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调整后的《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阐述了募投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能有效地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增加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天意影视增加担保额度,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巢序、范尧明、匡建东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