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投资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签署《投资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于公司与关联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的商业投资行为,符合商业惯例,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有利于公司开拓氢能源市场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签署《投资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唐海燕、黄雄、石桂峰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