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65 号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865万元至4,298万元。2019年2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净利润为1,435万元。3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1,478万元。你公司2018年度实际净利润与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