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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霍向琦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0

当事人:

霍向琦,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经查明,霍向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霍向琦以持有的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荣之联”)股票为质押标的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因霍向琦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华泰证券于2019年1月17日和1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其质押的4,434,900股股份进行违约处置,占荣之联总股本的0.67%,减持金额约2,983.06万元。荣之联于2019年1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股票质押违约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霍向琦作为荣之联董事、副总经理,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时,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霍向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霍向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霍向琦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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