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改 前 | 修 改 后 |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必须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除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可以将部分权力授予专门委员会。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