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短期现金管理,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该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22,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短期现金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4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短期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资金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6月3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