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期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期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基于当前政策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经营现状而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对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审议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期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石松、胡志勇、杨永福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