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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药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6月修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6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年6月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 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上市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㈡ 检查公司的财务;

㈢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提出罢免的建议;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㈣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㈤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㈥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㈦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㈧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㈨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㈠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㈡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㈥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的内容:

㈠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㈡ 会议期限;㈢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㈣ 发出通知的日期;㈤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㈡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㈢ 会议议程;

㈣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㈤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草拟报股东大会批准,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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