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对提交给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满足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12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司在审议本事项召开日过去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同时公司已承诺在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事项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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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林 程银春 陈 强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