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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第十一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第十一次)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7年期)(债券简称:13 兴业02,债券代码:12229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兴业F1,债券代码:14585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7兴业F2,债券代码:14509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7兴业F3,债券代码:1458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兴业F1,债券代码:150095)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涉及重大仲裁进展事项披露如下: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

2.案件金额:本金人民币39,809万元3.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0至11月,中珠集团在发行人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以其持有 “中珠医疗”(证券代码600568)作为质物,融入资金39,809万元。由于质押股票价格下跌,前述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的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中珠集团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使前述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回升至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以上,构成违约。

发行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中珠集团偿还发行人本金39,80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本案。

二、仲裁裁决情况

近日,发行人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中珠集团应偿还发行人本金39,80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且发行人有权以中珠集团质押的 “中珠医疗”及其孳息优先受偿。

三、仲裁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仲裁尚未执行完毕,暂难预计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发行人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3兴业02”、“17兴业F1”、“17兴业F2”、“17兴业F3”、“18兴业F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将继续关注本次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13兴业02”、“17兴业F1”、“17兴业F2”、“17兴业F3”、“18兴业F1”本息偿付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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