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33号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李建平:
2017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管理层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建平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经查,李建平于2017年4月27日买入你公司股票60,100股,上述公告涉及李建平的持股情况与事实不符,李建平也未将2017年4月27日买入天夏智慧60,100股的事项及时告知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规定。李建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