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之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产丽星”、“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十二个月发生购买、出售资产的主要情况进行了核查。
截至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日计算,最近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交易情况,其他资产购买、出售的情况如下:
2018年8月20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深圳市八六三新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控股股东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通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八六三新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深圳市八六三新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1,595.00万元人民币,评估报告已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备案手续,本次交易以评估结果确定交易价格。2019年1月24日,深圳市八六三新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除上述交易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不存在主要资产购买、出售行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马恒光 | 杨生荣 | 张钦秋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