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援引其结论性意见的同意函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产丽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需通过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通产丽星的委托,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出具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公司同意《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结论性意见,并对所引述的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该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援引其结论性意见的同意函》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财务顾问主办人:
马恒光杨生荣张钦秋
项目协办人:
赵银凤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