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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1

证券代码:300226 证券简称:上海钢联 公告编号:2019-049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6月10日上午10:00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19年6月4日分别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了会议通知及文件。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出席人数和表决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先生主持,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本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姜文娜、刘鹏等6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则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应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9,6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本次回购价格为28.33元/股,回购总金额838,568元, 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59,138,450股变更为159,108,850股,公司对于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情请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锁定期于201 9年5月31日到期,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第三个解锁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51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1,161,400股限制性股票申请第三期解锁并上市流通,可解锁股份数量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73%。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分别对解锁条件的成就予以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详情请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董事高波属于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1 票。三、审议通过《关于保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成超未解锁股份的议案》;

公司财务经理成超先生在公司委派其参加培训中因病不幸于2017年8月19日逝世,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对此表示沉痛哀悼。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若激励对象发生因工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且董事会可决定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对于成超先生剩余未解锁股份,董事会决定如下:

鉴于成超任职时表现优异,为了肯定其对公司做出的重要贡献,同时彰显公司对于优秀人才的重视,根据《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成超已获授但未解锁的股份予以保留,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为持有,剩余解锁年度按现有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情请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拟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6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59,138,450股变更为159,108,85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59,138,450元变更为159,108,850元。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变更 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

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13.845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10.8850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5,913.8450万股,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5,910.885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须。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份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详细列明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详细列明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批准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批准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酬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情请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计划于2019年6月26日(周三)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详情请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备查文件: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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