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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钠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2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6民初212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诉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翰晟”)、陈环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作出民事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9)。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6民初212号】,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浙江翰晟、舟山翰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27日的利息为1,330,103.13元,此后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被告陈环对本判决主文第1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翰晟、舟山翰晟追偿;

3、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240.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19,240.07元,由原告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浙江翰晟、舟山翰晟负担319,140.07元,被告陈环对被告浙江翰晟、舟山翰晟应负担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

2、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母公司对应收浙江翰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合并报表已作抵销处理,不存在合并主体外的或有损失,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由于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已对陈环涉嫌与金忠栲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处理,浙江翰晟目前处于查封状态,因此,本案件即使形成生效判决,其执行阶段仍可能受到前述刑事案件的影响,本案件的最终执行效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6民初212号。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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