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的规定,就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一)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聘用协议,上市公司依法聘请兴业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除此之外,依据上市公司的确认,不存在其他为本次交易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依法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期间,兴业证券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马恒光 | 杨生荣 | 张钦秋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