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就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持有厦门三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51.64%的股权作价2,100万元转让给厦门中网兴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兴智汇”)。交易定价以2019年6月5日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厦门三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厦门三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9]第01-349号)为依据,经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中网兴智汇系公司关联方,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涉及关联交易。
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发展现有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此次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红军 涂连东 曾招文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