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针对上述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议案,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王宝桐、鲍勇剑、张晓荣、张万斌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