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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5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296,706.4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收到的十三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民事裁定,原告均申请撤诉,公司无需对上述诉讼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宁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桂01民初579号之一、(2018)桂01民初580号之一、(2018)桂01民初581号之一、(2018)桂01民初582号之一、(2018)桂01民初603号之一、(2018)桂01民初604号之一、(2018)桂01民初605号之一、(2018)桂01民初607号之一、(2018)桂01民初608号之一、(2018)桂01民初609号之一、(2018)桂01民初613号之一、(2018)桂01民初615号之一、(2018)桂01民初631号之一,对公司涉及的十三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进行了裁定,现将相关裁定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肖华等13名自然人

被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因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原告方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的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96,706.45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四、案件裁定情况

13名原告均向南宁市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8年8月11日,公司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8-029),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信息进行了详细披露,此次收到的十三份裁定书均为2018年8月11日已披露诉讼中部分案件的裁定。

上述十三起裁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不会对当期(2019年)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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