是专门为A项目建设和经营而成立的项目公司,目前A项目仍在建设中。
A公司与本公司及关联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会计师意见:
我们在对东华科技境外收入的确认方面执行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评估并测试与境外建造合同收入及成本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
2.检查境外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检查并复核重大建造工程合同及关键合同条款;
3.抽查管理层境外项目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所依据的建造合同和成本预算资料,评估管理层所作估计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4.抽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的合同、发票、材料收发单、结算单等支持性文件,以评估实际成本的认定;抽查境外项目的工程结算资料与客户回款的相关资料,以评估境外收入的认定。
5.获取境外建造合同台账和境外项目完工百分比计算表,重新计算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的准确性,复核公司2018年度境外建造合同收入及成本的确认;
6.对境外项目选取样本进行监盘,确认实际进度与合同完工百分比不存在差异。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我们确认了东华科技相关确认境外收入的真实性。
问题第七条、报告期末,你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余额为1.53亿元,其中对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金额为4,500.00万元,本期计提减值准备2,250.00万元。请结合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数据、经营状况,补充披露本期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减值测试过程及合理性,会计处理及合理性。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化股份”)成立于2007年12月,法定
代表人傅崑岚先生,注册资本6亿元,注册号为91340400669483307R,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住所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主要从事化肥、化工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淮化股份现有四名股东,其中:
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16,850,690股,占总股本的69.48%;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99,899,623股,占总股本的16.65%;合肥中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3,279,800股,占总股本的8.88%;本公司持有29,969,887股,占总股本的4.99%。
近年来,由于受环保投入增加、系统改造力度增大等因素的影响,加上当地政府环保监管趋严,定期要求停产整治,淮化股份已经出现了大额亏损和经营困难,且短期内难以好转。2018年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净利润为-42,844.44万元,2018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17,591.70万元。
公司2007年在参股淮化股份时,为防范投资风险,公司与淮化股份的控股股东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约定若公司要求退出淮化股份,则由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公司全部股份或负责推荐其他公司购买。股份回购时,若回购当期的每股净资产高于淮化股份设立之时的每股净资产,回购价格即以回购当期的每股净资产计算,若回购当期的每股净资产低于淮化股份设立之时的每股净资产,回购价格按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即4,500万元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公司结合淮化股份及其控股股东的经营状况和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综合判断能够收回投资款的可能性为50%,因此2018年针对该项投资计提了2,250.00万元的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师意见:
我们对东华科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执行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和评价公司管理层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评价管理层对减值迹象的识别、评价资产减值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获取并复核东华科技管理层评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所依据的资料,考虑管理层评价减值迹象存在的恰当性和完整性;
3.对提供的有关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料进行梳理,检查相关投资合同的关键条款,分析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历年财务报表盈亏情况,访谈公司负责该诉讼案件的相关法律人员;
4.访谈负责该诉讼案件的律师,取得律师出具的案件诉讼结果的分析;我们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利用专家(律师)的工作,充分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考虑专家工作相关的依据及假设,并与专家就相关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执行以上核查程序,我们认为东华科技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计提2,250.00万元及2018年度就该事项的相关会计处理,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本说明仅作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回复《关于对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13号)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