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全面了解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包括《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调整标的资产范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重组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议案》等,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通过本次交易,
公司将形成包装业务、科技创新服务业务并举的双主业业务体系,交易完成后,公司在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等各方面的实力均显著增强,整体价值得到有效提升,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与力合科创全体股东签署本次交易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我们对该等报告书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
4、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标的资产范围: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将对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的资产范围进行调整。力合科创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深圳市力合科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和深圳力合英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不纳入本次重组标的范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该项调整不构成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募集配套资金用途。调整后,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和标的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本次调整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的要求。
6、本次交易各议案具体、明确、规范,未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鉴于本次交易将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梅月欣 苏启云 居学成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