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7 证券简称:周大生 公告编号:2019-031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
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共17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60,7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8%。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大生”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6月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赵斌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1月2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月26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1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月31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177名激励对象授予7,529,5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该等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
5、2019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
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及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条件 |
1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 |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2017年业绩为基准,2018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不低于15%。 | 2018年,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6,116,447.13元,较2017年同期的592,074,754.22元增长36.15%,满足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
4 | 个人所在组织及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满足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才可根据其所在组织业绩考核结果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除限售。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所在组织业绩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 因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因13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所在组织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90分,公司将对上述13名激励对象本次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17,87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其余163名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均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外,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76人,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860,750股。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60,7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8%。
单位:股
姓 名 | 授予时职位 | 现在职位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赵时久 | 董事 | 供应链中心副总监 | 100,000 | 22,500 |
管佩伟 | 发展中心总监 | 董事 | 200,000 | 50,000 |
许金卓 | 财务总监 | 财务总监 | 300,000 | 75,000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重点培养人才(含全资子公司) (共计173人) | 6,914,500 | 1,713,250 | ||
合计(176人) | 7,514,500 | 1,860,750 |
四、监事会意见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符合第一次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余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76名激励对象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为176名符合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共计解除限售1,860,750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考核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所在组织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外,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76人,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860,750股。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