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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5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短期现金管理,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该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22,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短期现金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4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短期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资金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6月3日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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