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投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前将公司本次关联投资的具体情况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和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与此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汽车行业技术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时期,为顺应汽车产业“新四化”的发展趋势,培育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公司本次参与共同投资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新兴市场的竞争力,为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转型升级奠定良好的基础。公司本次关联投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投资事项。
(下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投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小莉 楼狄明 金章罗 徐小芳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