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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二O一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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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19年4月3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35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水业”、“公司”、“发行人”或“申请人”)与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认真逐项落实并进行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现就述及的问题按顺序向贵会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中含义相同。
二、本反馈意见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上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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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1 ...... 4
问题2 ...... 6
问题3 ...... 11
问题4 ...... 23
问题5 ...... 108
问题6 ...... 113
问题7 ...... 116
问题8 ...... 126
问题9 ...... 135
问题10 ...... 142
问题11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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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申请人控股股东水业集团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1)请将其出具的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股份的承诺随同反馈意见回复一并披露;(2)水业集团的认购比例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数量的20%,请其明确具体计算口径,以及在无人报价的情况下的认购数量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3)请补充说明控股股东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一、请将其出具的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股份的承诺随同反馈意见回复一并披露
2018年7月12日和2018年12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以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水业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承诺如下:
“一、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指引,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积极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愿意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减持股份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已公开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水业集团不减持股份承诺函的公告》。二、水业集团的认购比例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数量的20%,请其明确具体计算口径,以及在无人报价的情况下的认购数量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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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乙方”)与水业集团(“甲方”)于2019年4月28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
“1、如启动发行询价程序后,本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甲方同意并承诺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2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上限为准),并以本次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洪城水业股票交易均价的90%)作为认购价格。
2、乙方拟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57,918,72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数量为准),其中,甲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2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上限为准),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如上所述,水业集团已明确其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2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上限为准),同时明确了无人报价的情况下的认购数量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三、请补充说明控股股东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根据公司与水业集团签署的《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水业集团承诺:“甲方(水业集团)的认购资金是合法资金,可用于认购乙方(洪城水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价款。”
洪城水业本次拟募集资金8.94亿元,水业集团拟以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20%,预计需要资金约1.78亿元。根据水业集团提供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水业集团总资产规模148.85亿元,货币资金余额17.52亿元。水业集团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来源等相关事宜,公司控股股东水业集团出具了《承诺函》:“本公司用于认购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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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水业集团出具的《关于不减持股份的承诺函》及《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水业集团2018年财务资料等相关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水业集团具备较强的股东背景和资金实力,已承诺其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问题2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如是,请补充披露形成原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违背承诺,目前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能够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就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自来水生产和销售、污水处理、给排水工程建设、燃气销售和燃气工程业务。
截至2019年3月31日,水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47,375,80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89,593,625股的31.33%,水业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水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市政控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水业集团、市政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水业集团下属扬子洲水厂、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自来水和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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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部分重叠,具体如下:
序号 | 资产名称 | 主营业务 |
1 | 扬子洲水厂 | 自来水 |
2 | 安义自来水 | 自来水 |
3 | 江西蓝天碧水 | 污水处理 |
经核查,扬子洲水厂、安义自来水以及江西蓝天碧水主营业务与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情况。二、请补充披露形成原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违背承诺,目前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能够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一)同业竞争形成原因
1、扬子洲水厂
扬子洲水厂为水业集团分公司(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无偿划给水业集团),其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扬子洲镇(原为乡)林场村,距赣江桥北桥下游4.2公里处,占地15亩。扬子洲镇所处地域为赣江中的一个大沙洲,四面环水,2005年以前一直未通自来水,2004年应南昌市政府要求新建该水厂,以满足扬子洲地区居民用水需求。2005年10月扬子洲水厂竣工并投产,虽然该水厂为独立管网,与公司管网没有并联,但其自来水业务与公司构成潜在的同业竞争。
2、江西蓝天碧水
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该公司主营业务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目前该公司下属六家全资子公司,分别负责运营新余城东污水处理厂项目、新余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新余下村污水处理厂项目和南昌瑶湖污水处理厂等项目。由于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水业集团已按照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托管给公司。
3、安义自来水
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2月,注册资本800万元。该公司主营业务为自来水供应,负责安义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及万埠镇规划区内的自来水供应。2009年11月,水业集团与安义县人民政府签订《移交安义县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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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协议书》,安义县人民政府将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水业集团,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水业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由于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水业集团已按照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托管给公司。
(二)是否违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2010年10月2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市政控股和控股股东水业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由于扬子洲水厂、江西蓝天碧水、安义自来水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水业集团已按照承诺的要求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4年将其托管给洪城水业。自该承诺出具之日至今,水业集团和市政控股未与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水业集团和市政控股切实履行了承诺的内容,未违背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
1、三家公司暂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目前,由于前述三家公司存在资产瑕疵或盈利能力较弱,暂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具体如下:
(1)部分公司的资产存在瑕疵
前述三家公司中,扬子洲水厂、江西蓝天碧水下属六家公司的用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使用的建筑物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足《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之要求,暂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序号 | 公司名称 | 土地、房屋权证办理情况 | 未办理的原因 |
1 | 扬子洲水厂 | 未取得 | 历史原因,土地性质为农用地,无法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
2 | 江西蓝天碧水环保 | 不涉及 | - |
2.1 | 南昌航帆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未取得 | 六家公司通过BOT的模式运营污水处理厂,根据《特许权协议》,土地及建筑物 |
2.2 | 南昌洪崖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
2.3 | 新余蓝天碧水渝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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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南昌蓝天碧水瑶湖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的所有权人为政府,无偿提供给污水处理厂使用,但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一直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 |
2.5 | 新余高新蓝天碧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
2.6 | 新余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 |
(2)三家公司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
三家公司的供水能力/污水处理能力较小,不具备规模经济优势,由此导致盈利能力较弱。报告期内,前述公司的盈利能力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2018年(经审计) | 2017年(经审计) | 2016年(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归母净利润 | 营业收入 | 归母净利润 | 营业收入 | 归母净利润 | ||
1 | 扬子洲水厂 | - | - | - | - | - | - |
2 | 江西蓝天碧水 | 5,825.21 | 175.39 | 5,615.33 | 78.59 | 5,178.26 | 323.20 |
3 | 安义自来水 | 2,943.14 | 737.98 | 2,672.27 | 359.46 | 2,663.74 | 305.66 |
合计数 | 8,768.35 | 913.37 | 8,287.60 | 438.05 | 7,842.00 | 628.86 | |
4 | 发行人 | 437,775.11 | 33,600.66 | 354,417.06 | 27,396.95 | 309,121.17 | 23,237.47 |
合计数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 | 2.00% | 2.72% | 2.34% | 1.60% | 2.54% | 2.71% |
注:扬子洲水厂为水业集团的分公司,未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
2018年安义自来水净利润为737.98万元,相比2017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主要原因是2018年该公司获得债务重组收益203.82万元。
总体来看,扬子洲水厂、江西蓝天碧水、安义自来水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报告期内的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数占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比例非常低,不满足《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暂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2、目前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
目前,由于前述三家公司因资产瑕疵或盈利能力较弱,暂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水业集团将江西蓝天碧水、安义自来水的股权托管给公司,将扬子洲水厂的资产托管给公司,托管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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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受托方 | 托管内容 | 托管起始日 | 托管终止日 | 托管收益确定依据 |
水业集团 | 公司 | 扬子洲水厂资产 | 2011.01.27 | 不存在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情形之日为止 | 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二 |
江西蓝天碧水股权 | 2012.06.30 | ||||
安义自来水股权 | 2014.05.01 |
3、水业集团已承诺最终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限及具体措施
2019年4月28日,就最终解决上述三家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水业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下属扬子洲水厂、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洪城水业在业务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同业竞争(以下合称“涉及同业竞争企业”)。就该等涉及同业竞争企业,本公司已与洪城水业签署《扬子洲水厂之托管协议》、《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托管协议》和《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托管协议》,将本公司持有的涉及同业竞争企业的股权和资产全部托管给洪城水业,前述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有助于解决洪城水业与本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托管期间,托管企业将与洪城水业不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符合洪城水业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36个月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注入上市公司、关停、注销或者对外转让股权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最终解决涉及同业竞争企业问题。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洪城水业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扬子洲水厂、安义自来水、江西蓝天碧水存在资产瑕疵及盈利能力较弱,暂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目前水业集团通过将三家公司的股权(资产)托管给上市公司的方式作为解决同业竞争的过渡措施,同时水业集团已经出具承诺,明确了彻底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限和具体措施。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不超过89,400.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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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相关的具体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公司独立实施,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同时,针对目前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三家公司,水业集团已采用托管给上市公司的形式避免了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水业集团已出具承诺,明确了彻底解决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时限及具体措施。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不会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核查了扬子洲水厂、安义自来水以及江西蓝天碧水的营业执照和审计报告等文件,了解了扬子洲水厂、安义自来水以及江西蓝天碧水营业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获取了扬子洲水厂、安义自来水以及江西蓝天碧水的托管协议,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违背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通过股权(资产)托管,扬子洲水厂、安义自来水以及江西蓝天碧水不构成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实质性同业竞争;水业集团已承诺彻底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限及具体措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问题3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就相关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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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环保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部门 | 文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原因 | 处罚内容 | 整改情况 | 是否取得政府证明文件 | |
1 | 洪城环保 | 乐平市分公司 |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 | 景环行罚[2017]8号 | 2017.4.21 | 外排废水中悬浮物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中的B标准限制 | 罚款19,190.42元,责令改正 | 已整改,排放达标 | 是 |
2 | 浮梁分公司 | 浮梁县环境保护局 | 浮环罚字[2017]16号 | 2017.11.3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出水污染物超标 | 罚款8,941元 | 及时调整了生产工艺,进行了脱泥,出水水质达标 | 是 | |
3 | 萍乡市湘东区分公司 |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 | (萍)环行罚字[2017]66号 | 2017.12.29 | 外排废水中的总磷浓度超0.1倍 | 罚款1,256元 | 添加了除磷装置,出水水质达标 | 是 | |
4 | 宜黄县分公司 | 宜黄县环境保护局 | 宜环罚[2018]13号 | 2018.7.2 | 进水口部分污水经溢流口流出 | 罚款30万元 | 1、对溢流口进行暂时封堵; 2、聘用专业单位对溢流口进行优化设计,溢流口处安装人工控制阀门; 3、中控水位仪表上增加自动报警程序,水位过高时及时报警。 | 是 | |
5 | 金溪县分公司 | 金溪县环境保护局 | (金)环罚[2018]31号 | 2018.7.12 | 进出水数据超标且与实时数据不符 | 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罚款30 | 1、对曝气池溶解氧仪设备、污泥浓度设备进行返厂维修;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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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2、总磷、总氮水质在线监测设施通过验收; 3、加强生化池排泥,控制污泥浓度,有效处理水中可生化物; 4、因金溪县无污泥固定处置地,暂时拉至崇仁县垃圾填埋厂处置,确保污泥处置无害化; 5、采购超声波流量计,对进水流量计进行更换,对流量计管道进行整改; 6、采购新的工业出水SS设备,实现污水处理工艺过程数据真实、有效、可控; 7、对生活和工业出水口进行分管排放。 |
6 | 抚州市环境保护局 | (抚)环行罚[2018]13号 | 2018.7.17 | 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 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罚款80万元 | 是 | |||
7 | 信丰分公司 |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 | 赣市环行罚[2018]37号 | 2018.8.26 |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故障导致监测数据偏低 | 立即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使用,罚款5万元 | 已整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使用 | 是 |
(二)发行人其他子公司环保处罚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非重要子公司环保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部门 | 文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原因 | 处罚内容 | 整改情况 | 是否取得政府证明文件 |
1 | 萍乡洪城 |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 | (萍)环行罚字[2016]7号 | 2016.2.26 | 出水COD监测值超标 | 罚款11,640元 | 已整改,出水水质达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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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上述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一)洪城环保乐平市分公司—景环行罚[2017]8号
1、该项行政处罚属于相关规定中的较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对洪城环保乐平市分公司19,190.42元的处罚金额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较低处罚;且截至目前,洪城环保乐平市分公司未被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停产、关闭,亦未被采取环境行政强制措施,该项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已认定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16日,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无重大违法证明》:“我局于2017年4月21日向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乐平市分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景环行罚字[2017]8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乐平市分公司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乐平市分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整改。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今,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整改到位
针对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的该项行政处罚,洪城环保乐平市分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污水排放已经达标。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已出具证明,洪城环保乐平市分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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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罚款并进行了整改。目前洪城环保乐平市分公司整改已经完成。
(二)洪城环保浮梁分公司—浮环罚字[2017]16号
1、该项行政处罚处罚金额显著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浮梁县环境保护局对洪城环保浮梁分公司8,941元的处罚金额显著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浮梁县环境保护局已认定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19年3月13日,浮梁县环境保护局出具《无重大违法证明》:“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向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浮梁县分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浮环罚字[2017]第16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浮梁县分公司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并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整改。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今,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整改到位
针对浮梁县环境保护局的该项行政处罚,洪城环保浮梁分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及时调整了生产工艺,进行了脱泥,污水排放已经达标。
浮梁县环境保护局已出具证明,洪城环保浮梁分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整改。目前洪城环保浮梁分公司整改已经完成。
(三)洪城环保萍乡市湘东区分公司—(萍)环行罚字[2017]66号
1、该项行政处罚处罚金额显著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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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对洪城环保萍乡市湘东区分公司1,256元处罚金额显著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萍乡市环境保护局已认定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18日,萍乡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无重大违法证明》:“我局于2017年12月29日向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萍)环行罚字[2017]66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该公司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整改。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今,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整改到位
针对萍乡市环境保护局的该项行政处罚,洪城环保萍乡市湘东区分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添加了除磷装置,出水水质达标。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已出具证明,洪城环保萍乡市湘东区分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整改。目前洪城环保萍乡市湘东区分公司整改已经完成。
(四)洪城环保宜黄分公司—宜环罚[2018]13号
1、该项行政处罚属于相关规定中的较低处罚
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部分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二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1)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导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有主动改正或其他轻微情形的,处10万-30万罚款;(2)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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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被检查时未采取处置措施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3)因主观故意或恶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0万-100万元罚款。”
宜黄县环境保护局对洪城环保宜黄县分公司30万元处罚金额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较低处罚。
2、宜黄县环境保护局已认定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3日,宜黄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我局于2018年7月2日向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2018]13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公司违法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今,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整改到位
针对宜黄县环境保护局的该项行政处罚,洪城环保宜黄县分公司已采取如下措施进行了整改:(1)对溢流口进行暂时封堵;(2)聘用专业单位对溢流口进行优化设计,溢流口处安装人工控制阀门;(3)中控水位仪表上增加自动报警程序,水位过高时及时报警。目前洪城环保宜黄县分公司整改已经完成。
(五)洪城环保金溪县分公司—(金)环罚[2018]31号
1、该项行政处罚属于相关规定中的较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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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环境保护局对洪城环保金溪县分公司30万元处罚金额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较低处罚;且洪城环保金溪县分公司未被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停产、关闭,亦未被采取环境行政强制措施,该项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金溪县环境保护局已认定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4日,金溪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我局于2018年7月12日向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金溪县分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环罚[2018]31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公司违法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今,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整改到位
针对金溪县环境保护局的该项行政处罚,洪城环保金溪县分公司立即采取如下措施进行了整改:(1)对曝气池溶解氧仪设备、污泥浓度设备进行返厂维修;(2)总磷、总氮水质在线监测设施通过验收;(3)加强生化池排泥,控制污泥浓度,有效处理水中可生化物;(4)因金溪县无污泥固定处置地,暂时拉至崇仁县垃圾填埋厂处置,确保污泥处置无害化;(5)采购超声波流量计,对进水流量计进行更换,对流量计管道进行整改;(6)采购新的工业出水SS设备,实现污水处理工艺过程数据真实、有效、可控;(7)对生活和工业出水口进行分管排放。目前洪城环保金溪县分公司整改已经完成。
(六)洪城环保金溪县分公司—(抚)环行罚[2018]13号
1、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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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洪城环保金溪县分公司虽被抚州市环境保护局处以罚款80万元,但未被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亦未被采取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前述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2、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已认定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4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原抚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专项情况说明》:“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向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金溪县分公司出具了《抚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抚]环行罚字[2018]第[13]
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金溪县分公司
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并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整改。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该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今,未在我局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处罚。”
3、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整改到位
针对抚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该项行政处罚,洪城环保金溪县分公司立即采取如下措施进行了整改并整改到位:(1)对曝气池溶解氧仪设备、污泥浓度设备进行返厂维修;(2)总磷、总氮水质在线监测设施通过验收;(3)加强生化池排泥,控制污泥浓度,有效处理水中可生化物;(4)因金溪县无污泥固定处置地,暂时拉至崇仁县垃圾填埋厂处置,确保污泥处置无害化;(5)采购超声波流量计,对进水流量计进行更换,对流量计管道进行整改;(6)采购新的工业出水SS设备,实现污水处理工艺过程数据真实、有效、可控;(7)对生活和工业出水口进行分管排放。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出具证明,洪城环保金溪县分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整改。目前洪城环保金溪县分公司整改已经完成。
(七)洪城环保信丰分公司—赣市环行罚[2018]37号
1、该项行政处罚属于相关规定中的较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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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洪城环保信丰分公司5万元处罚金额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较低处罚,且洪城环保信丰分公司未被责令停产整治,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已认定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2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原赣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无重大违法证明》:“我局于2018年8月26日向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信丰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18]37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信丰分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整改。”
3、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整改到位
针对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该项行政处罚,洪城环保信丰分公司立即对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原因进行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正常运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出具证明,洪城环保信丰分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整改。目前洪城环保信丰分公司整改已经完成。
(八)萍乡洪城—(萍)环行罚字[2016]7号
1、该项行政处罚属于相关规定中的较低处罚
对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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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对萍乡洪城11,640元处罚金额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较低处罚;且萍乡洪城未被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停产、关闭,亦未被采取环境行政强制措施,该项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萍乡洪城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比较低
萍乡洪城为发行人子公司,主要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报告期内,萍乡洪城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其占公司合并报表对应项目的比例如下:
项目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
金额(万元) | 占比 | 金额(万元) | 占比 | 金额(万元) | 占比 | |
营业收入 | 1,339.25 | 0.31% | 1,394.43 | 0.39% | 1,223.38 | 0.40% |
净利润 | -247.96 | -0.59% | -223.04 | -0.64% | 14.62 | 0.05% |
报告期内,萍乡洪城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报表对应项目的比例较低,收入占比约为0.4%,净利润占比约为0.1%到-0.6%,萍乡洪城不是发行人的重要子公司。
3、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整改到位
针对萍乡市环境保护局的该项行政处罚,萍乡洪城立即进行了整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正常运行。目前萍乡洪城的整改已经完成。
公司已就上述环保行政处罚予以整改完毕,且取得了环保部门的相关证明。结合被行政处罚的有关情节及原因、处罚事项的后果及影响、被处罚金额、后续整改情况等因素,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和后果。上述处罚的罚款金额占发行人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很低,未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综上,上述处罚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障碍。
三、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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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1、公司以2018年12月31日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出具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层面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及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17日出具《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6-00025号),发表以下审计意见:“我们认为,洪城水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环保内控制度的强化
在公司内部控制基础上,公司加强对环保内控的建设,制定了《废旧材料回收处理暂行办法》、《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等一系列环保制度及配套内部环保审核和管理机制,通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检查,对各项工作制度、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此外,公司通过持续开展内部制度和工作流程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违规等事项,为环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证。
综上,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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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取得了发行人的环保处罚文件,了解了处罚的原因,取得了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查阅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了解公司整改情况及整改效果;查阅了公司内部控制文件等主要控制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的相关环保处罚已经整改完毕,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障碍。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问题4
本次募集资金8.94亿元,其中6.26亿元用于1个供水项目、8个污水处理项目。根据公告信息,本次募投项目存在延期情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投资数额确定的谨慎性,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2)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已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3)本次募投项目存在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4)申请人在建工程中包括78家县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南昌市城北水厂新建一期工程等,请逐项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在建工程各项目的区别及联系,是否重复建设;(5)对比公司同类业务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新增产能确定的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市场空间等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6)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 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说明预计效益的可实现性;(7)ppp项目的回款安排及保障措施,是否已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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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ppp相关建设合同;(8)募投项目运营模式、盈利模式,与现有主业的联系及区别,发行人是否具备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和市场拓展能力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9)部分募投项目尚未取得土地权证、未签署特许权经营合同等情形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以及取得的最新进展;部分募投项目使用划拨用地的合法合规性;(10)募投项目涉ppp项目的,请补充说明是否纳入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如否,请补充说明原因;并请结合项目进展及政府出资进度安排等,补充说明现阶段是否需要履行通过人大批准程序。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请申请人律师就问题(9)(10)发表核查意见。【回复】一、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投资数额确定的谨慎性,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94亿元,其中6.26亿元用于1个供水项目、8个污水处理项目。
(一)南昌市城北水厂二期工程项目
1、建设内容
本项目主要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新建10万m?/d折板絮凝平流沉淀池(下叠清水池)+翻板滤池,另一部分为改造,主要在现有构筑物内增加设备,如在现有取水泵房、二级泵房、粉炭投加间、反冲洗废水回收池、排水调节池、污泥脱水机房内增加10万m?/d相关设备。同时,改综合加药间内氯气投加为次氯酸钠商品液直接投加,规模20万m?/d。
2、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9,186.6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 | 管件、材料及设 | 设备购置 | 工器具购 | 其它费用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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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安装工程 | 置 |
一 | 工程费用 |
1 | 取水泵房改造 | 5.00 | 32.25 | 61.01 | 98.25 |
2 | 沉清池 | 1,587.22 | 387.83 | 61.80 | 2,036.85 |
3 | 翻板滤池 | 765.01 | 304.27 | 361.49 | 1,430.77 |
4 | 二级泵房及吸水井改造 | 10.00 | 64.37 | 227.54 | 301.91 |
5 | 综合加药间改造 | 20.00 | 15.75 | 105.00 | 140.75 |
6 | 反冲洗废水回收池改造 | 5.00 | 3.68 | 8.51 | 17.18 |
7 | 污泥平衡池及脱水机房改造 | 10.00 | 16.98 | 113.19 | 140.17 |
8 | 排水调节池改造 | 5.00 | 12.31 | 8.51 | 25.82 |
9 | 粉炭投加间改造 | 5.00 | 0.76 | 3.70 | 9.46 |
10 | 电气设备改造 | 205.50 | 192.15 | 397.65 |
11 | 自控仪表改造 | 107.78 | 718.52 | 826.29 |
12 | 平面布置 | 447.57 | 366.19 | 813.77 |
13 | 地基处理及基坑围护 | 857.94 | 857.94 |
14 | 道路工程 | 40.50 | 40.50 |
15 | 工器具购置费 | 18.61 | 18.61 |
16 | 维持原有生产系统正常运行施工保护措施费 | 50.00 | 50.00 |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合计 | 3,808.23 | 1,517.68 | 1,861.40 | 18.61 | 7,205.92 |
二 | 其他工程及费用 |
1 | 建设场地准备费 | 36.03 | 36.03 |
2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128.69 | 128.69 |
3 | 联合试运转费 | 18.61 | 18.61 |
4 | 前期工程咨询费 | 47.18 | 47.18 |
5 | 勘察费 | 79.27 | 79.27 |
6 | 设计费 | 366.19 | 366.19 |
7 |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 36.62 | 36.62 |
8 | 竣工图编制费 | 29.30 | 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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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165.44 | 165.44 |
10 | 环境影响咨询费 | 3.03 | 3.03 |
11 | 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 24.96 | 24.96 |
12 | 工程保险费 | 21.62 | 21.62 |
13 |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 7.21 | 7.21 |
14 | 施工图审查费 | 8.81 | 8.81 |
15 | 勘察、设计资格审查费 | 6.68 | 6.68 |
16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 113.36 | 113.36 |
17 | 扩容费 | 25.41 | 25.41 |
第二部分费用小计 | 36.03 | 1,082.37 | 1,118.40 |
三 | 预备费8% | 665.95 | 665.95 |
第一、二、三部分工程费用合计 | 3,844.26 | 1,517.68 | 1,861.40 | 18.61 | 1,748.31 | 8,990.26 |
四 | 建设期贷款利息 | 157.55 | 157.55 |
五 | 铺底流动资金 | 38.79 | 38.79 |
工程总投资 | 3,844.26 | 1,517.68 | 1,861.40 | 18.61 | 1,944.65 | 9,186.60 |
3、测算依据、过程和谨慎性
(1)本工程设计文件、图纸;
(2)定额依据:《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及统一计价表》(2017年)、《江西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年、《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年;
(3)材料价格:按《南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3期》;
(4)设备价格依据:按生产厂家报价计列;
(5)其他工程及费用:按建设部 [2007]164 号文件印发的《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及江西省新近颁发的有关文件进行计算;
(6)不可预见费:第一、二部分费用合计*8%;
(7)价格因素: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1340号文规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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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价格指数按零计算。
4、募集资金投入部分情况
该项目投资总额9,186万元,具体投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计划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
1 | 建筑安装费 | 7,205.92 | 7,160.00 | 是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118.40 | 1,040.00 | 是 |
3 | 预备费 | 665.95 | - | 否 |
4 | 基建贷款利息 | 157.55 | - | 是 |
5 | 铺底流动资金 | 38.79 | - | 否 |
总额 | 9,186.60 | 8,200.00 |
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8,200万元,均属于资本性支出。(二)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1、建设内容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细格栅及沉砂池、改良型A?O 生物池、配水排泥井、二沉池、高效沉淀池,纤维转盘滤池,紫外线消毒池、污泥浓缩脱水机房、配电间、综合楼、维修间、总平面及运输设备、电力设备及安装、电信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外部供电线路、总平面及运输设备等。
2、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15,213.1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建筑 工程 | 设备 购置 | 安装 工程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一 |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 6,649.91 | 3,458.50 | 1,281.98 | 11,390.38 | |
1 | 配水井 | 102.58 | 20.00 | 122.58 | ||
2 | 细格栅及沉砂池 | 115.95 | 164.90 | 19.04 | 299.89 | |
3 | 改良形生物池2座 | 1,622.64 | 670.59 | 102.65 | 2,39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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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配水井及污泥泵房 | 68.37 | 47.96 | 17.17 | 133.51 | |
5 | 二沉池 | 421.13 | 183.06 | 23.21 | 627.39 | |
6 | 高效沉淀池 | 442.72 | 293.06 | 25.87 | 761.66 | |
7 | 纤维转盘滤池 | 102.42 | 206.10 | 18.17 | 326.7 | |
8 | 接触消毒池 | 120.73 | 7.96 | 6.11 | 134.81 | |
9 | 尾水巴氏计量槽 | 23.42 | 1.71 | 2.31 | 27.44 | |
10 | 鼓风机房 | 128.11 | 232.30 | 30.03 | 390.43 | |
11 | 变配电间 | 67.00 | 67 | |||
12 | 加药间 | 145.74 | 82.02 | 7.76 | 235.52 | |
13 | 污泥浓缩池 | 90.78 | 40.23 | 7.20 | 138.21 | |
14 | 污泥脱水车间 | 373.54 | 535.00 | 25.00 | 933.54 | |
15 | 污水泵坑 | 31.23 | 26.17 | 4.46 | 61.87 | |
16 | 化验室及管理楼 | 403.60 | 403.6 | |||
17 | 机修、仓库、车库 | 34.92 | 34.92 | |||
18 | 传达室 | 8.25 | 8.25 | |||
19 | 大门 | 10.00 | 10.00 | |||
20 | 厂区砼道路(含广场) | 219.88 | 219.88 | |||
21 | 进场砼道路 | 50.40 | 50.40 | |||
22 | 场内现状道路还建 | 90.00 | 90.00 | |||
23 | 绿化 | 73.22 | 73.22 | |||
24 | 围墙 | 54.88 | 54.88 | |||
25 | 边坡支护 | 310.21 | 310.21 | |||
26 | 浆砌块石截洪沟 | 78.91 | 78.91 | |||
27 | 厂区电缆沟 | 24.00 | 24.00 | |||
28 | 厂区及构筑物土方 | 778.94 | 778.94 | |||
29 | 地基处理 | 203.02 | 203.02 | |||
30 | 厂区管线 | 453.31 | 13.15 | 305.98 | 772.44 | |
31 | 化验设备 | 30.96 | 30.96 | |||
32 | 机修设备 | 10.94 | 10.94 | |||
33 | 运输设备 | 72.00 | 72.00 | |||
34 | 电气设备及安装 | 254.23 | 213.13 | 467.36 | ||
35 | 检测仪表设备 | 334.91 | 27.15 | 362.06 | ||
36 | 自控设备 | 197.01 | 20.71 | 217.71 | ||
37 | 电源外线 | 426.00 | 426.00 |
5-1-1-29
38 |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 34.24 | 34.24 |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2,562.45 | 2,562.45 | |||
1 | 建设管理费(一*0.6%) | 68.34 | 68.34 | |||
2 | 工程设计费 | 393.45 | 393.45 | |||
3 | 工程监理费 | 243.45 | 243.45 | |||
4 | 工程勘察费 | 113.9 | 113.9 | |||
5 | 前期工作费 | 58.86 | 58.86 | |||
6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48.61 | 48.61 | |||
7 | 工程保险费 | 34.17 | 34.17 | |||
8 |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 39.35 | 39.35 | |||
9 | 竣工图编制费 | 31.48 | 31.48 | |||
10 | 设备联合试运转费 | 34.58 | 34.58 | |||
11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 33.66 | 33.66 | |||
12 | 生产准备费及开办费 | 43.68 | 43.68 | |||
13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20.35 | 20.35 | |||
14 | 征地及各项补偿费 (152.53亩*60000元) | 915.18 | 915.18 | |||
15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145.15 | 145.15 | |||
3 | 电力线路迁改费 | 338.18 | 338.18 | |||
三 | 预备费 (一+二)*5.0% | 697.64 | ||||
四 | 建设期贷款利息4.9% | 421.23 | ||||
五 | 铺底流动资金 | 141.42 | ||||
工程总概算 | 15,213.12 |
3、测算依据、过程和谨慎性
(1)本工程设计文件、图纸;
(2)定额依据:《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年;《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及统一计价表》(2017年);《江西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年;《江西省建筑与装饰、通用安
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试行)》(2017版);
(3)材料价格:《江西省九江造价信息》(2018年2月);
(4)设备价格:根据相关厂家提供的出厂价加运杂费7%计价;
5-1-1-30
(5)其他工程及费用:建标[2011]1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计委和江西省物价局有关文件;
(6)预备费:第一、二部分费用*5%;
(7)铺底流动资金: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流动资金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按3个月的经营成本估算,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之30%计列。
4、募集资金投入部分情况
该项目拟投资总额15,213.12万元,具体投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计划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
1 | 工程费用 | 11,390.38 | 11,350.00 | 是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2,562.45 | 1,950.00 | 是 |
3 | 预备费 | 697.64 | - | 否 |
4 | 基建贷款利息 | 421.23 | - | 是 |
5 | 铺底流动资金 | 141.42 | - | 否 |
总额 | 15,213.12 | 13,300.00 |
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3,300万元,均属于资本性支出。
(三)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项目
1、建设内容
本项目具体内容为:总平面、细格栅沉沙池及膜格池、氧化沟改造、MBR生物池、消毒接触池、消毒加药间、污泥脱水机房、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除臭系统、高效沉淀池、外部污水收集管线、电力工程、仪表与自控、电信工程、钢筋混凝土预制管桩、厂外供电线路等工程。
2、投资数额安排明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12,835.98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5-1-1-31
序号 | 工程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 | 设备 | 安装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 |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 4,384.43 | 5,535.92 | 1,088.52 | 11,008.88 | |
(一) | 污水处理工程 | 10,560.97 | ||||
1 | 细格栅问及旋流沉砂池 | 96.81 | 107.20 | 10.68 | 214.69 | |
2 | 2号泵房改造 | 2.00 | 59.00 | 2.95 | 63.95 | |
3 | 沉砂池改造 | 2.00 | 9.00 | 0.45 | 11.45 | |
4 | 二次提升泵房及配电间 | 66.58 | 120.51 | 18.41 | 205.52 | |
5 | 曝气生物滤池 | 851.90 | 1,208.51 | 170.68 | 2,231.07 | |
6 | 混合池 | 9.79 | 9.79 | |||
7 | 深床滤池 | 174.54 | 1,299.46 | 154.64 | 1,628.63 | |
8 | 紫外线消毒池 | 22.16 | 175.00 | 15.89 | 213.05 | |
9 | 污泥浓缩及脱水车间 | 313.77 | 537.07 | 68.64 | 919.51 | |
10 | 除臭系统 | 420.00 | 55.50 | 475.50 | ||
11 | 高效沉淀池 | 452.97 | 201.89 | 63.64 | 718.50 | |
12 | 加药间 | 38.68 | 57.60 | 6.52 | 102.80 | |
13 | 碳源投加间 | 41.14 | 31.20 | 5.20 | 77.54 | |
14 | 电解车间 | 40.90 | 528.20 | 30.05 | 599.15 | |
15 | 机修车间 | 40.20 | 40.20 | |||
16 | 综合楼 | 424.32 | 424.32 | |||
17 | 拆除原机修车间 | 3.91 | 3.91 | |||
18 | 拆除原职工食堂 | 2.00 | 2.00 | |||
19 | 拆除原综合楼 | 15.28 | 15.28 | |||
20 | 拆除原配电问 | 1.15 | 1.00 | 2.15 | ||
21 | 拆除原脱水车间 | 5.86 | 15.00 | 20.86 | ||
22 | 拆除原消毒池 | 0.66 | 2.00 | 2.66 | ||
23 | 拆除桩基 | 18.00 | 18.00 | |||
24 | 施工保护工程 | 100.00 | 100.00 | |||
25 | 管线迁改 | 50.00 | 50.00 | |||
26 | 新建厂区道路 | 48.00 | 48.00 | |||
27 | 厂区绿化 | 28.81 | 28.81 | |||
28 | 厂区管线 | 122.43 | 33.00 | 162.06 | 317.49 | |
29 | 土方工程 | 94.99 | 94.99 |
5-1-1-32
30 | 地基处理 | 836.66 | 836.66 | |||
31 | 厂区电缆沟 | 31.00 | 31.00 | |||
32 | 电气设备 | 312.60 | 273.31 | 585.91 | ||
33 | 仪器仪表及自控设备 | 380.85 | 31.92 | 412.77 | ||
34 |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 | 54.81 | 54.81 | |||
(二) | 厂外管网 | 447.91 | ||||
1 | 厂外管网 | 286.82 | 286.82 | |||
2 | 破除及修复混凝土路面 | 23.10 | 23.10 | |||
3 | 破除及修复沥青混凝土路面 | 100.19 | 100.19 | |||
4 | 破除及修复人行道 | 9.60 | 9.60 | |||
5 | 破除及修复绿化 | 7.30 | 7.30 | |||
6 | 围墙 | 0.90 | 0.90 | |||
7 | 路面、检查井、雨水口等加固 | 20.00 | 20.00 |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096.64 | 1,096.64 | |||
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110.09 | 110.09 | |||
2 | 工程监理费 | 138.68 | 138.68 | |||
3 | 设计费 | 450.00 | 450.00 | |||
4 | 勘察费 | 48.00 | 48.00 | |||
5 | 前期工作经费 | 30.00 | 30.00 | |||
6 | 招标代理费 | 20.01 | 20.01 | |||
7 | 环评费 | 9.00 | 9.00 | |||
8 | 排污口认证费 | 43.00 | 43.00 | |||
9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 | 15.00 | 15.00 | |||
10 | 节能评估报告 | 5.00 | 5.00 | |||
11 | 工程保险费 | 44.04 | 44.04 | |||
12 | 联合试运转费 | 55.36 | 55.36 | |||
13 |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 控制 | 78.46 | 78.46 | |||
14 | 临时办公设施 | 50.00 | 50.00 | |||
三 | 预备费 | 363.17 | ||||
四 | 建设期贷款利息 | 220.50 | ||||
五 | 铺底流动资金 | 146.79 | ||||
工程总概算 | 12,835.98 |
5-1-1-33
3、测算依据、过程和谨慎性
(1)本工程设计文件,有关图纸、说明和技术资料;
(2)定额依据:《江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年)及现行相关配套费用定额;《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6 年)及现行相关配套费用定额;《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4 年)及现行相关配套费用定额;
(3)材料价格:《九江造价信息》(2017年第11期);
(4)设备价格:根据有关厂家提供的出厂价加运杂费计价;
(5)人工:关于调整建筑、装饰等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赣建价[2013]5);
(6)其他工程及费用:按建设部印发的《市政工程投资概算编制办法》(建标[2011]1号)及江西省新近颁发的有关文件进行计算;
(7)预备费:第一、二部分费用合计*3%。
4、募集资金投入部分情况
该项目拟投资总额12,835.98万元,具体投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计划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
1 | 工程费用 | 11,008.88 | 7,700.00 | 是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096.64 | 900.00 | 是 |
3 | 预备费 | 363.17 | - | 否 |
4 | 基建贷款利息 | 220.5 | - | 是 |
5 | 铺底流动资金 | 146.79 | - | 否 |
总额 | 12,835.98 | 8,600.00 |
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8,600万元,均属于资本性支出。
(四)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5-1-1-34
1、建设内容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为建造污水处理厂1座(0.5万m3/d)、污水配套管网约17.98km及再生水管网约9.7km。厂区工程包含:综合楼、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水解酸化池、改良型卡式氧化沟、配水排泥井及污泥泵房、二沉池、高效沉淀池、纤维转盘滤池、再生水蓄水池及再生水泵房及相关附属工程与配套设施;污水配套管网约17.98km,主要为HDPE缠绕增强管和球墨铸铁管;再生水管网约9.7km,管材为PE管。
2、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9,609.29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污水处理厂投资估算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和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 | 设备购置 | 安装工程 | 其他费用 | 小计 | 合计 |
一 | 工程费用 | 2,018.15 | 1,147.14 | 248.67 | 3,413.97 | 3,413.97 |
1 | 粗格栅及进水泵房 | 34.99 | 41.30 | 6.20 | 82.49 |
2 | 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 | 49.98 | 57.00 | 9.20 | 116.18 |
3 | 水解酸化池 | 106.12 | 27.60 | 7.26 | 140.98 |
4 | 改良型卡式氧化沟 | 252.62 | 74.00 | 12.40 | 339.02 |
5 | 配水排泥井及污泥泵房 | 52.86 | 16.60 | 3.49 | 72.96 |
6 | 二沉池 | 72.60 | 30.00 | 5.60 | 108.20 |
7 | 高效沉淀池 | 111.03 | 58.50 | 16.02 | 185.55 |
8 | 纤维转盘滤池 | 20.35 | 72.80 | 15.74 | 108.89 |
9 | 巴氏计量槽 | 7.00 | 1.50 | 1.03 | 9.53 |
10 | 蓄水池 | 205.89 | 1.20 | 1.50 | 208.59 |
11 | 再生水泵房 | 24.08 | 24.50 | 4.14 | 52.72 |
12 | 污泥浓缩池 | 15.59 | 9.60 | 1.95 | 27.14 |
13 | 污泥调理池 | 9.49 | 7.00 | 1.64 | 18.13 |
14 | 污泥脱水车间 | 27.00 | 184.20 | 23.30 | 234.50 |
5-1-1-35
15 | 加药间 | 18.42 | 68.00 | 8.16 | 94.58 |
16 | 综合楼 | 100.79 | 100.79 |
17 | 变配电间 | 16.93 | 16.93 |
18 | 传达室 | 3.80 | 3.80 |
19 | 水质检测室 | 6.14 | 6.14 |
20 | 大 门 | 0.50 | 2.00 | 0.20 | 2.70 |
21 | 侧 门 | 0.30 | 1.00 | 0.10 | 1.40 |
22 | 厂区围墙 | 23.38 | 23.38 |
23 | 进厂道路 | 21.62 | 21.62 |
24 | 厂区道路 | 83.64 | 83.64 |
25 | 厂区绿化 | 36.08 | 36.08 |
26 | 厂区管线 | 425.00 | 12.00 | 1.44 | 438.44 |
27 | 电气设备 | 167.50 | 106.75 | 274.25 |
28 | 仪表设备 | 120.00 | 13.20 | 133.20 |
29 | 自动化控制设备 | 93.60 | 9.36 | 102.96 |
30 | 化验设备 | 32.30 | 32.30 |
31 | 机修设备 | 8.58 | 8.58 |
32 | 运输设备 | 25.00 | 25.00 |
33 | 备品备件 | 11.36 | 11.36 |
34 | 厂区挖方 | 49.80 | 49.80 |
35 | 厂区填方 | 74.75 | 74.75 |
36 | 电源外线 | 85.50 | 85.50 |
37 | 进厂给水管 | 81.90 | 81.90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617.17 | 617.17 | 617.17 |
1 | 建设用地费 | 225.50 | 225.50 |
2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73.10 | 73.10 |
3 | 生产准备费 | 6.48 | 6.48 |
4 | 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 4.50 | 4.50 |
5 | 设备联合试运转费 | 11.47 | 11.47 |
5-1-1-36
6 | 工程设计费 | 105.55 | 105.55 |
7 | 工程勘察费 | 27.31 | 27.31 |
8 | 工程保险费 | 10.24 | 10.24 |
9 |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 3.41 | 3.41 |
10 | 场地准备费及临时设施费 | 17.07 | 17.07 |
11 | 前期工作咨询费 | 17.30 | 17.30 |
12 | 环境影响评价费 | 2.77 | 2.77 |
13 | 施工图审查费 | 3.21 | 3.21 |
14 | 勘察文件审查费 勘察费×3.5% | 0.96 | 0.96 |
15 | 造价咨询服务费 | 13.66 | 13.66 |
16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 12.00 | 12.00 |
17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59.76 | 59.76 |
18 | 地质灾害评估编制费 | 2.40 | 2.40 |
19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水保监[2005]22号 | 20.48 | 20.48 |
第一、二部分费用合计 | 4,031.14 |
三 | 基本预备费 (一+二)×8% | 322.49 |
四 | 建设期利息 | 74.13 |
五 | 铺底流动资金 | 45.64 |
总投资 | 4,473.40 |
(2)污水配套管网估算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和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 | 设备购置 | 安装工程 | 其他费用 | 小计 | 合计 |
一 | 工程费用 | 2,974.12 | 64.40 | 26.13 | - | 3,064.65 | 3,064.65 |
1 | HDPE缠绕管 DN300 | 344.71 | - | - | - | 344.71 | - |
2 | 球墨铸铁管 DN300 压力管 | 387.86 | - | - | - | 387.86 | - |
3 | HDPE缠绕管 DN400 | 1,084.17 | - | - | - | 1,084.17 | - |
5-1-1-37
4 | HDPE缠绕管 DN500 | 161.13 | - | - | - | 161.13 | - |
5 | HDPE缠绕管 DN600 | 114.10 | - | - | - | 114.10 | - |
6 | 球墨铸铁管 DN600 | 284.19 | - | - | - | 284.19 | - |
7 | 检查井 钢筋砼Φ900 | 162.51 | - | - | - | 162.51 | - |
8 | 检查井钢筋砼Φ1100 | 42.39 | - | - | - | 42.39 | - |
9 | 检查井钢筋砼Φ1300 | 35.05 | - | - | - | 35.05 | - |
10 | 沉泥井钢筋砼Φ1500 | 1.34 | - | - | - | 1.34 | - |
11 | 污水提升泵站 3000m3/d | 96.60 | 64.40 | 26.13 | - | 187.13 | - |
12 | 施工围挡、降排水等措施 | 161.40 | - | - | - | 161.40 | - |
13 | 道路破除及修复 | 98.68 | - | - | - | 98.68 | -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 | - | - | 369.73 | 369.73 | 369.73 |
1 | 管道施工临时征地费 | - | - | - | 34.26 | 34.26 | - |
2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 | - | - | 58.14 | 58.14 | - |
3 | 设备联合试运转费 | - | - | - | 0.64 | 0.64 | - |
4 | 工程设计费 | - | - | - | 88.97 | 88.97 | - |
5 | 工程勘察费 | - | - | - | 24.52 | 24.52 | - |
6 | 工程保险费 | - | - | - | 9.19 | 9.19 | - |
7 |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 - | - | - | 3.06 | 3.06 | - |
8 | 场地准备费及临时设施费 | - | - | - | 15.33 | 15.33 | - |
9 | 前期工作咨询费 | - | - | - | 14.45 | 14.45 | - |
10 | 环境影响评价费 | - | - | - | 2.35 | 2.35 | - |
11 | 施工图审查费 | - | - | - | 2.89 | 2.89 | - |
12 | 勘察文件审查费 勘察费×3.5% | - | - | - | 0.86 | 0.86 | - |
13 | 造价咨询服务费 | - | - | - | 9.81 | 9.81 | - |
14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 - | - | - | 9.48 | 9.48 | - |
15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 | - | - | 74.46 | 74.46 | - |
16 | 地质灾害评估编制费 | - | - | - | 2.94 | 2.94 | - |
5-1-1-38
17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 - | - | - | 18.39 | 18.39 | - |
第一、二部分费用合计 | - | - | - | - | - | 3,434.38 |
三 | 基本预备费 (一+二)×8% | - | - | - | - | - | 274.75 |
总投资 | - | - | - | - | - | 3,709.13 |
③再生水管网估算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和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 | 设备购置 | 安装工程 | 其他费用 | 小计 | 合计 |
一 | 工程费用 | 1,156.75 | - | - | - | 1,156.75 | 1,156.75 |
1 | PE管 DN80 | 66.88 | - | - | - | 66.88 | - |
2 | PE管 DN100 | 145.49 | - | - | - | 145.49 | - |
3 | PE管 DN150 | 72.57 | - | - | - | 72.57 | - |
4 | PE管 DN200 | 150.56 | - | - | - | 150.56 | - |
5 | PE管 DN250 | 42.18 | - | - | - | 42.18 | - |
6 | PE管 DN300 | 77.98 | - | - | - | 77.98 | - |
7 | PE管 DN400 | 175.46 | - | - | - | 175.46 | - |
8 | 施工围挡、降排水等措施 | 149.60 | - | - | - | 149.60 | - |
9 | 道路破除及修复 | 276.05 | - | - | - | 276.05 | -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 | - | - | 164.32 | 164.32 | 164.32 |
1 | 管道施工临时征地费 | - | - | - | 11.44 | 11.44 | - |
2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 | - | - | 25.99 | 25.99 | - |
3 | 工程设计费 | - | - | - | 39.05 | 39.05 | - |
4 | 工程勘察费 | - | - | - | 9.26 | 9.26 | - |
5 | 工程保险费 | - | - | - | 3.47 | 3.47 | - |
6 |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 - | - | - | 1.16 | 1.16 | - |
7 | 场地准备费及临时设施费 | - | - | - | 5.79 | 5.79 | - |
8 | 前期工作咨询费 | - | - | - | 9.31 | 9.31 | - |
9 | 环境影响评价费 | - | - | - | 1.60 | 1.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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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施工图审查费 | - | - | - | 1.37 | 1.37 | - |
11 | 勘察文件审查费 | - | - | - | 0.32 | 0.32 | - |
12 | 造价咨询服务费 | - | - | - | 9.49 | 9.49 | - |
13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 - | - | - | 6.17 | 6.17 | - |
14 | 建设工程监理费 市场价格 | - | - | - | 30.04 | 30.04 | - |
15 | 地质灾害评估编制费 | - | - | - | 2.94 | 2.94 | - |
16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 - | - | - | 6.94 | 6.94 | - |
第一、二部分费用合计 | - | - | - | - | - | 1,321.07 |
三 | 基本预备费 (一+二)×8% | - | - | - | - | - | 105.69 |
总投资 | - | - | - | - | - | 1,426.76 |
3、测算依据、过程和谨慎性
(1)本工程的总体设计说明、图纸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建标[2007]164号);(3)《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排水工程)》(建标[2007]240号);(4)《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5)《福建省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FJYD-102-2017);(6)《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7)《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 FJYD-311-2017);(8)《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 FJYD-409-2017);(9)《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10)《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2017 版);
(11)《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 版);
(12)《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
(1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福建省建
5-1-1-40
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闽建办筑[2016]13 号);
(14)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实施国家2013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与计量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价[2016]9 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标[2007]164号)及《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2007版);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标[2011]1号);
(17)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实施国家2013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与计量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价[2016]9号);
(18)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福建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闽建办筑[2016]13号);
(19)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及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17号);
(20)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17]20号);
(21)《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福建省实施意见;
(22)设备参考厂家询价及类似已完工程设备采购资料;
(23)材料价和机械台班单价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工料机信息网发布的漳州漳浦2017 年10 月材料综合单价和2017 版定额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台班基价;
(2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
(25)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25号);
(26)国家发改革委下发《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5-1-1-41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27)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价服[2012]237号);
(28)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505号);
(29)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2] 457号);
(3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
(31)水利部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保咨询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水保监[2005]22号);
(3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4、募集资金投入部分情况
该项目拟投资总额9,609.29万元,具体投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计划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
1 | 工程费用 | 7,635.37 | 7,600.00 | 是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151.22 | 1,100.00 | 是 |
3 | 预备费 | 702.93 | - | 否 |
4 | 基建贷款利息 | 74.13 | - | 是 |
5 | 铺底流动资金 | 45.64 | - | 否 |
总额 | 9,609.29 | 8,700.00 |
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8,700万元,均属于资本性支出。
(五)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5-1-1-42
1、建设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调节池及事故池、混合反应沉淀池、水解酸化池、氧化沟、配水排泥井、二沉池、高效沉淀池、精密过滤器、接触消毒池、出水分析屋、污泥脱水机房、加药间、综合车间及变配电间、综合楼、总平面、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仪表与自控、生物土壤滤池等。
2、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3,931.67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和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 | 设备购置 | 安装工程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 | 工程费用 | |||||
1 | 污水提升泵房 | 123.50 | 36.45 | 10.91 | 170.86 | |
2 | 细格栅及沉淀池 | 44.24 | 27.87 | 7.82 | 79.93 | |
3 | 调节池及事故池 | 270.74 | 31.09 | 10.65 | 312.48 | |
4 | 混合反应沉淀池 | 151.73 | 49.63 | 17.01 | 218.37 | |
5 | 水解酸化池 | 141.67 | 24.70 | 7.70 | 174.07 | |
6 | 氧化沟 | 317.94 | 79.14 | 27.11 | 424.19 | |
7 | 污泥泵房 | 14.71 | 2.70 | 0.92 | 18.33 | |
8 | 二沉池 | 57.61 | 22.16 | 7.59 | 87.36 | |
9 | 接触消毒池 | 28.48 | 12.54 | 6.72 | 47.74 | |
10 | 高效沉淀池 | 98.16 | 40.13 | 14.88 | 153.17 | |
11 | 过滤器间 | 10.17 | 53.72 | 12.69 | 76.59 | |
12 | 污泥脱水机房及加药间 | 92.13 | 99.18 | 33.98 | 225.29 | |
13 | 综合车间及配电间 | 62.76 | 1.18 | 0.23 | 64.16 | |
14 | 综合楼 | 128.82 | 9.88 | 138.70 | ||
15 | 出水分析室 | 4.73 | 19.31 | 24.04 | ||
16 | 总平面及运输设备 | 391.64 | 35.61 | 103.55 | 530.79 | |
17 | 电力设备及安装 | 114.55 | 96.42 | 210.97 | ||
18 | 电信工程 | 10.85 | 25.33 | 36.18 | ||
19 | 自动化控制系统及仪表 | 114.75 | 16.01 | 130.76 | ||
20 | 供电外线 | 22.80 | 22.80 |
5-1-1-43
21 | 生物土壤滤池 | 30.40 | 7.75 | 38.15 | ||
22 | 备品备件 | - | ||||
一、工程费用合计 | 1,969.445 | 775.57 | 439.93 | - | 3,184.93 |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
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61.24 | 61.24 | |||
2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81.35 | 81.35 | |||
3 |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 15.87 | 15.87 | |||
4 | 工程勘察费 0.8% | 25.48 | 25.48 | |||
5 | 工程设计费 | 124.97 | 124.97 | |||
6 |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 12.50 | 12.50 | |||
7 | 竣工图编制费 | 9.99 | 9.99 | |||
8 |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 7.70 | 7.70 | |||
9 |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0.1% | 3.18 | 3.18 | |||
10 | 工程保险费 0.3% | 9.56 | 9.56 | |||
11 | 生产人员培训费 | 7.70 | 7.70 | |||
12 | 办公及生活家居购置费 | 2.85 | 2.85 | |||
13 | 联合试运转费 | 7.75 | 7.75 | |||
1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4.04 | 14.04 | |||
15 | 施工图审查费 | 4.39 | 4.39 | |||
二、其他费用合计 | 388.58 | 388.58 | ||||
第一、二部分费用合计 | 1,969.445 | 775.57 | 439.93 | 388.58 | 3,573.52 | |
三 | 预备费 8% | 285.88 | 285.88 | |||
四 | 建设期利息 | 72.27 | 72.27 | |||
五 | 铺底流动资金 | |||||
总投资 | 1,969.45 | 775.57 | 439.93 | 746.73 | 3,931.67 |
3、测算依据、过程和谨慎性
(1)工程量:各设计专业提供;
(2)定额依据:2006年《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2004《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计算编制;
(3)人工调整按赣建价[2013]5 号文件规定计算;
5-1-1-44
(4)材料价格:按景德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2017 年第7 期价格信息;
(5)建设项目其他费用:依据建设部建标[2007]164 号文《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计算编制;
(6)预备费:按工程费用与其他费用之和的8%计算。
4、募集资金投入部分情况
该项目拟投资总额3,931.67万元,具体投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计划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
1 | 工程费用 | 3,184.94 | 3,160.00 | 是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388.58 | 340.00 | 是 |
3 | 预备费 | 285.88 | - | 否 |
4 | 建设期贷款利息 | 72.27 | - | 是 |
总额 | 3,931.67 | 3,500.00 |
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3,500万元,均属于资本性支出。
(六)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
1、建设内容
本项目利用生活污水厂预留地新建氧化沟、高效沉淀池、中途提升泵站、砂滤池、消毒接触池、加药间及储药间、配电间及风机房、污泥浓缩脱水车间等土建工程,购置生物除臭系统、自控仪器仪表、在线监控设备,建设配套管
网、道路及绿化等工程。
2、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3,792.31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设备及工器具 | 其他费用 | 合计 |
5-1-1-45
购置一
一 | 工程费用 |
1 | 新建中途提升泵房及高效沉淀池 | 262.50 | 28.00 | 350.00 | 640.50 |
2 | 新建砂滤池 | 103.24 | 17.60 | 220.00 | 340.84 |
3 | 次氯酸钠储药间 | 26.40 | 10.80 | 135.00 | 172.20 |
4 | 新建加药间 | 66.00 | 22.48 | 281.00 | 369.48 |
5 | 新建配电间及风机房 | 26.40 | 16.32 | 204.00 | 246.72 |
6 | 新建污泥浓缩脱水间 | 114.00 | 24.48 | 306.00 | 444.48 |
7 | 新建生物除臭系统 | 31.50 | 22.16 | 277.00 | 330.66 |
8 | 新建消毒接触池 | 86.63 | - | - | 86.63 |
9 | 均质池 | 15.00 | 15.00 |
10 | 总平面及其他 | 400.00 | 400.00 |
第一部分费用小计 | 1,131.66 | 141.84 | 1,773.00 | 3,046.50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351.56 | 351.56 |
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30.47 | 30.47 |
2 | 工程建设监理费 | 48.74 | 48.74 |
3 | 前期工作咨询费 | 30.47 | 30.47 |
4 | 工程勘察费 | 36.56 | 36.56 |
5 | 工程设计费 | 91.40 | 91.40 |
6 |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 9.14 | 9.14 |
7 | 竣工图编制费 | 7.31 | 7.31 |
8 | 施工图审查费 | 9.14 | 9.14 |
9 | 环境影响咨询费 | 12.18 | 12.18 |
10 |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 15.23 | 15.23 |
11 | 场地准备及零时设施费 | 30.47 | 30.47 |
12 | 招投标代理费 | 12.19 | 12.19 |
13 | 工程保险 | 18.28 | 18.28 |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 | 1,131.66 | 141.84 | 1,773.00 | 351.56 | 3,398.06 |
三 | 基本预备费 | 10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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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铺底流动资金 | 292.31 |
总投资 | 3,792.31 |
3、测算依据、过程和谨慎性
(1)可行性研究设计资料及相关技术资料;
(2)《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年);
(4)《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6)》;
(5)《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2006)》;
(6)《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4、募集资金投入部分情况
该项目拟投资总额3,792.31万元,具体投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计划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
1 | 工程费用 | 3,046.50 | 3,000.00 | 是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351.56 | 300.00 | 是 |
3 | 预备费 | 101.94 | - | 否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292.31 | - | 否 |
总额 | 3,792.31 | 3,300.00 |
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3,300万元,均属于资本性支出。
(七)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1、建设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二次提升泵房、高效沉淀池、精密过滤车间、接触消毒池、加药间及在线监测房。
2、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5-1-1-47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4,148.49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和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 | 设备购置 | 安装工程 | 其他费用 | 小计 |
一 | 工程费用 | 1,085.96 | 1,600.00 | 549.04 | 3,235.00 | |
1 | 二次提升泵房钢筋砼 | 50.84 | 60.58 | 35.65 | 175.52 | |
二次提升泵房上部建筑框架 | 28.45 | |||||
2 | 高效沉淀池钢筋砼 | 332.97 | 208.47 | 155.85 | 697.28 | |
3 | 精密过滤车间钢筋砼 | 37.46 | 400.00 | 55.00 | 502.29 | |
精密过滤车间上部建筑框架 | 9.83 | |||||
4 | 接触消毒池钢筋砼 | 132.82 | 5.00 | 1.25 | 139.07 | |
5 | 加药间框架 | 85.33 | 377.50 | 47.75 | 550.58 | |
加药间溶液池、废水池钢筋砼 | 40.00 | |||||
6 | 水质检测室框架 | 19.84 | 19.84 | |||
7 | 除臭设施 | 25.68 | 256.75 | 99.50 | 381.93 | |
8 | 一期综合车间拆除、一期和二期紫外线消毒槽、一期出水仪表室拆除 | 24.74 | 24.74 | |||
9 | 厂区管线 | 125.00 | 125.00 | |||
10 | 管道保护 | 20.00 | 20.00 | |||
11 | 破除及恢复厂区道路320m2 | 11.84 | 11.84 | |||
12 | 新建厂区道路185m2 | 4.63 | 4.63 | |||
13 | 基坑支护 | 98.95 | 98.95 | |||
14 | 拆除及恢复围墙 | 7.88 | 7.88 | |||
15 | 恢复围墙外护砌 | 11.92 | 11.92 | |||
16 | 厂区绿化 | 17.80 | 17.80 | |||
17 | 电气设备材料 | 86.50 | 73.53 | 160.03 | ||
18 | 仪表设备 | 100.50 | 10.05 | 110.55 | ||
19 | 自动化控制设备 | 104.70 | 10.47 | 115.17 | ||
20 | 电源外线 | 60.00 | 60.00 |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454.91 | 454.91 | |||
1 | 项目建设管理费 | 53.53 | 53.53 | |||
2 | 生产准备费8人 | 5.76 | 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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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 1.60 | 1.60 | |||
4 | 设备联合试运转费设备*1% | 16.00 | 16.00 | |||
5 | 工程设计费 | 178.49 | 178.49 | |||
6 | 工程勘察费一*1% | 32.35 | 32.35 | |||
7 | 工程保险费一*0.3% | 9.71 | 9.71 | |||
8 |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一*0.1% | 3.24 | 3.24 | |||
9 | 场地准备费及临时设施费 | 14.65 | 14.65 | |||
10 | 可研编制评估费 | 17.17 | 17.17 | |||
11 |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评估费 | 5.96 | 5.96 | |||
12 | 施工图审查费 | 4.48 | 4.48 | |||
13 | 造价咨询服务费 | 12.96 | 12.96 | |||
14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 14.37 | 14.37 | |||
15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83.12 | 83.12 | |||
第一、二部分费用合计 | 3,689.91 | |||||
三 | 基本预备费(一+二)*10% | 368.99 | ||||
建设投资 | 4,058.90 | |||||
四 | 建设期利息 | 89.59 | ||||
五 | 铺底流动资金 | |||||
项目总投资 | 4,148.49 |
3、测算依据、过程和谨慎性
(1)工程项目及工程量:本项目设计文件、图纸。
(2)定额及取费依据:
《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建标[2011]1 号);《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 版);《江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 版);《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17 版);《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 版);《江西省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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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建标[2007]164 号);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推广使用2013 清单计价规范招投标软件的通知》(赣建招标[2015]18 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赣建价[2018]1 号);
(3)材料价格:参考江西省高安市2018 年4 月材料综合价格以及询价;
(4)设备价格:参考厂家询价及类似已完工程设备采购资料;
(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计委和江西省物价局有关文件;
(6)其他计算依据:根据《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建标[2007]164号),投资估算基本预备费费率取8%~10%,本估算取10%计算。
4、募集资金投入部分情况
该项目拟投资总额4,148.49万元,具体投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计划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
1 | 工程费用 | 3,235.00 | 2,900.00 | 是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454.91 | 400.00 | 是 |
3 | 预备费 | 368.99 | - | 否 |
4 | 基建贷款利息 | 89.59 | - | 是 |
总额 | 4,148.49 | 3,300.00 |
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3,300万元,均属于资本性支出。
(八)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1、建设内容
5-1-1-50
本项目续建工程建设内容具体如下:
新建一座氧化沟(1.0万m
/d);新建一座二沉池(1.0万m
/d);利用现有提升泵房及排水排泥井,新增相关设备。
本项目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内容具体如下:
新建一座中途提升泵站,处理规模为2.0万m
/d;新增一座两格混凝沉淀池,处理规模为2.0万m
/d;新建一座四格纤维束滤池,处理规模2.0万m
/d;利用现状污泥脱水机房,改造更换脱水机,处理规模2.0万m
/d;新建消毒池一座(2万m
/d);改造更换中控与仪表系统,处理规模2.0万m
/d;新建加药间。
2、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2,999.27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和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 | 工程费用 |
1 | 氧化沟 | 210.06 | 9.76 | 81.32 | 301.14 |
2 | 二沉池 | 158.72 | 6.71 | 55.91 | 221.34 |
3 | 配水井 | 0.50 | 4.18 | 4.68 |
4 | 过滤器间 | 44.53 | 17.04 | 141.70 | 203.27 |
5 | 高效澄清池 | 129.18 | 16.42 | 136.85 | 282.45 |
6 | 加药间 | 22.89 | 3.94 | 32.80 | 59.63 |
7 | 接触消毒池 | 31.00 | 0.94 | 7.80 | 39.73 |
8 | 泵站及消毒间 | 145.81 | 14.86 | 123.84 | 284.51 |
9 | 配电间 | 18.64 | 3.41 | 126.72 | 148.77 |
10 | 自控仪表 | 7.88 | 65.62 | 73.50 |
11 | 污泥脱水车间 | 22.30 | 34.67 | 288.91 | 345.88 |
12 | 土方 | 160.86 | 160.86 |
13 | 道路工程 | 36.00 | 36.00 |
5-1-1-51
14 | 绿化工程 | 55.00 | 55.00 |
15 | 排水工程 | 61.24 | 61.24 |
16 | 篮球场 | 8.80 | 2.00 | 10.80 |
17 | 羽毛球场 | 2.80 | 2.80 |
18 | 运输车辆 | 30.00 | 30.00 |
第一部分费用小计 | 1,107.83 | 116.12 | 1,097.66 | 2,321.60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49.25 | 49.25 |
2 | 建设监理费 | 62.08 | 62.08 |
3 | 前期工作咨询费 | 18.71 | 18.71 |
4 | 工程设计费 | 103.87 | 103.87 |
5 | 工程勘察费 | 23.22 | 23.22 |
6 | 竣工图编制费 | 8.31 | 8.31 |
7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1.18 | 11.18 |
8 | 施工图审查费 | 3.39 | 3.39 |
9 | 环境影响评价费 | 5.31 | 5.31 |
10 |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 23.22 | 23.22 |
11 | 工程保险费 | 9.29 | 9.29 |
12 |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 6.96 | 6.96 |
13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 9.39 | 9.39 |
14 | 生产准备费 | 1.6 | 1.6 |
15 | 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 1.6 | 1.6 |
16 |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 10.98 | 10.98 |
17 | 联合试运转费 | 10.98 | 10.98 |
第二部分小计 | 359.32 | 359.32 |
第一、二部分费用合计 | 1,107.83 | 116.12 | 1,097.66 | 359.32 | 2,680.92 |
三 | 基本预备费 | 214.47 | 214.47 |
四 | 建设期贷款利息 | 99.31 | 99.31 |
五 | 铺底流动资金 | 4.56 | 4.56 |
5-1-1-52
总额 | 1,107.83 | 116.12 | 1,097.66 | 677.67 | 2,999.27 |
3、测算依据、过程和谨慎性
(1)本工程设计文件;
(2)定额依据:《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6年版;《江西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6年版;《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2006年版;
(3)人工工资:执行赣建价[2013]5号文,60元/工日;
(4)材料价格:执行江西省造价信息—宜春市:2016-12期;
(5)建设部发布的建标[2007]164号文《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6)税金按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价[2016]3号文《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执行;
(7)其他费用: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计委和江西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计取;
(8)基本预备费:按工程费用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的5%计取;
4、募集资金投入部分情况
该项目拟投资总额2,999.27万元,具体投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计划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
1 | 工程费用 | 2,321.60 | 2,318.00 | 是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359.32 | 282.00 | 是 |
3 | 预备费 | 214.47 | - | 否 |
4 | 基建贷款利息 | 99.31 | - | 是 |
5 | 铺底流动资金 | 4.56 | - | 否 |
总额 | 2,999.27 | 2,600.00 |
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2,600万元,均属于资本性支出。
5-1-1-53
(九)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1、建设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细格栅、旋流沉砂池、改良型卡式氧化沟、二沉池、配水排泥井及污泥泵房、化验及管理楼,以及粗格栅、进水泵房、紫外线消毒池、污泥浓缩脱水车间新增或更换设备等。
2、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12,192.07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 |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 安装工程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 | 工程费用 | 4,108.68 | 4,037.31 | 1,019.25 | 9,165.24 |
1 | 粗格栅、进水泵房改造 | 201.30 | 31.85 | 233.15 |
2 | 细格栅间、旋流沉砂池 | 68.60 | 129.85 | 11.08 | 209.53 |
3 | 改良型卡式氧化沟 | 828.11 | 249.99 | 50.61 | 1,128.71 |
4 | 二沉池、配水排泥井及污泥泵房 | 459.78 | 287.97 | 41.60 | 789.35 |
5 | 紫外线消毒池改造 | 240.33 | 19.00 | 259.33 |
6 | 深度处理提升泵房及变配电间 | 141.69 | 203.01 | 36.30 | 381.00 |
7 | 高效沉淀池 | 881.04 | 535.34 | 149.53 | 1,565.91 |
8 | 精密过滤设备间 | 98.00 | 910.68 | 43.71 | 1,052.39 |
9 | 加药间 | 103.80 | 199.02 | 22.90 | 325.72 |
10 | 污泥浓缩脱水车间改造 | 221.61 | 12.67 | 234.28 |
11 | 除臭系统 | 120.00 | 160.00 | 80.00 | 360.00 |
12 | 化验及管理楼 | 136.50 | 25.00 | 161.50 |
13 | 厂区管道布置 | 131.53 | 4.74 | 142.79 | 279.06 |
14 | 厂区及构筑物土方 | 602.33 | 602.33 |
15 | 地基处理 | 408.56 | 408.56 |
16 | 围墙 | 21.65 | 21.65 |
5-1-1-54
17 | 厂区道路 | 33.55 | 20.00 | 53.55 |
18 | 厂区绿化 | 73.54 | 73.54 |
19 | 电气设备 | 287.11 | 215.89 | 503.00 |
20 | 检测仪器 | 280.11 | 160.16 | 440.27 |
21 | 控制系统 | 41.28 | 1.16 | 42.44 |
22 | 备品备件费 | 39.97 | 39.97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963.31 | 1,963.31 |
1 | 征地费用 | 153.29 | 153.29 |
2 | 房屋拆迁及管线迁改费用 | 520.00 | 520.00 |
3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130.54 | 130.54 |
4 | 工程建设监理费 | 202.99 | 202.99 |
5 | 前期工作咨询费 | 64.33 | 64.33 |
6 | 勘察、测量费 | 73.32 | 73.32 |
7 | 工程设计费 | 405.21 | 405.21 |
8 |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 40.52 | 40.52 |
9 | 竣工图编制费 | 32.42 | 32.42 |
10 | 施工图审查费 | 23.93 | 23.93 |
11 | 环境影响评价费 | 17.44 | 17.44 |
12 | 防洪影响评价费 | 15.55 | 15.55 |
13 | 水土保持费 | 20.08 | 20.08 |
14 |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 9.17 | 9.17 |
15 |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 91.65 | 91.65 |
16 | 工程造价咨询费 | 27.50 | 27.50 |
17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 4.58 | 4.58 |
18 | 工程保险费 | 45.83 | 45.83 |
19 | 联合试运转费 | 40.37 | 40.37 |
20 | 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费 | 3.75 | 3.75 |
21 | 生产准备费 | 11.97 | 11.97 |
2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28.88 | 28.88 |
5-1-1-55
三 | 基本预备费 | 890.28 |
四 | 建设期价款利息 | - |
五 | 铺底流动资金 | 173.24 |
总投资合计 | 12,192.07 |
3、测算依据、过程和谨慎性
(1)本工程图纸,说明;
(2)定额依据:《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年)及现行相关配套费用定额;《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年)及现行相关配套费用定额;《江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年)及现行相关配套费用定额;
(3)《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全省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的通知》(赣建价发[2016]9号);
(4)材料价格:《江西省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
(5)设备价格:根据有关厂家提供的出厂价加运杂费计价;
(6)其他费用:建设部印发的《市政工程投资概算编制办法》(建标[2011]1号)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计委和江西省物价局有关文件;
(7)工程估算采用工程实物量法、类似工程预算法、指标法进行编制。
4、募集资金投入部分情况
该项目拟投资总额12,192.07万元,具体投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计划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
1 | 工程费用 | 9,165.24 | 9,150.00 | 是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963.31 | 1,950.00 | 是 |
3 | 预备费 | 890.28 | - | 否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173.24 | - | 否 |
5-1-1-56
总额 | 12,192.07 | 11,100.00 |
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1,100万元,均属于资本性支出。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数额均根据实际建设内容,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住建部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办法、通知等文件进行编制,其测算具有谨慎性,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均属于资本性支出。二、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
排、已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
发行人于2018年7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相关议案,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各项目的资金支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划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单位金额 | 董事会前 | |
投入 金额 | 建设进展 | ||||
1 | 南昌市城北水厂二期工程项目 | 9,186.60 | 8,200.00 | 74.00 | 前期准备 |
2 | 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 15,213.12 | 13,300.00 | 581.41 | 完成地勘、前期项目咨询、测绘等工作 |
3 | 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项目 | 12,835.98 | 8,600.00 | 3,497.15 | 完成地勘、前期项目咨询、图纸审查及招标等工作,并预付了部分工程款 |
4 | 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 9,609.29 | 8,700.00 | - | |
5 |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 3,931.67 | 3,500.00 | - | |
6 | 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 | 3,792.31 | 3,300.00 | - | |
7 | 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4,148.49 | 3,300.00 | - | |
8 | 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2,999.27 | 2,600.00 | 76.31 | 完成勘察设计、图纸审查等工作 |
9 | 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 | 12,192.07 | 11,100.00 | - |
5-1-1-57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董事会决议日前投入金额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不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本次募集资金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使用,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如下:
(一)南昌市城北水厂二期工程项目
本项目具体进度计划如下:
造工程项目序号
序号 | 项目进度安排 | T1 | T2 | T3 | T4 |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
1 | 前期准备工作 | ||||||||||||||
2 | 建安工程施工 | ||||||||||||||
3 | 试运行 | ||||||||||||||
4 | 竣工验收 |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9,186.6万元,计划付款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拟投资总额 | T1 | T2 | T3 | T4 |
1 | 建筑安装费 | 7,205.92 | 300.00 | 6,905.92 |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118.40 | 150.00 | 868.40 | 100.00 | |
3 | 预备费 | 665.95 | 665.95 | |||
4 | 基建贷款利息 | 157.55 | 157.55 | |||
5 | 铺底流动资金 | 38.79 | 38.79 | |||
总额 | 9,186.60 | 450.00 | 8,597.82 | 138.79 |
(二)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本项目具体进度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进度安排 | T1 | T2 | T3 | T4 |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
1 | 前期准备工作 | ||||||||||||||
2 | 建安工程施工 |
5-1-1-58
3 | 试运行 | ||||||||||||||
4 | 竣工验收 |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15,213.12万元,计划付款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拟投资总额 | T1 | T2 | T3 | T4 |
1 | 建筑安装费 | 11,390.38 | 2,778.00 | 8,612.38 |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2,562.45 | 1,222.00 | 1,340.45 | ||
3 | 预备费 | 697.64 | 697.64 | |||
4 | 基建贷款利息 | 421.23 | 421.23 | |||
5 | 铺底流动资金 | 141.42 | 141.42 | |||
总额 | 15,213.12 | 4,000.00 | 11,071.70 | 141.42 |
(三)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项目
本项目具体进度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进度安排 | T1 | T2 | T3 | T4 |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Q1 | ||
1 | 前期准备工作 | |||||||||||||
2 | 建安工程施工 | |||||||||||||
3 | 试运行 | |||||||||||||
4 | 竣工验收 |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12,835.98万元,计划付款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拟投资总额 | T1 | T2 | T3 | T4 |
1 | 建筑安装费 | 11,008.88 | 3,000.00 | 6,000.00 | 2,008.88 |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096.64 | 700.00 | 396.64 | ||
3 | 预备费 | 363.17 | 363.17 | |||
4 | 基建贷款利息 | 220.5 | 220.5 | |||
5 | 铺底流动资金 | 146.79 | 146.79 | |||
总额 | 12,835.98 | 12,835.98 | 3,700.00 | 6,980.31 | 2,155.67 |
(四)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本项目具体进度计划如下:
5-1-1-59
序号 | 项目进度安排 | T1 | T2 |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
1 | 前期准备工作 | ||||||||
2 | 建安工程施工 | ||||||||
3 | 试运行 | ||||||||
4 | 竣工验收 |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9,609.29万元,计划付款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拟投资总额 | T1 | T2 | T3 |
1 | 建筑安装费 | 7,635.37 | 6,108.30 | 1,527.07 |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151.22 | 50.00 | 920.98 | 230.24 |
3 | 预备费 | 702.93 | 702.93 | ||
4 | 基建贷款利息 | 74.13 | 74.13 | ||
5 | 铺底流动资金 | 45.64 | 45.64 | ||
总额 | 9,609.29 | 50.00 | 7,851.97 | 1,707.32 |
(五)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本项目具体进度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进度安排 | T1 | T2 | T3 |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
1 | 前期准备工作 | ||||||||||||
2 | 建安工程施工 | ||||||||||||
3 | 试运行 | ||||||||||||
4 | 竣工验收 |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3,931.67万元,计划付款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拟投资总额 | T1 | T2 | T3 |
1 | 建筑安装费 | 3,184.94 | 995.93 | 2189.01 |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388.58 | 138.84 | 249.74 | |
3 | 预备费 | 285.88 | 285.88 |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72.27 | 72.27 |
5-1-1-60
总额 | 3,931.67 | 1,420.65 | 2,511.02 |
(六)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
本项目具体进度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进度安排 | T1 | T2 | T3 |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
1 | 前期准备工作 | ||||||||||||
2 | 建安工程施工 | ||||||||||||
3 | 试运行 | ||||||||||||
4 | 竣工验收 |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3,792.31万元,计划付款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拟投资总额 | T1 | T2 | T3 |
1 | 建筑安装费 | 3,046.50 | 2,100.00 | 946.50 |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351.56 | 134.05 | 187.51 | 30.00 |
3 | 预备费 | 101.94 | 101.94 |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292.31 | 292.31 | ||
总额 | 3,792.31 | 134.05 | 2,681.76 | 976.50 |
(七)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本项目具体进度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进度安排 | T1 | T2 |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
1 | 前期准备工作 | ||||||||
2 | 建安工程施工 | ||||||||
3 | 试运行 | ||||||||
4 | 竣工验收 |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4,148.49万元,计划付款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拟投资总额 | T1 | T2 |
1 | 建筑安装费 | 3,235.00 | 273.97 | 2,961.03 |
5-1-1-61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454.91 | 38.98 | 415.93 |
3 | 预备费 | 368.99 | 368.99 |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89.59 | 89.59 | |
总额 | 4,148.49 | 312.96 | 3,835.53 |
(八)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本项目具体进度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进度安排 | T1 | T2 | T3 |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
1 | 前期准备工作 | ||||||||||||
2 | 建安工程施工 | ||||||||||||
3 | 试运行 | ||||||||||||
4 | 竣工验收 |
本项目拟投资总额2,999.27万元,计划付款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拟投资总额 | T1 | T2 | T3 | T4 |
1 | 建筑安装费 | 2,321.60 | 536.99 | 1,300.00 | 484.61 |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359.60 | 123.12 | 186.20 | 50.00 | |
3 | 预备费 | 214.47 | 214.47 | |||
4 | 基建贷款利息 | 99.31 | 99.31 | |||
5 | 铺底流动资金 | 4.56 | 4.56 | |||
总额 | 2,999.27 | 660.11 | 1,804.54 | 534.61 |
(九)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本项目具体进度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进度安排 | T1 | T2 | T3 |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
1 | 前期准备工作 | ||||||||||||
2 | 建安工程施工 | ||||||||||||
3 | 试运行 | ||||||||||||
4 | 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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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拟投资总额12,192.07万元,计划付款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分类 | 拟投资总额 | T1 | T2 | T3 |
1 | 建筑安装费 | 9,165.24 | 6,300.00 | 2,865.24 |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963.31 | 768.26 | 1,195.05 | |
3 | 预备费 | 890.28 | 890.28 |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173.24 | 173.24 | ||
总额 | 12,192.07 | 768.26 | 8,558.57 | 2,865.24 |
三、本次募投项目存在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
本次募投项目中的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沿用了2005年环评批复,具体情况如下:
2005年10月,宜春市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对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环督字[2005]62号),同意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根据《关于“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估意见》(宜环评估[2005]72号),该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能力为6万m
/d。
由于2005年,丰城市新城区人口较少,考虑到新城区实际情况,该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按2万m
/d的规模设计,并于2008年启动了一期第一步(1万m
/d)的建设。
随着城市的发展,该地区人口密度逐渐增大,1万m
/d的处理规模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污水量,丰城市政府启动了一期续建与提标项目。
2016年12月,丰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局了《关于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提标工程环评意见》,“不再要求该项目进行环评,将按照新标准对新城区污水处理厂续建与提标工程项目执行新标准竣工环保验收”。
2017年3月,丰城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丰发改环资字[2017]3号),同意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
2018年7月,丰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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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污水项目适用环评批复文件的说明》(丰环评函[2018]6号),再次确认“在不改变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计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我局同意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适用原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计宜环督字[2005]62号批复文件”。
综上,发行人募投项目不存在延期的情况,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项目是一期工程的延续,虽沿用了2005年的环评批复,但进行了独立的可行性研究并取得了发改委的批复,其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项目董事会决议日前投入金额详见本问题回复二之相关内容,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投入金额的情况。四、申请人在建工程中包括78家县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南昌市城北水厂新建一期工程等,请逐项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在建工程各项目的区别及联系,是否重复建设
发行人在建工程中包括78家县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南昌市城北水厂新建一期工程等,其中“78家县市BOT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及提标改造工程”为2010年收购的78家污水处理厂后续提标改造建设的统称。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建工程明细及与本次募投项目关系如下:
序号 | 在建工程 | 期末余额(万元) | 期初余额 (万元) | 与募投项目关系 |
1 | 自来水城市自来水管网改造工程 | 4,711.41 | 18,060.76 | |
2 | 南昌市城北水厂 | - | 41,634.28 | 此为一期工程,非募投项目,已转固 |
3 | 南昌市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 | 16,172.59 | 21,274.08 | |
4 | 赣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工程 | 1,809.67 | 1,794.19 | |
5 | 温州开发区滨海园区第三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工程 | 520.15 | 4,359.43 | |
6 | 温州开发区滨海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 580.66 | 95.46 | |
7 | 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提标扩容项目工程 | 6,544.24 | 41.78 | 募投项目3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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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78家县市BOT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 | 5,414.37 | 13,920.59 | |
8.1 | 德安分公司 | - | 578.38 | |
8.2 | 都昌分公司 | - | 577.61 | |
8.3 | 湖口分公司 | - | 1,789.12 | |
8.4 | 庐山分公司 | - | 820.46 | |
8.5 | 永修分公司 | - | 642.92 | |
8.6 | 德兴分公司 | 938.29 | - | |
8.7 | 广丰分公司 | 402.31 | - | |
8.8 | 乐平分公司 | - | 1,143.48 | |
8.9 | 鄱阳分公司 | - | 721.48 | |
8.10 | 余干分公司 | - | 478.49 | |
8.11 | 崇义分公司 | 0.01 | - | |
8.12 | 赣县分公司 | 634.04 | - | |
8.13 | 赣州分公司 | 34.36 | - | |
8.14 | 龙南分公司 | 261.30 | - | |
8.15 | 信丰分公司 | 127.30 | - | 募投项目9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8.16 | 广昌分公司 | 40.68 | - | |
8.17 | 金溪分公司 | 6.29 | - | |
8.18 | 乐安分公司 | 11.44 | - | |
8.19 | 峡江分公司 | - | 6.42 | |
8.20 | 安义分公司 | 2,222.82 | - | |
8.21 | 东乡分公司 | - | 2,423.25 | |
8.22 | 红谷滩分公司 | - | 538.56 | |
8.23 | 进贤分公司 | - | 1,276.37 | |
8.24 | 南昌县分公司 | - | 1,488.98 | |
8.25 | 新丰城分公司 | 583.02 | - | 募投项目8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8.26 | 樟树分公司 | 116.10 | - | 募投项目6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 |
8.27 | 安远分公司 | 10.77 | - | |
8.28 | 会昌分公司 | 2.7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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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 兴国分公司 | 7.39 | - | |
8.30 | 芦溪分公司 | 12.92 | - | |
8.31 | 万载分公司 | 29.23 | - | 募投项目7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8.32 | 全南县污水处理厂扩建 | - | 1,435.07 | |
8.33 | 红谷滩污水处理厂二期 | 36.69 | - | |
9 | 南昌市自来水厂节能降耗及提标改造工程 | 1,426.27 | 1,322.11 | |
10 | 蛟滩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 5,149.02 | 224.38 | 募投项目2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
11 | 3.8兆瓦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 | - | 229.93 | |
12 | 燃气城市管网建设及改造工程 | 21,305.41 | 14,972.51 | |
13 | 车用天燃气加气站工程 | 701.12 | 278.31 | |
14 | 引赣入湾湾里加压站工程 | 2,136.51 | - | |
15 | 营口市北五污水处理站(再生水厂)工程 | 2,010.53 | - | |
16 | 营口市虎庄河污水处理站(再生水厂)工程 | 1,569.85 | - | |
17 |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 | 1,234.77 | - | 募投项目5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
18 | 其他零星工程 | 2,266.81 | 1,257.73 | 期末余额中含募投项目1南昌市城北水厂二期工程项目、募投项目4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
合 计 | 73,553.38 | 119,465.54 |
募投项目1南昌市城北水厂二期工程项目及募投项目4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由于前期投入较少,暂时计入在建工程-其他零星工程科目,未单独作为项目列报。
根据上表所示,发行人募投项目除募投项目2、募投项目3在2017年有零星投入外,其余为2018年新增项目。发行人于2018年7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募投项目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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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详见本问题回复二之相关内容,本次募集资金仅用于董事会决议日之后的投入,不会出现重复建设的情况。
综上,发行人期末在建工程科目已包括本次募投项目在建项目,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况。五、对比公司及同行业公司同类业务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新增产能确定的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市场空间等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一)对比公司及同行业公司同类业务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新增产能确定的合理性
1、自来水厂扩建工程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1城北水厂二期工程项目为自来水厂扩建项目,其投资规模与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中的牛行水厂二期项目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项目对比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型 | 固定资产规模(万元) | 新增处理能力(万m3/d) | 单位投资金额(万元/ m3/d) |
1 | 城北水厂二期 | 扩建 | 8,481.87 | 10.00 | 848.19 |
2 | 发行人:牛行水厂二期 | 扩建 | 17,879.10 | 20.00 | 893.95 |
3 | 绿城水务:南宁市陈村水厂三期工程 | 扩建 | 39,613.001 | 20 | 1,980.65 |
如上表所示,城北水厂二期项目每扩建1万m
/d处理能力涉及的固定资产
投资规模为848.19万元,与同为牛行水厂二期项目单位处理能力对应固定资产投入893.95万元较为接近,低于同行业同类型项目。
2、污水处理厂项目
(1)新建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中,募投项目2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
同行业数据为项目的投资总额,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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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一期工程项目、募投项目4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及募投项目5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均为新建项目。
发行人污水处理厂主要系2010年收购所得。报告期内,新建完成的污水处理厂主要为2018年完工的城南工业污水处理厂,本次募投项目中新建项目与城南工业污水处理厂及同行业公司同类型项目对比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型 | 资本性支出(万元) | 处理能力(万m3/d) | 单位投资金额(万元/ m3/d) |
1 | 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 新建 | 14,374.06 | 4.0 | 3,593.52 |
2 | 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 新建 | 8,860.72 | 0.5 | 17,721.44 |
3 |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 新建 | 3,645.79 | 0.5 | 7,291.58 |
4 | 发行人:城南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 | 新建 | 1,290.87 | 0.3 | 4,302.90 |
5 | 中金环境:大名县城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 新建 | 5,255.80 | 0.4 | 13,139.50 |
6 | 创业环保:合肥于湾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 新建 | 27,700.00 | 5.0 | 5,540.00 |
本次募投项目单位投资金额与公司现有项目及同行业公司同类型项目的差异分析如下:
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单位投资成本较小的原因主要为:①本项目为生活污水处理厂,其处理工艺与工业污水处理不同,单位投资成本较工业污水处理厂小;②由于日处理规模较大,具有规模效应,其单位投资金额略小。
漳浦项目单位投资成本较大主要原因为:①前亭镇区目前无污水处理厂,且未形成完整的排水管网系统,本项目除新建污水处理厂外,还包括了17.98KM的污水收集管网及9.7km的再生水管网;②漳浦项目本次按0.5m
/d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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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其设计产能为1.0万m
/d,故本次建设土建按总规模1.0万m
/d设计,设备按近期规模0.5m
/d安装;③城南项目可行性论证时间为2015年,其出厂水质为一级B;该项目项目可行性论证时间为2017年末,其出厂水质为一级A,单位投入成本更高。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项目投资成本较大的主要原因为:①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共2万m
/d,近期工程按1.0万m
/d设计,本次按0.5m
/d实施;土建按2万m
/d设计一次建成,设备分步实施;②城南项目可行性论证时间为2015年,其出厂水质为一级B;景德镇项目可行性论证时间为2017年末,其出厂水质为一级A,单位投入成本更高。
(2)提标项目本次募投项目中,募投项目6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募投项目7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为提标项目。
2018年,洪城水业污水处理厂提标项目完成总规模为24.5万m
/d,对应无形资产规模为29,897.98万元,每1万m
/d处理能力的提标项目对应投资规模为1,220.33万元,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提标工程单位投资规模及同行业公司同类型项目对比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型 | 资本性支出(万元) | 提标规模(万m3/d) | 单位投资金额(万元/m3/d) |
1 | 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 | 提标 | 3,792.31 | 4.0 | 948.08 |
2 | 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提标 | 4,148.49 | 3.0 | 1,382.83 |
3 | 创业环保:酒泉市肃州区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 | 提标 | 10,901.46 | 10.0 | 1,090.15 |
4 | 海峡环保:闽侯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提标 | 3,473.53 | 3.0 | 1,157.84 |
通过上述对比,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提标项目与公司现有提标项目、同行业公司同类型项目的单位投资相比不存在明显异常。
(3)扩容提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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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容提标项目存在新增设施和设备与原项目共同使用的情况,故无法在投资总额中区分提标和扩容所需要的具体金额。本次募投项目即扩容又提标的项目及同行业公司同类型项目投资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型 | 原无形资产规模(万元) | 原处理能力(万m3/d) | 本次资本性支出(万元) | 新增处理能力(万m3/d) | 综合单位投资金额(万元/m3/d) |
1 | 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项目 | 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 | 7,356.00 | 6 | 12,326.02 | 2.0 | 2,460.25 |
2 | 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 | 2,813.83 | 1 | 2,780.23 | 1.0 | 2,797.03 |
3 | 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 | 4,711.55 | 3 | 11,128.55 | 3.0 | 2,640.02 |
4 | 创业环保:赤壁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 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 | - | 4 | 20,558.00 | 2.0 | 3,426.33 |
5 | 博天环境: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二期)工程PPP项目 | 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 | - | - | 32,350.86 | 10.0(包括原有处理能力) | 3,235.09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污水处理厂处理总规模211.9万m
/d,对应无形资产原值447,611.72万元,单位处理能力对应的投资规模约2,112.37万元。经对比,并结合公司总体资产规模和处理能力,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扩容提标项目单位处理能力所对应的投资规模略高于公司现有污水厂平均投资水平,低于同行业公司同类型项目的水平,主要原因为:公司共运营104家(包含在建和托管)污水处理厂,2017年以来响应国家政策要求,公司对现有污水处理厂逐步进行提标改造,使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截至2018年末,公司已完成部分项目的提标,但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标准仍以一级B标准为主。本次扩容提标项目均为一级A标准,同时综合考虑物价总水平的上升,其平均单位投资较公司总体平均污水处理厂的单位投入略高。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同类业务相比,新增处理能力与投资规模的确定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市场空间等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公司本次所有募投项目均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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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北水厂二期项目为自来水厂扩建项目。自来水为人民开展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居民及企业每月按自来水抄表数据,根据南昌市发改委会和南昌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发布的自来水价格结算相关费用,不存在订单和意向性合同。由于洪城水业享有南昌市市区独家供水特许经营权,不存在其他竞争对手,并且公司在项目设立之初已经对服务区域自来水供应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南昌市发改委审批,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需水量不断攀升,本项目市场空间明确,未来新增产量的消化能力较为确定。
公司其余募投项目均为污水处理厂项目,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公司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包括PPP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地方政府(或政府指派的相关机构)为污水处理费用的支付方。公司所有污水处理厂项目均享有所在服务区域的独家经营权,并且公司在项目设立之初已经对服务区域污水处理市场容量进行调研和评估,并通过所在地发改委审批,作为承担未来污水处理费支付义务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指派的相关机构)履约能力较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各地区经济的发展,该类项目市场空间明确,未来新增污水处理量的消化能力较为确定。六、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说明预计效益的可实现性
(一)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
1、南昌市城北水厂二期工程项目
(1)生产负荷
本项目投产后,生产负荷按100%计。年生产天数365天。
(2)产品定价
财务分析均采用现行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为简化计算,建设期内各年均采用时价(即考虑建设期内相对价格变化又考虑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生产经营期内各年均以建设期末物价总水平为基础。财评分析水价为0.63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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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收入本项目生产经营期为20年。按常规处理规模10万m
/d、日变化系数1.2测算,稳定生产后每年营业收入为1,758.5万元。
(4)项目成本费用估算
本项目固定成本包括固定资产综合折旧费、修理费、财务费用,变动成本包括水资源费、动力及燃料费、药剂费、污泥外运费、管理和其他费用。
项目正常年可变成本为:679.56万元,固定成本为:580.26万元。总成本为:1,259.82万元;单位制水成本:0.414元/m?。
(5)税费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从营运收入中直接扣除税金及附加的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利润中扣除的有所得税。
(6)测算结果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指标 |
1 | 年平均收入 | 万元 | 1,758.50 |
2 | 年平均净利润 | 万元 | 329.67 |
3 | 毛利率 | % | 31.76 |
4 | 净利率 | % | 18.75 |
2、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1)生产负荷
本项目投产后,生产负荷在运营期前四年分别按80%、85%、90%、95%计,第五年及运营期剩余年限均按100%计。年生产天数365天。
(2)产品定价
参考污水处理行业及公司其它项目的收费水平,考虑项目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因素,并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污水处理综合单价确定为1.70元/吨,并以此为条件进行测算。
(3)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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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运营期21年,运营期内年平均收入2,440.63万元。(4)运营成本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药剂费、运行电费和基本电费、污泥外运及处理费、工资福利费、修理费、管理费和其他。
运营期内年平均成本1,742.63万元。(5)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增值税返还70%。
所得税按利润的25%计取。(6)测算结果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指标 |
1 | 年平均收入 | 万元 | 2,440.63 |
2 | 年平均净利润 | 万元 | 484.40 |
3 | 毛利率 | % | 28.60 |
4 | 净利率 | % | 19.58 |
3、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项目
(1)生产负荷本项目投产后,生产负荷在运营期前四年分别按80%、85%、90%、95%计,第五年及运营期剩余年限均按100%计。年生产天数365天。
(2)产品定价参考污水处理行业及公司其它项目的收费水平,考虑项目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因素,并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污水处理综合单价确定为1.53元/吨,并以此为条件进行测算。
(3)营业收入本项目生产经营期为12年。运营期内年平均收入2,827.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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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营成本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药剂费、运行电费和基本电费、污泥外运及处理费、工资福利费、修理费、管理费和其他。
运营期内年平均成本2,087.46万元。(5)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增值税返还70%。
所得税按利润的25%计取。(6)测算结果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指标 |
1 | 年平均收入 | 万元 | 2,827.29 |
2 | 年平均净利润 | 万元 | 500.29 |
3 | 毛利率 | % | 26.17 |
4 | 净利率 | % | 17.70 |
4、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1)生产负荷本项目投产后,生产负荷在运营期前四年分别按60%、70%、80%、90%计,第五年及运营期剩余年限均按100%计。年生产天数365天。
(2)产品定价参考污水处理行业及公司其它项目的收费水平,考虑项目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因素,并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污水处理综合单价确定为3.40元/吨,管网部分不涉及单价,并以此为条件进行测算。
(3)营业收入本项目生产经营期为28年。运营期内污水厂年平均收入598.34万元,管网年平均收入345.88万,年平均总收入944.23。
5-1-1-74
(4)运营成本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药剂费、运行电费和基本电费、污泥外运及处理费、工资福利费、修理费、管理费和其他。
运营期内年平均成本570.61万元。(5)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增值税返还70%。
所得税按利润的25%计取。(6)测算结果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指标 |
1 | 年平均收入 | 万元 | 944.23 |
2 | 年平均净利润 | 万元 | 294.36 |
3 | 毛利率 | % | 39.57 |
4 | 净利率 | % | 31.17 |
5、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1)生产负荷本项目投产后,生产负荷在运营期前四年分别按80%、85%、90%、95%计,第五年及运营期剩余年限均按100%计。年生产天数365天。
(2)产品定价参考污水处理行业及公司其它项目的收费水平,考虑项目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因素,并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污水处理综合单价确定为3.40元/吨,并以此为条件进行测算。
(3)营业收入本项目生产经营期为29年。运营期内年平均收入609.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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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营成本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药剂费、运行电费和基本电费、污泥外运及处理费、工资福利费、修理费、管理费和其他。
运营期内年平均成本412.15万元。(5)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增值税返还70%。
所得税按利润的25%计取。(6)测算结果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指标 |
1 | 年平均收入 | 万元 | 609.80 |
2 | 年平均净利润 | 万元 | 138.32 |
3 | 毛利率 | % | 32.41 |
4 | 净利率 | % | 22.68 |
6、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
(1)生产负荷本项目投产后,生产负荷在运营期前四年分别按80%、85%、90%、95%计,第五年及运营期剩余年限均按100%计。年生产天数365天。
(2)产品定价参考污水处理行业及公司其它项目的收费水平,考虑项目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因素,并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污水处理综合单价确定为2.03元/吨,并以此为条件进行测算。
(3)营业收入本项目生产经营期为21年。运营期内年平均收入1,222.99万元。(4)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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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药剂费、运行电费和基本电费、污泥外运及处理费、工资福利费、修理费、管理费和其他。
运营期内年平均成本981.20万元。
(5)税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增值税返还70%。
所得税按利润的25%计取。
(6)测算结果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指标 |
1 | 年平均收入 | 万元 | 1,222.99 |
2 | 年平均净利润 | 万元 | 158.26 |
3 | 毛利率 | % | 19.77 |
4 | 净利率 | % | 12.94 |
7、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1)生产负荷
本项目投产后,运营期剩余年限均按100%计。年生产天数365天。
(2)产品定价
参考污水处理行业及公司其它项目的收费水平,考虑项目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因素,并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污水处理综合单价确定为1.78元/吨,并以此为条件进行测算。
(3)营业收入
本项目生产经营期为21年。运营期内年平均收入689.85万元。
(4)运营成本
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药剂费、运行电费和基本电费、污泥外运及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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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费、修理费、管理费和其他。
运营期内年平均成本543.12万元。(5)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增值税返还70%。
所得税按利润的25%计取。(6)测算结果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指标 |
1 | 年平均收入 | 万元 | 689.85 |
2 | 年平均净利润 | 万元 | 96.15 |
3 | 毛利率 | % | 21.27 |
4 | 净利率 | % | 13.94 |
8、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1)生产负荷本项目投产后,生产负荷在运营期前四年分别按80%、85%、90%、95%计,第五年及运营期剩余年限均按100%计。年生产天数365天。
(2)产品定价参考污水处理行业及公司其它项目的收费水平,考虑项目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因素,并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污水处理综合单价确定为1.784元/吨,并以此为条件进行测算。
(3)营业收入本项目生产经营期为21年。运营期内年平均收入771.26万元。(4)运营成本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药剂费、运行电费和基本电费、污泥外运及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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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费、修理费、管理费和其他。
运营期内年平均成本603.55万元。(5)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增值税返还70%。
所得税按利润的25%计取。(6)测算结果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指标 |
1 | 年平均收入 | 万元 | 771.26 |
2 | 年平均净利润 | 万元 | 110.58 |
3 | 毛利率 | % | 21.74 |
4 | 净利率 | % | 14.34 |
9、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1)生产负荷本项目投产后,生产负荷在运营期前四年分别按80%、85%、90%、95%计,第五年及运营期剩余年限均按100%计。年生产天数365天。
(2)产品定价参考污水处理行业及公司其它项目的收费水平,考虑项目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因素,并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污水处理综合单价确定为1.50元/吨,并以此为条件进行测算。
(3)营业收入本项目生产经营期为20年。运营期内年平均收入2,150.58万元。(4)运营成本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药剂费、运行电费和基本电费、污泥外运及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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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费、修理费、管理费和其他。
运营期内年平均成本1,532.41万元。(5)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增值税返还70%。
所得税按利润的25%计取。(6)测算结果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指标 |
1 | 年平均收入 | 万元 | 2,150.58 |
2 | 年平均净利润 | 万元 | 436.34 |
3 | 毛利率 | % | 28.74 |
4 | 净利率 | % | 20.29 |
10、与公司及同行业对比
(1)自来水项目
类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毛利率 | 净利率 |
募投项目 | 1 | 南昌市城北水厂二期工程项目 | 31.76% | 18.75% |
同行业 | 2 | 发行人2018年自来水销售 | 40.25% | 20.63% |
3 | 兴蓉环境2018年自来水销售 | 49.45% | 29.81% | |
4 | 国中水务2018年自来水销售 | 33.07% | 6.19% | |
5 | 创业环保2018年自来水销售 | 33.11% | 8.34% | |
6 | 首创股份2018年自来水销售 | 24.07% | -0.62% | |
7 | 重庆水务2018年自来水销售 | 30.53% | 9.37% | |
行业可比平均 | 34.05% | 10.62% |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募投项目城北水厂二期项目的净利率18.75%高于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10.62%,主要原因是:(1)部分可比公司期间费用率较高,导致整体净利率较低,如国中水务、首创股份2018年期间费用率分别为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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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高于同行业12%-15%的平均水平,由此导致这两家公司整体净利率分别为9.40%、6.55%,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来水业务的净利率水平;(2)部分可比公司自来水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高于相应毛利占整体毛利的比例,如创业环保、首创股份、重庆水务,自来水业务占比高于毛利占比平均约3个百分点。由于期间费用等项目是按照收入占比原则分摊,由此会导致自来水业务净利率较低。发行人自来水业务的特点是收入占比低而毛利占比高,2018年这一占比差异接近10个百分点。因此该业务以及本次募投城北水厂二期项目的净利率会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与发行人自来水业务特点一致的公司为兴蓉环境,其自来水净利率为29.81%。发行人募投项目城北水厂二期项目的净利率高于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具有合理性。
(2)污水处理项目
类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毛利率 | 净利率 |
募投项目 | 1 | 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 28.60% | 19.58% |
2 | 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项目 | 26.17% | 17.70% | |
3 | 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 39.57% | 31.17% | |
4 |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 32.41% | 22.68% | |
5 | 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 | 19.77% | 12.94% | |
6 | 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21.27% | 13.94% | |
7 | 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21.74% | 14.34% | |
8 | 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28.74% | 20.29% | |
平均 | 27.28% | 19.08% | ||
同行业 | 9 | 发行人2018年污水处理 | 30.43% | 22.42% |
10 | 兴蓉环境2018年污水处理 | 38.10% | 29.34% | |
11 | 国中水务2018年污水处理 | 38.08% | 22.58% | |
12 | 创业环保2018年污水处理 | 35.64% | 25.88% | |
13 | 首创股份2018年污水处理 | 32.40% | 9.30% | |
14 | 重庆水务2018年污水处理 | 49.30% | 41.40% | |
行业可比平均 | 38.70% | 25.70% |
1)发行人募投项目漳浦项目毛利率为39.57%、净利率为31.17%,高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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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现有污水处理业务的毛利率及净利率,主要原因是:发行人现有污水处理业务以生活污水为主,处理工艺及技术比较成熟。漳浦项目为工业污水处理项目,服务于漳浦县前亭工业园内电子、光学、生物医药、塑胶、设备制造等各类工业企业,同时处理上述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污水对处理工艺及处理技术要求较高,因此其毛利率及净利率高于发行人现有污水处理业务的水平。
漳浦项目的毛利率39.57%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毛利率38.70%不存在明显差异,其净利率31.17%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净利率25.70%,一方面原因是该项目处理工艺及处理技术要求较高,另一方面原因是可比公司首创股份污水业务净利率较低。若剔除首创股份,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净利率为29.80%,与漳浦项目不存在重大差异。
2)发行人募投项目景德镇项目的毛利率32.41%略高于发行人现有污水处理业务的毛利率30.43%,原因是该项目为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对处理工艺及处理技术的要求高于生活污水。
3)除上述项目外,发行人其他募投项目的毛利率、净利率水平均低于发行人现有业务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应水平。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依据、过程清晰,效益测算是谨慎、合理的。
(二)预计效益的可实现性
1、公司的销售模式稳定
公司根据政府核准的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价格分别向用水户收取供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收取的供水费以用户端安装的水表所计量的用户使用自来水量(即公司售水量)计算。公司抄表人员定期上门抄录水表计量的用户用水量,抄表后公司将水费单据送至用户,用户按照用水量缴纳水费。污水处理费则根据公司下属污水厂每月实际处理量向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收取。
自来水作为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生活和生产必需品,其需求量随着国家发展和城市人口扩大将会稳步增长。污水处理业务因向地方政府收取相关费用,收入来源稳定,并且伴随着国家对于环境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大,进一步确保了预计效益实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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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价格具有上涨空间
(1)供水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原自来水价格是根据南昌市物价局于2014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下达<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洪价经字[2014]10号)所规定的价格进行执行。2018年11月16日,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下达<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洪发改收费字[2018]7号),对南昌市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自2018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前后的自来水定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 调整前水价 | 调整后水价 |
一类 | 居民生活用水 | 一级用水 | 1.58 | 2.03 |
二级用水 | 2.37 | 3.05 | ||
三级用水 | 4.74 | 6.09 | ||
合表用户 | 1.60 | 2.05 |
二类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37 | 3.05 |
三类 | 特种用水 | 7.90 | 10.15 |
南昌市城市供水三类用水说明表:
一类 | 居民生活用水 | 一级用水 | 年用水量360吨(含)以下,即月均30吨以下 |
二级用水 | 年用水量360吨至480吨(含),即月均30吨至40吨 | ||
三级用水 | 年用水量480吨以上,即月均40吨以上 | ||
合表用户 | 1、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2、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和学生食堂、宿舍(公寓)、澡堂等生活用水、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用水。 |
二类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除一类、三类用水外 |
三类 | 特种用水 | 高档洗浴(足浴)、桑拿、SPA馆(水疗)、按摩、咖啡厅、汗蒸馆、洗车、饮料生产、纯净水生产、游泳馆、高档美容美发美体、歌舞厅、酒吧、茶座按调整后的特种用水价格执行。普通美容美发店、普通洗浴(足浴)、普通洗车、经营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含)且年平均月用水量不超过50吨(含)的,以及体育场馆的游泳馆,按调整后的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
注:1、合表用户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基础上加收0.0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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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环卫、园林、市政、消防、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单位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
3、表中年用水量计数单位为居民户5人(含)以下,5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一人每月每级用水基数可相应增加5吨,居民用水户凭户口本,承租房屋用户凭房屋租赁合同,居住人身份证到所属供水管理部门办理新增用水基数申报手续。
(2)污水处理定价情况:
地区 | 平均水价 | 定价原则 | 报告期内调整情况 | 调价机制 (如有) |
洪城环保 江西区域 | 1.15 | 按特许经营权协议中价格测算公式,与政府协定 | 一、二期项目水价合并 | 按特许经营权协议中价格测算公式,与政府协定 |
朝阳环保 | 0.94 | 提标改造基本水价暂定0.969元/吨 | ||
九江环保 | 0.63 | - | ||
萍乡环保 | 0.60 | - | ||
温州洪城 | 1.14 | - | ||
温州清波 | 1.37 | - | ||
弘业污水 | 1.07 | - | ||
辽宁洪城 | 1.31 | - |
我国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价格一直以来都由政府部门统一进行调控。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我国势必要进行水价改革。虽然我国水价在过去几年内已经陆续进行了调整,但无论从我国水资源的稀缺以及保证水务公司获得合理利润的定价机制来看,还是与国际水平进行比较,我国目前水价仍具有较大的上涨空间。
3、国家对水资源的重视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市场和政策基础
水务行业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非常重视水务行业发展,从当前的政策环境来看,国家的政策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指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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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2)为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财政部和住建部于2011年5月23日联合下发了《“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66号),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使用和管理等。
(3)国家大力倡导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发展环保产业等政策,这将推动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改革,有利于水务行业的发展。2016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49号),该规划指出“十三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将达到5,644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5,600亿元,监管能力建设投资44亿元。设施建设投资中,新建配套污水管网投资2,134亿元,老旧污水管网改造投资494亿元,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投资501亿元,新增污水处理设施投资1,506亿元,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投资432亿元,新增或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投资294亿元,新增再生水生产设施投资158亿元,初期雨水污染治理设施投资81亿元。
综合上述因素,在可预见的未来几年内,随着江西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规模的增长、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对水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视,南昌市及省内其他城市的用水需求将不断增长,污水处理需求也将不断增加,项目预计效益具有可实现性。七、ppp项目的回款安排及保障措施,是否已签订了ppp相关建设合同
(一)PPP项目的回款安排及保障措施
1、漳浦项目
(1)PPP项目各方权利义务约定
依据《PPP项目合同书》(甲方:漳浦县前亭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乙方:福建省漳浦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政府方主要权利义务如下:(1)将本项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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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支出义务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本项目信息录入财政部PPP项目库;(2)协助乙方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管,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3)对项目运营维护进行监管考核,按期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等费用。
社会资本方主要权利义务如下:(1)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2)负责项目建设组织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无条件的及时投入使用;(3)承担运营维护服务内容范围内的责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日常考核;(4)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享有本项目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2)保底水量约定
依据《PPP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本项目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为5,000吨/日,运营期第1年至第4年,基本水量(即保底水量)分别为3,000吨/日、3,500吨/日、4,000吨/日、4,500吨/日,运营期第5年至第运营期结束,基本水量为5,000吨/日。污水处理费按照“项目公司处理不足的,给予一定惩罚(按照实际水量支付);项目公司处理充足的,给予一定奖励(基本水量奖励或超过奖励)”的基本原则,设定了各种条件下政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方式。
(3)回款安排
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漳浦项目”)作为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前亭工业园区PPP项目的子项目,依据《PPP项目合同书》,回款周期为建设完成后28年(运营期)。项目建设期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政府方及使用者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可用性政府付费和绩效付费。
本项目中洪城环保作为社会资本与政府方代表前亭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享利润。
(4)保障措施
项目的业主单位为漳浦县前亭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漳浦县人民政府已出具《关于将前亭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基础设施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县政府中期财政规划的批复》(浦政文[2018]228号),同意将本项目的政府付费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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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该项目已通过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列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目库,因此项目回款风险较小。
2、景德镇项目
(1)PPP项目各方权利义务约定
依据《PPP项目合同书》(甲方:景德镇市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建设环保局;乙方:景德镇洪城环保有限公司),政府方主要权利义务如下:(1)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有关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
社会资本方主要权利义务如下:(1)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2)负责进行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移交等;(3)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4)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
(2)保底水量约定
依据《PPP项目合同书》的约定,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为5,000吨/日,第一至第三个商业运营年日保底水量分别为3,500吨/日、4,000吨/日、4,500吨/日,剩余商业运营年日保底水量即为日设计水量5,000吨/日。按照实际处理量低于保底水量、等于或高于保底水量但不超过设计水量、高于设计水量三种情况分别计算污水处理费。
(3)回款安排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以下简称“景德镇项目”)回款期为完成竣工验收并通过环保验收之日起至2048年5月8日止(此期间称为运营期)。
依据本项目的《PPP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本项目由洪城环保独资设立的项目公司景德镇洪城环保有限公司负责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移交,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本项目政府方不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发行人可享受项目公司的全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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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个3工作日内按照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向政府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政府方提供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运行状态等情况。政府方在收到账单3个工作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
(4)保障措施
本项目的业务单位为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建设环保局。景德镇市昌南新区管委会已出具《关于同意将<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PPP项目>政府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及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的批复》,同意将景德镇项目政府支出责任(污水处理服务费等)纳入昌南新区中期财政规划;同时本项目已通过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列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目库,因此项目回款风险较小。
(二)PPP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上述两个PPP项目合同签订及项目公司成立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公司 | ppp合同签署情况 | |
中标方 | 项目公司 | |||
1 | 漳浦项目 | 福建省漳浦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洪城水业持股90%,漳浦县前亭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 | 2018.6签署 | 2018.8签署 |
2 | 景德镇项目 | 景德镇洪城环保有限公司(洪城环保持股100%) | 2018.5签署 | 2018.11签署 |
八、募投项目运营模式、盈利模式,与现有主业的联系及区别,发行人是否具备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和市场拓展能力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募投项目运营模式、盈利模式、实施主体、股权结构、回款方式及回款周期,与现有主业的联系及区别;补充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资金投入方式、金额、利率约定,权利义务安排是否明晰,是否存在回款风险,有无回款和收益的保障措施
1、本次募投项目运营模式、盈利模式、实施主体、股权结构、回款方式及回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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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运营模式、盈利模式、实施主体等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业务 模式 | 盈利 模式 | 实施 主体 | 股权 结构 | 回款方式 | 回款周期 |
1 | 南昌市城北水厂二期工程项目 | 特许经营 | 收取供水费 | 洪城水业 | - | 用户支付水费 | 20年 |
2 | 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 特许经营(BOT) | 收取污水处理费 | 八里湖环保 | 洪城水业持有100% | 地方人民政府支付污水处理费 | 21年 |
3 | 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项目 | 特许经营(BOT) | 收取污水处理费 | 九江蓝天碧水 | 洪城水业持有100% | 地方人民政府支付污水处理费 | 12年 |
4 | 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 特许经营(PPP) | 收取污水处理费 | 福建省漳浦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 | 洪城水业持有90%,漳浦县前亭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10% | 地方人民政府支付污水处理费、可用性政府付费和绩效付费 | 28年 |
5 |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 特许经营(PPP) | 收取污水处理费 | 景德镇洪城环保 | 洪城水业持有100% | 地方人民政府及使用者支付污水处理费 | 29年 |
6 | 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 | 特许经营(BOT) | 收取污水处理费 | 洪城环保 | 洪城水业持有100% | 地方人民政府支付污水处理费 | 21年 |
7 | 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特许经营(BOT) | 收取污水处理费 | 洪城环保 | 洪城水业持有100% | 地方人民政府支付污水处理费 | 21年 |
8 | 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特许经营(BOT) | 收取污水处理费 | 洪城环保 | 洪城水业持有100% | 地方人民政府支付污水处理费 | 21年 |
9 | 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特许经营(BOT) | 收取污水处理费 | 洪城环保 | 洪城水业持有100% | 地方人民政府支付污水处理费 | 20年 |
2、与现有主业的联系及区别
本次募投项目运营模式、盈利模式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模式相同。
3、资金投入方式、金额、利率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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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漳浦项目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将通过增资的方式投入项目资金。
漳浦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洪城环保和漳浦县前亭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以货币资金1,800万元、200万元完成股权出资,项目所需剩余资金由洪城环保以借款的方式投入项目公司。
(2)发行人对项目公司借款的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
发行人募投项目按照对项目公司持股比例分享项目收益,对项目公司的借款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适度上浮收取合理的利息回报,资金投入与权利义务匹配且明晰。
4、回款风险和收益的保障措施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主要通过向居民用户收取水费及向当地政府部门收取污水处理费回款,政府付费占当地政府2018年财政收入的比例、当地2018年GDP增速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年均收入 (万元) | 当地政府财政收入(亿元,2018年) | 政府付费占比 | 支出责任对应单位 | 当地2018年GDP增速 |
1 | 南昌市城北水厂二期工程项目 | 1,758.50 | - | - | 直接向用户收取水费,不涉及政府支出 | - |
2 | 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 2,440.63 | 508.00 | 0.05% | 九江市 | 8.70% |
3 | 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项目 | 2,827.29 | 508.00 | 0.06% | 九江市 | 8.70% |
4 | 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 944.23 | 46.38 | 0.20% | 漳浦县 | 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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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 609.8(政府年均付费金额为354.90万元,剩余部分为使用者付费) | 3.61 | 0.98% | 陶瓷工业园 | 13.84% |
6 | 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 | 1,222.99 | 60.02 | 0.20% | 樟树市 | 8.10% |
7 | 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689.85 | 25.63 | 0.27% | 万载县 | 9.30% |
8 | 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771.26 | 75.16 | 0.10% | 丰城市 | 8.30% |
9 | 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2,150.58 | 20.55 | 1.05% | 信丰县 | 8.50% |
注:各地政府财政收入、GDP增速数据来自于政府工作报告或决算报告等公开资料。
如上表所示,城北水厂二期项目不涉及政府付费支出,其他8个污水处理厂项目政府付费占当地政府2018年财政收入的比例均较低(1%以内),考虑各地政府财政收入在未来会不断增长,这一比例将会持续下降;同时前述项目所在地2018年的GDP增速均不同程度高于全国增速6.6%,经济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较快的发展速度,当地政府具有充足的财力支付污水处理费。此外,除信丰项目外,其他污水处理项目均已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协议中对政府的付费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两个PPP项目漳浦项目和景德镇项目已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价且列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目库。前述项目回款风险较小。
截至目前,信丰项目尚未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发行人已取得信丰项目中标通知书,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关于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尚未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说明》:将尽快推进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签约进展,双方签订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不存在法律障碍,目前尚未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不会对本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该项目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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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污水处理费收入占信丰先2018年财政收入的比例仅为1.05%,信丰县政府具有充足的财力支付污水处理费,该项目回款风险较小。
5、募投项目的定价标准
公司污水处理项目根据特许经营,与政府协商确定。截至目前,污水项目收费约定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是否签订收费标准 | 约定内容 |
1 | 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 否 | - |
2 | 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项目 | 是 | 基本单价的初始价1.588元/m3,超进水单价为基本单价的50%,欠进水单价为基本单价的80% |
3 | 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 是 | 污水处理服务费3.4元/m3,进水不足的情况下按具体情况定价,同时考虑处理量、可用性付费和绩效付费进行支付, |
4 |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 是 | 单价3.49元/m3,超进水单价为基本单价的20%,欠进水单价为进本单价的80% |
5 | 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 | 是 | 基本单价的初始价2元/m3,超进水单价1.2元/m3,欠进水单价1.62元/m3 |
6 | 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否 | - |
7 | 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是 | 基本单价的初始价1.784元/m3,超进水单价1.0704元/m3,欠进水单价1.4272元/m3 |
8 | 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否 | - |
(二)发行人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和市场拓展能力情况
发行人具备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和市场拓展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1、技术储备
洪城水业始终注重公司的科技研发能力,组建了素质过硬的技术研发团队,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及南昌水业集团二次供水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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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12月获得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取得13个专利,12个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1)专利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专利授权日 | 取得方式 |
1 | 洪城水业 | 取水泵杂物清理装置 | 实用新型 | ZL 2017 2 0568944.8 | 2017.5.22 | 2018.4.27 | 申请 |
2 | 洪城环保 | 气动齿轮油、机油加油装置 | 实用新型 | ZL 2016 2 0052860.4 | 2016.1.20 | 2016.6.15 | 申请 |
3 | 洪城环保 | 一种城市污水处理的自动控制方法 | 发明专利 | ZL 2015 1 0618938.4 | 2015.9.25 | 2017.7.28 | 申请 |
4 | 洪城环保 | 沉淀池氧化沟的清洗装置 | 实用新型 | ZL 2017 2 0238828.X | 2017.3.13 | 2017.11.10 | 申请 |
5 | 洪城环保 | 基于叠螺机的污泥脱水装置 | 实用新型 | ZL 2017 2 0238804.4 | 2017.3.13 | 2017.10.31 | 申请 |
6 | 洪城环保 | 塔式曝气器系统 | 实用新型 | ZL 2017 2 0726125.1 | 2017.6.21 | 2017.12.29 | 申请 |
7 | 洪城环保 | 新型沉淀式储泥池 | 实用新型 | ZL 2017 2 0750689.9 | 2017.6.26 | 2017.12.29 | 申请 |
8 | 洪城环保 | 中水池进水用过滤装置 | 实用新型 | ZL 2017 2 0589472.4 | 2017.5.25 | 2017.12.12 | 申请 |
9 | 洪城环保 | 配水井浮泥清理装置 | 实用新型 | ZL 2017 2 1351962.7 | 2017.10.19 | 2018.5.1 | 申请 |
10 | 洪城环保 | 电机的控制电路 | 实用新型 | ZL 2017 2 1774986.3 | 2017.12.19 | 2018.6.22 | 申请 |
11 | 洪城环保 | 简易型耙齿矫正装置 | 实用新型 | ZL 2017 2 1351408.9 | 2017.10.19 | 2018.5.22 | 申请 |
12 | 洪城水业 | 余氯分析仪检测用辅助装置 | 实用新型 | CN 2018 21178252 | 2018.7.25 | 2019.2.12 | 申请 |
13 | 洪城水业 | 一种改进式排泥阀检修台 | 实用新型 | CN 2018 20751194 | 2018.5.21 | 2019.3.8 | 申请 |
(2)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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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著作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开发完成日期 | 首次发表日期 | 取得方式 |
1 | 洪城水业 | 洪城水业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V1.0 | 2015SR193024 | 2013.7.18 | 2013.7.31 | 原始取得 |
2 | 洪城水业 | 洪城水业多维度考核系统V1.0 | 2015SR194708 | 2014.2.19 | 2015.2.18 | 原始取得 |
3 | 洪城水业 | 洪城水业管网抢修系统V1.0 | 2015SR193259 | 2015.3.11 | 2015.3.13 | 原始取得 |
4 | 洪城水业 | 洪城水业移动抄表系统V1.0 | 2015SR192784 | 2015.5.4 | 2015.5.7 | 原始取得 |
5 | 洪城水业 | 洪城水业营销管理系统V1.0 | 2015SR193256 | 2014.3.20 | 2014.4.1 | 原始取得 |
6 | 洪城水业 | 洪城水业供水营销决策辅助系统V1.0 | 2015SR192957 | 2015.4.3 | 2015.5.8 | 原始取得 |
7 | 洪城水业 |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水质检测报表打印系统V2.11 | 2016SR116189 | 2006.11.1 | 2007.4.1 | 原始取得 |
8 | 洪城水业 | 净水处理系统V1.0 | 2016SR203284 | 2016.2.10 | 2016.4.28 | 原始取得 |
9 | 洪城环保 | 洪城环保中央调度系统平台V1.0 | 2017SR662501 | 2017.9.25 | 2017.9.28 | 原始取得 |
10 | 洪城环保 | 污水处理厂中央控制系统V1.0 | 2017SR451730 | 2017.4.7 | 2017.4.7 | 原始取得 |
11 | 洪城环保 | 污水处理厂自动化监控组态软件V1.0 | 2017SR452192 | 2017.4.7 | 2017.5.12 | 原始取得 |
12 | 二次供水 | 南昌水业集团二次供水管理系统V1.0 | 2015SR118593 | 2014.3.27 | 2014.3.27 | 原始取得 |
此外,公司还拥有下列相关设计和建造资质许可:
序号 | 被授予企业 | 名称 | 证书编码或批准文件 | 资质类别及等级 | 颁发单位 | 颁发时间 | 有效期 |
1 | 绿源给排水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A236004979 | 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 | 江西省住建厅 | 2015.1.7 | 2020.1.7 |
2 | 工程公司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D136088060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 住建部 | 2017.11.16 | 2021.6.13 |
3 | 工程公司 | 建筑业企业资 | D336029512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7.10.24 | 202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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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书 |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
4 | 工程公司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D236015433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 江西省住建厅 | 2017.10.26 | 2021.4.21 |
5 | 二次供水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D336020740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8.3.22 | 2021.3.14 |
6 | 二次供水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D236010909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 江西省住建厅 | 2016.4.13 | 2021.4.13 |
7 | 昌申市政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D236016137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江西省住建厅 | 2016.11.17 | 2021.4.21 |
2、人员储备发行人是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上市公司,国家大型一类供水企业,前身为始建于1937年的南昌水电厂。公司经过多年的运营实践,公司在水务处理项目运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汇聚了大批成熟的从业人员,形成了一支稳定且经验丰富的核心团队,很好的保证了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技术人员878人,占公司总人数16.16%,一线生产人员2,739人,占公司总人数的50.41%。此外,公司的员工中拥有博士学位3名,研究生学位59名,本科学位1,411名,大专学位1,529名,拥有大专以上学位的员工占公司总人数55.25%。
公司现有全部项目的稳定有序运营,公司专业的员工和管理团队在项目中所体现出的专业、尽责、诚信、担当精神,将会成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3、市场拓展能力
洪城水业是唯一与南昌市水务局签署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在南昌供水市场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区域自然垄断性,而自来水供应市场大小则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人口规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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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是江西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同时作为中国唯一一个与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城市群和海峡西岸城市群相毗邻的省会城市,具有独特的战略地位和枢纽性区位优势,是国家重点支持建设的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南昌市经济发展迅速,全市GDP多年保持高速增长,2017年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5,003.1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0%。
此外,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带来高城镇化率及常住人口的增加。截止2017年12月末,南昌全市常住人口546.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21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00.59万人,较上年末增长12.28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72.29%增长至73.32%。
公司2018年自来水售水量34,675万立方米,比上年增长8.17%。与此同时,公司为策应南昌揽山入城总体规划和湾里生态文明建设,启动“引赣入湾”工程,目前新建管网已顺利通水,后续将启动加压站及管网更新改造建设项目,以缓解管网压力。上市公司下属二次供水更是在2018年开发新用户86,250户,主要涉及各地区“三供一业”改造项目、各区大型楼盘如万达、万科以及各区安置房项目,从而为企业未来的市场拓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污水处理方面,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共运营104家污水处理厂(包含在建和托管),业务分布在江西省全境,以及浙江和辽宁部分城市。在“十三五”期间,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污水处理、环保行业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水污染防治动计划(“水十条”)政策及新《环保法》实施后,到2020年要求城市、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污水排放标准从一级B提升到一级A,污水处理行业将有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公司已经启动第二批扩容、提标改造、污泥处置工程, 2018年,公司签署污水特许权协议共13个,其中新增规模7.75m
/d,提标规模22.75 m
/d,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洪城环保共承接了47家污水扩容提标改造工程。未来,旧项目的提标及扩容改造,以及新服务地区项目的陆续中标,将为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市场储备提供有力保障。
综合上述分析,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水务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人口规模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将带来用水需求增加,将为公司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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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
(三)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募投项目的必要性
(1)自来水业务城北水厂二期是本次募投项目中唯一的自来水厂扩建项目。自来水厂因为地理位置及管道运输成本等综合因素,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南昌市赣江以东(老城区)地区由城北水厂、下正街水厂、朝阳水厂和青云水厂进行供水;赣江以西(新区)地区由双港水厂、牛行水厂、长堎水厂、红角洲水厂进行供水。具体位置如下图:
南昌市各水厂布置图
由于下正街水厂位处南昌市中心区域,紧邻著名景点滕王阁,根据南昌市最新城市规划予以拆除,已于2018年5月停止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由于下正街水厂的关闭,赣江以东部分城区的供水任务全部由新建成的城北水厂一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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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北水厂一期项目自2018年4月正式投入使用,2018年4-12月月平均产能利用率102.09%,已达到饱和状态。本次募投项目中城北水厂二期10万m?/d供水项目正是为填补赣江以东用水缺口而设计的。城北水厂扩建工程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城市供水量增加和供水系统的分布不均衡问题,增加昌南城区的供水能力,均衡供水管网压力,完善昌南城区供水布局。
(2)污水处理业务
本次募投项目中涉及污水处理的项目实施内容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内容 | ||
新建 | 提标 | 扩容 | ||
1 | 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 √ | ||
2 | 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项目 | √ | √ | |
3 | 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 √ | ||
4 |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 √ | ||
5 | 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 | √ | ||
6 | 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 | ||
7 | 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 | √ | |
8 | 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 | √ |
1)提标改造的必要性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提到要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同时《“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指出,至2020年将污水排放标准从一级B提升到一级A,未来几年将是实现“十三五”规划的关键时刻,因而洪城水业积极启动对于下属污水处理厂的提标和改造工作具有极强的必要性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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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2)新建项目的必要性污水处理业务也同样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排他性,即洪城水业经过招标,并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之后,项目服务区域正常情况下不会存在其他竞争者。因此,积极参与各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招投标,并开设新的污水处理厂是公司扩大经营,增强业务影响力最直接、最重要手段。募投项目中全新的项目投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3)旧项目扩容的必要性本次募投项目中涉及扩容项目共有3个,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3个项目的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
序号 | 污水厂名称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
实际处理量 | 产能利用率 | 实际处理量 | 产能利用率 | 实际处理量 | 产能利用率 |
1 | 九江老鹳塘污水处理厂 | 2,257.48 | 103.08% | 2,376.78 | 108.53% | 2,375.00 | 108.15% |
2 | 丰城新区污水处理厂 | 367.00 | 100.55% | 366.00 | 100.27% | 365.00 | 99.73% |
3 | 信丰污水处理厂 | 1,100.81 | 100.53% | 1,119.00 | 102.19% | 1,115.29 | 101.57% |
如上表所示,九江老鹳塘污水处理厂、丰城新区污水处理厂和信丰污水处理厂2018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03.08%、100.55%和100.53%,实际污水处理量均已达到设计能力的上限,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原污水处理厂的扩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可行性批复、环评批复的取得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可行性批复 | 环评批复 |
1 | 南昌市城北水厂二期工程项目 | 洪发改投字[2018]44号 | 洪行审城字[2018]52号 |
2 | 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 九发改环资字[2017]627号 | 九环审[2018]02号 |
3 | 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 | 九发改投资字 | 浔环审[2018]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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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项目 | [2017]335号 | ||
4 | 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 浦发改审[2018]30号 | 浦环审[2018]47号 |
5 |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 景瓷园经发字[2017]71号 | 景环字[2018]212号 |
6 | 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 | 樟发改基字[2018]9号 | 樟环评字[2018]47号 |
7 | 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万发改投申字[2018]16号 | 万环评字[2018]62号 |
8 | 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丰发改环资字[2017]3号 | 关于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提标工程环评意见 |
9 | 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信发改环资字[2018]10号 | 信环监审字[2018]100号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均已经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可行性批复及环评批复,本次募投项目具有可行性。九、部分募投项目尚未取得土地权证、未签署特许权经营合同等情形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以及取得的最新进展;部分募投项目使用划拨用地的合法合规性
(一)部分募投项目尚未取得土地权证、未签署特许权经营合同等情形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及特许经营合同签署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土地使用权证 | 特许经营合同 |
1 | 南昌市城北水厂二期工程项目 | 洪土国用(登高2010)第1449号 | 已签署 |
2 | 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 赣(2018)九江市不动产权第0069991号 | 已签署 |
3 | 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项目 | 九城国用(2007)第124号 | 已签署 |
4 | 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 暂未取得 | 已签署 |
5 |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 暂未取得 | 已签署 |
6 | 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 | 樟国用(2009)第5244号 | 已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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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万国用(2010)第015784号 | 已签署 |
8 | 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赣(2017)丰城市不动产权第0011468号 | 已签署 |
9 | 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暂未取得 | 待签署 |
1、土地使用权证本次募投项目中,漳浦项目、景德镇项目及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的项目用地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具体情况及影响如下:
(1)漳浦项目根据本项目《实施方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方以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漳浦县前亭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代表,已取得“选字第350623201721061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浦国土资[2018] 规预4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用地方式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正在有序推进中。
2019年4月17日,漳浦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漳浦县前亭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基础设施PPP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事项的说明》:“漳浦县前亭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基础设施PPP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用地,现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已获省政府批复农转用。目前,该规划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按法定程序办理至供地阶段,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现就后续办证事宜说明如下:(1)PPP项目用地符合漳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目前划拨手续正在办理中,PPP项目建设用地使用上述土地不存在法律障碍;(2)根据现有办证情况,并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PPP项目用地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3)我局将依法继续积极推进PPP项目用地的办证手续,确保尽快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
综上所述,该项目的用地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会对该项目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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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景德镇项目根据本项目《实施方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方以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
浮梁县国土资源局已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
36201805030035H),决定将项目用地划拨给政府方代表景德镇市陶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批准机关为浮梁县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浮国土划拨字[2018]16号。
上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景德镇项目正在办理后续的土地权证相关手续。
综上,景德镇项目虽尚未取得土地权证,但在该项目的《实施方案》及特许经营权协议均已明确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以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用地使用权。景德镇项目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得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系合法与有权使用。由于审批流程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督促政府方代表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证审批事宜,因此,景德镇项目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会对该项目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3)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根据采购文件,该项目用地由政府方负责办理,项目公司无偿使用项目用地。该项目由信丰县规划建设局、信丰县城市管理局作为政府方代表牵头实施。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信丰县城市管理局作为政府方已取得“选字第2018023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正在办理土地划拨相关手续,目前正在进行国有土地划拨用地批前公示,公示期: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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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2日,信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为信丰县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二期地块一宗地办理无偿划拨手续的批复》,“同意信丰县自然资源局将信丰县污水处理厂项目二期地块一宗地无偿划拨给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用于信丰县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同日,信丰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该宗地的划拨手续正在依法依规办理中,该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法律障碍,划拨对象为信丰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综上所述,该项目的用地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会对该项目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2、特许经营合同
本次募投项目中,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暂未签署特许经营合同。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已收到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BOT服务项目(编号:GZJD2018-XF-DY001)中标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019年4月16日,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关于信丰县污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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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尚未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说明》:“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系我局根据县政府的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社会资本方采购,并已向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我局将尽快推进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签约进展,双方签订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不存在法律障碍,目前尚未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不会对本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采购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因此,洪城环保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洪城环保与采购人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之间已形成了由采购文件内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依法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鉴于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说明签订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该项目尚未签署特许经营权合同不会对本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二)部分募投项目使用划拨用地的合法合规性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污水处理项目均使用划拨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用地证书 | 土地使用权人 | 使用权类型 | 地类 (用途) |
1 | 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 赣(2018)九江市不动产权第0069991号 |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市政园林局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2 | 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项目 | 九城国用(2007)第124号 | 九江蓝天碧水 | 划拨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
3 | 漳浦县前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 已取得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 | 漳浦县前亭工业园经济发有限公司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4 |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 已取得“浮国土划拨[2018]16号”《划拨决定书》 | 景德镇市陶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划拨 | 环境设施用地 |
5 | 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 | 樟国用(2009)第5244号 | 江西省樟树市供水公司 | 划拨 | 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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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万国用(2010)第015784号 | 万载县污水处理厂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7 | 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赣(2017)丰城市不动产权第0011468号 | 丰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处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8 | 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 已取得“选字第2018023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特定情形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进一步明确了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目录范围,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在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和包括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在内的电力设施用地属于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的8个污水处理项目,均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污水处理厂用地的范畴。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发行人污水处理厂项目可以使用划拨土地,前述募投项目使用划拨土地,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十、募投项目涉及ppp项目的,请补充说明是否纳入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如否,请补充说明原因;并请结合项目进展及政府出资进度安排等,补充说明现阶段是否需要履行通过人大批准程序
(一)项目入库情况
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 管理办法》(财库〔 2014〕215号),本次募投项目中,漳浦项目与景德镇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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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两个PPP项目纳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目库的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目库入库情况 |
1 | 漳浦项目 | 已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目库 |
2 | 景德镇项目 | 已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目库 |
(二)结合项目进展及政府出资进度安排等,补充说明现阶段是否需要履行通过人大批准程序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前述两个PPP项目尚未通过项目地方人大批准程序。
1、PPP项目政府付费已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及中期规划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2018年12月28日,漳浦县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将前亭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基础设施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县政府中期财政规划的批复》(浦政文[2018]228号),同意将漳浦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县政府中期财政规划。
2019年3月19日,景德镇市昌南新区管委会出具《关于同意将<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PPP项目>政府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及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的批复》,同意将景德镇项目政府支出责任(污水处理服务费等)纳入昌南新区中期财政规划;同意将项目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支出。
2、现阶段尚未通过人大批准的原因
(1)PPP项目根据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个年度纳入预算管理,并经本次政府同意后报人大审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第十九条:“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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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漳浦项目和景德镇项目2019年没有政府支出责任,无需在2019年经人大审议
依据《PPP项目合同书》,漳浦项目由洪城水业和政府方代表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福建省漳浦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运营,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洪城水业出资90%,漳浦县前亭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0%。上述出资已于2018年12月全部出资到位。依据漳浦县前亭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出资凭证及出资决策文件,该公司对项目公司的200万元出资系其以自有资金出资,不涉及财政支出。
依据《PPP项目合同书》,景德镇项目由洪城水业独资设立项目公司运营,不涉及政府方出资。
根据漳浦县前亭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景德镇市昌南新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实施相关财政安排的说明》,结合项目建设进度,漳浦项目、景德镇项目2019年尚处于建设期,2019年不会产生政府付费责任。
本项目中政府付费预算虽然已经同级政府批准纳入中期规划,但在项目进入运营期之前政府没有付费支出,因此,本项目尚未履行编制有关财政预算提交当地政府并提请同级人大批准的程序。
综上所述,鉴于漳浦项目、景德镇项目目前尚处于建设期,2019年度不会产生政府付费支出,因此现阶段不需要履行人大批准程序。十一、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特许权协议、PPP项目合同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政府批准文件等项目资料,保荐机构并查阅募投项目会计台账及相关会计凭证,对比公司同类业务固定资产规模,取得公司产能产量等业务资料,查阅网络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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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测算符合实际情况,投资数额的确定具有谨慎性,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均属于资本性支出;
2、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发行人募投项目投入金额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以投资金额;
3、丰城市新城区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项目是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延续,不存在项目延期的情况,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存在用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前投入金额的情况;
4、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建工程已包括本次募投项目,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况;
5、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近年来同类型项目的相比投资金额的确定具有合理性,新增产能未来市场空间明确,消化能力较为确定;
6、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测算依据和过程清晰,效益测算是谨慎、合理的,与公司及同行业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预期效益具有可实现性;
7、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的PPP项目均已约定具体的回款方式,并列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目库;
8、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均为现有主营业务,发行人具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和市场拓展能力,本次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9、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暂未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不存在法律障碍,尚未签署特许经营权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用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使用划拨建设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污水处理厂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10、漳浦项目、景德镇项目已纳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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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库;目前尚处于建设阶段,2019年没有政府支出责任,现阶段不需要履行人大批准程序。
发行人律师认为:
1、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暂未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不存在法律障碍,尚未签署特许经营权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用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使用划拨建设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污水处理厂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2、漳浦项目、景德镇项目已纳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目库;目前尚处于建设阶段,2019年没有政府支出责任,现阶段不需要履行人大批准程序。
问题5
申请人前次募投项目为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其中“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截至目前尚未完工。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是否存在延期,如存在,说明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进一步延期风险;(2)前次收购及配套融资相关项目的业绩情况,前次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情况,是否达到承诺效益。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前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及延期情况
(一)前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2016年4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54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合计发行49,82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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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10.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524,149,994.88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验资费用、股权登记费用及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4,531,331.75元。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万元) | 募集后调整投资金额(万元) | 达到使用状态日期 |
1 | 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 | 37,618.76 | 37,618.76 | 2019.3.31 |
2 | 南昌市九龙湖组团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工程 | 3,292.00 | 3,292.00 | 2016.12.1 |
3 | 南昌市瑶湖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工程 | 5,539.21 | 5,539.21 | 2017.12.1 |
4 | 南昌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 3,886.68 | 3,003.16 | 2016.12.1 |
5 | 南昌市朝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注) | 2,528.19 | - | - |
6 | 4845K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注) | 4,810.16 | - | - |
合计 | 57,675.00 | 49,453.13 | - |
注:鉴于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不能满足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全部投入,根据既定原则,南昌市朝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和4845K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不再由募集资金投入,改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
如上表所示,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前次募投项目均已建设完毕并达到可使用状态。
(二)前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前次募投项目中,“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存在延期情况,具体如下:
1、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
按照发行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披露,“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计划在原牛行水厂一期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和扩建,主要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配水管网工程和供水调度中心等工程,将供水量由原有的10万立方米/日提升至30万立方米/日,主要服务范围北至双港大道,南至生米大桥二环线,西至外环路,东至赣江大道,总面积约为74平方公里。该项目原定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为2018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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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区域双回路供电方案以及浑水管道规划方案调整的影响,该项目实际施工进度与预期时间存在一定差异,结合该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及验收审批预定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审慎决策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延期调整,其中该项目的制水工程部分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18年9月30日,供水调度中心部分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19年3月31日。
该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客观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的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及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延期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洪城水业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进行延期调整,其中该项目的制水工程部分延期至2018年9月30日,供水调度中心部分延期至2019年3月31日。
(2)独立董事意见
2018年6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延期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客观原因做出的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3)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洪城水业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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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项目的延期,是本着对公司及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根据项目客观原因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4)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018年6月29日,公司前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之核查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5)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募投项目延期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公告。
如上所述,公司“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延期履行了应有的决策程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前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再次延期的风险
前次募投项目中存在延期情况的“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其制水工程部分、供水调度中心部分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2019年3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公告中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一致,不存在再次延期的风险。二、前次收购及配套融资相关项目的业绩情况,前次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情况,是否达到承诺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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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554号”《关于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洪城水业向市政控股发行37,967,230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南昌燃气51%股权,向公交总公司发行6,764,348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公用新能源100%股权、向水业集团发行14,107,403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二次供水公司100%股权,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4,824,144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净额499,119,994.88元。
(一)前次收购及配套融资相关项目的业绩情况
根据洪城水业与市政控股、公交总公司及水业集团分别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市政控股、公交公司及水业集团根据协议对南昌燃气、公用新能源及二次供水公司的盈利补偿期间为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两年。鉴于该交易在2016年实施完毕,盈利补偿期间为2016年、2017年、2018年。
2016年-2018年,南昌燃气、公用新能源及二次供水公司业绩承诺金额及实际实现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
承诺数 | 实现数 | 承诺数 | 实现数 | 承诺数 | 实现数 | |
南昌燃气 | 8,400.00 | 15,815.65 | 7,900.00 | 10,553.05 | 7,400.00 | 10,296.72 |
公用新能源 | 750.00 | 852.07 | 700.00 | 703.20 | 650.00 | 727.67 |
二次供水公司 | 1,500.00 | 4,094.49 | 1,450.00 | 1,615.20 | 1,400.00 | 1,411.65 |
注:上述业绩承诺金额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如上表所示,前次收购标的均已完成业绩承诺。
(二)前次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9]第6-00001号),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如下:
实际投资项目 | 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 | 承诺效益 |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 截止日 累计实现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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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利用率 | ||||||||||
1 | 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 | 56.70% | - | - | 522.13 | - | - | 583.70 | 583.70 | 是 |
2 | 南昌市九龙湖组团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工程 | 86.21% | - | -18.74 | 169.11 | - | 169.62 | 233.45 | 403.07 | 是 |
3 | 南昌市瑶湖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工程 | 46.36% | - | -181.43 | 11.85 | - | -138.73 | 52.94 | -85.79 | 是 |
4 | 南昌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 58.30% | - | 61.77 | 79.81 | - | 142.87 | 79.07 | 221.94 | 是 |
5 | 南昌市朝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6 | 4845K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如上表所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实现承诺效益。
三、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转固资料、募集资金使用公告文件、项目延期决策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收购标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项目延期履行了应有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再次延期的风险。前次收购标的均已实现业绩承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实现承诺效益。
问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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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申请人设立的各类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约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技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2)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申请人是否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是否有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回复】一、报告期内申请人设立的各类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约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技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2017年6月13日,公司与江西洪客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皓红谷投资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皓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设立“洪城水业产业并购投资基金”(暂定,以工商注册为准)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未与合作方签署正式协议,基金未设立,各方也未实际出资。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上海昌迪、中航信托共同成立洪城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拟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昌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立洪城水业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各方未签署正式协议,基金未设立,各方也未实际出资。
2019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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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关于终止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议案,并发布了《关于终止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终止参与前述两个产业基金的设立。同时,公司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公司不参与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未设立各类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二、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申请人是否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是否有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经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公司公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不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委托理财及委托借款的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委托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 - | 16,418.89 |
小计 | - | - | 16,418.89 |
委托借款-双港供水 | - | 260.51 | 300.57 |
委托借款-环联环保 | 309.13 | - | - |
小计 | 309.13 | 260.51 | 300.57 |
委托理财、委托借款合计 | 309.13 | 260.51 | 16,719.46 |
合计占期末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0.08% | 0.07% | 4.94% |
如上表所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环联环保有309.13万元的委托借款,参股公司其他股东亦同比例提供了借款。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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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性投资。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性投资总额309.13万元,占期末公司净资产38.60亿元的0.08%,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8.94亿元的0.35%。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总额很小,占公司净资产及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非常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量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不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与江西洪客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皓红谷投资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皓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设立“洪城水业产业并购投资基金”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公告、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委托理财协议、委托贷款协议、公司就投资或设立各类基金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投资或设立各类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不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最近一期末公司财务性投资为向参股子公司提供的委托借款,金额较小,占公司净资产及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非常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量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不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问题7
根据公告信息,申请人于2018年8月进行了会计估计变更,调整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法的计提比例。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应收账款分别为4.74亿元、5.91亿元、5.06亿元和6.03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述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内容,对申请人当期财务数据的影响;(2)结合行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务模式详细说明申请人进行上述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详细披露变更时点前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变化;(3)申请人是否严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4)结合应收账款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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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质、账龄结构、期后回款情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申请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一、前述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内容,对申请人当期财务数据的影响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内容
为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便于投资者进行价值评估与比较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发行人于2018年8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应收账款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中“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变更前后,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结构及对应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表所示:
变更前 | 变更后 | ||
账龄 |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比例 | 账龄 |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比例 |
1年以内(含1年) | 5% | 1年以内(含1年) | 5% |
1至2年 | 10% | 1至2年 | 10% |
2至3年 | 30% | 2至3年 | 30% |
3年以上 | 50% | 3至4年 | 50% |
4至5年 | 80% | ||
5年以上 | 100% |
由上表可知,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将账龄结构中,原3年以上的部分进一步细分为3至4年、4至5年、5年以上,并确定了相应的计提比例。原3年以下的部分账龄结构划分及对应的坏账计提比例未发生变化。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申请人当期财务数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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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公司上述会计估计变更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实施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依据公司2018年12月31日应收款项账龄及性质分类,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报表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差异 |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63,864.08 | 63,077.69 | -786.39 |
其他应收款 | 7,867.11 | 7,658.94 | -208.17 |
流动资产合计 | 256,933.56 | 255,939.00 | -994.56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6,265.56 | 6,493.19 | 227.63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742,471.59 | 742,699.22 | 227.63 |
资产总计 | 999,405.15 | 998,638.22 | -766.93 |
未分配利润 | 124,724.94 | 123,993.50 | -731.44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353,627.37 | 352,895.93 | -731.44 |
少数股东权益 | 33,097.79 | 33,062.30 | -35.48 |
股东权益合计 | 386,725.16 | 385,958.23 | -766.93 |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 999,405.15 | 998,638.22 | -766.93 |
资产减值损失 | 2,661.44 | 3,656.00 | 994.56 |
营业利润 | 54,927.74 | 53,933.18 | -994.56 |
利润总额 | 55,103.05 | 54,108.49 | -994.56 |
所得税费用 | 12,529.87 | 12,302.24 | -227.63 |
净利润 | 42,573.18 | 41,806.25 | -766.9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4,332.11 | 33,600.66 | -731.44 |
少数股东损益 | 8,241.07 | 8,205.59 | -35.48 |
如上表所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导致公司2018年调增资产减值损失994.56万元,调减利润总额994.56万元,扣除所得税的影响,调减合并净利润766.93万元,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1.44万元,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731.44万元。二、结合行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务模式详细说明申请人进行上述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详细披露变更时点前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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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洪城水业主要从事自来水生产和销售、城市污水处理、给排水工程建设等业务。公司属于国家大型一类供水企业,在南昌供水市场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供水区域垄断性。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遍及江西全省,在全省污水处理和环保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积极向国内其他地区进行拓展。
2016年,公司收购南昌燃气51%股权、公用新能源100%股权和二次供水100%股权。南昌燃气和公用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燃气的生产和销售,以及相关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二次供水主营业务为二次供水管道设备设计、安装。2016年收购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从自来水生产和销售、城市污水处理、给排水工程建设业务进一步延伸至燃气销售和燃气工程业务,扩张了上市公司在公用事业领域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和公司的业务模式
从公司的主营业务来看,公司主要从事以下三类业务:(1)水务处理(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2)燃气业务(燃气销售、燃气安装);(3)给排水工程业务。
上述业务所处行业以及公司的业务模式如下:
1、水务处理
(1)自来水供应
自来水供应方面,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城市供水属于特许经营行业,由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城市供水业务。
2012年12月20日,经南昌市人民政府批准,南昌市水务局与洪城水业签署《南昌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南昌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区域的供水,以及青云水厂、朝阳水厂、下正街水厂、牛行水厂、长堎水厂、红角洲水厂、城北水厂、湾里水厂、双港水厂的制水,有效期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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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公司根据政府核准的供水价格向用水户收取供水费,收取的供水费以用户端安装的水表所计量的用户使用自来水量(即公司售水量)计算。公司抄表人员定期上门抄录水表计量的用户用水量,抄表后公司将水费单据送至用户,用户按照用水量缴纳水费。
基于自来水供应业务的特点及结算模式,该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小,且账期较短。
(2)污水处理业务
污水处理业务亦属于特许经营行业,由政府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通过BOT模式、TOT模式等形式授予特定投资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污水处理业务。
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的客户为污水处理厂所在地的政府。公司与政府签署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协议及排水服务协议,并依据协议的约定,在当月向政府收取上月的污水处理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结算及支付污水处理费相比协议约定会有一定的滞后,因此期末公司污水处理业务会产生一定金额的应收账款,但账期基本在1年以内。
2、燃气业务
(1)燃气销售
燃气销售方面,根据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销售业务主要是赚取上下游燃气价格的差价,由于上下游价格均由政府指导或定价,具有公共品属性。
燃气销售中管道天然气的结算模式根据不同用户分类来制定差异化的结算方式,对于居民用户采取定期抄表的形式,一般两个月结算一次。以工商业用户为主的非居民用户,则根据合同约定在每月初计划用气量,并按照计划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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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预交当月气费,并于下月预交气费时先结算上月气费。
公司另有小部分压缩天然气收入,其客户为到加气站加气的出租车和公交车,结算模式为现款现货,不产生应收账款。
(2)燃气安装
燃气工程安装业务,一般由燃气用户向南昌燃气所属辖区的营业网点提出用气申请后,由南昌燃气的营业网点与用户签订燃气安装协议,根据不同类型用户的用气规模、用气特点等进行安装方案设计和设备选型,然后进行管道施工和燃气设备(如气表)的安装。安装工程通过质检验收后,按照南昌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标准向用户收取安装费,并为用户办理通气手续。
燃气工程安装的结算模式根据不同用户签署的协议来约定,居民用户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先收取40%工程款,工程完工后通气前收取剩余的60%工程款,对于已铺设立管的小区居民用户进行挂表通气工程的,则在合同签订后直接收取100%工程款。非居民用户中按照工程性质区分结算方式,对于安装完成后暂不挂表通气的用户在合同签订后收取100%工程款,对于安装完成后直接通气的用户,在合同签订后支付50%工程款,在挂表通气后收取剩余的50%工程款。
综上,基于燃气销售、燃气安装业务的特点及结算模式,该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较少且账期较短。
3、给排水工程
公司的给排水工程业务主要包括自来水管网铺设、污水处理厂施工、二次供水向高楼层自来水用户提供供水设备安装服务,子公司工程公司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类业务。
应收账款确认方面,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与业主方进行工程结算并确认对应的应收账款。
价款支付方面,依据该类工程的业务特点及与客户签订的工程合同,在合同签署后,客户一般会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0-30%;项目施工过程中按双方结算并确认的工程量的70%左右支付,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总造价的70%-80%,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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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竣工验收并经造价审核后支付总造价的90%-95%,剩余款项在项目质保期结束后支付。由于大部分工程周期在1年以上,且施工完成至竣工验收期间的流程较长,前述工程项目结算方式及款项支付方式导致公司确认应收账款与款项回收期间会产生一定的时间差,从而使得公司给排水工程业务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账期不等。
(二)上述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给排水工程业务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且持续增长,2016年-2018年这一比例分别为15.55%、13.84和25.12%。在此基础上,结合给排水工程业务应收账款确认及款项支付的特点,且给排水工程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账期不等,为充分体现公司经营业务的实质,更为合理的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进行了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账龄结构中,原3年以上的部分进一步细分为3至4年、4至5年、5年以上,并确定了相应的计提比例,其中4至5年、5年以上的计提比例高于原比例,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更为谨慎,更符合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具有合理性。
(三)变更时点前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前后,公司的生产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公司的会计估计变更属于正常合理的变更,变更后更能体现公司的真实业绩,变更后未导致公司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化,变更后的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属于合理区间内。因此,公司的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方法》第八条第四款“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的相关规定。四、结合应收账款欠款客户资质、账龄结构、期后回款情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申请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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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如下:
账 龄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
1年以内 | 46,724.63 | 63.16% | 29,094.31 | 50.09% | 41,508.34 | 64.39% |
1至2年 | 8,896.45 | 12.03% | 17,215.79 | 29.64% | 19,940.39 | 30.93% |
2至3年 | 12,785.19 | 17.28% | 9,092.02 | 15.65% | 1,883.96 | 2.92% |
3至4年 | 3,025.27 | 4.09% | 1,245.30 | 2.14% | 1,130.73 | 1.75% |
4至5年 | 1,101.09 | 1.49% | 734.39 | 1.26% | ||
5年以上 | 1,445.18 | 1.95% | 706.78 | 1.22% | ||
合 计 | 73,977.82 | 100.00% | 58,088.58 | 100.00% | 64,463.42 | 100.00% |
1、账龄结构及其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1-2年的应收账款由2016年末的30.93%、2017年末的29.64%降为2018年末的12.03%,主要系2017年末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较低,转入2018年末1-2年的应收账款相应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2-3年应收账款由2016年末的2.92%、2017年末的15.65%上升为2018年末的17.28%;3年以上应收账款合计占比由2016年末的1.75%、2017年末的4.62%上升至2018年末的7.5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给排水工程业务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且持续增长,2018年这一比例达到了25.12%。结合上文所述给排水工程业务应收账款确认、款项回收的方式及特点,在给排水工程业务收入增长较快的情况下,给排水工程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增加较多且部分应收账款账期较长。
截至2018年末,公司2-3年应收账款余额为12,785.19万元,主要为工程公司应收大道建设的新建县工业三路项目建设款5,807.60万元(其中2-3年为5,453.26万元),应收南昌县武阳创业园起步区近期治捞工程项目建设款1,111.35万元(其中2-3年为1,111.35万元)。公司已在2018年末按照2-3年账龄对应的计提比例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客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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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污水处理业务及给排水工程业务产生。污水处理企业的客户通常为政府市政部门,双方按照特许经营权及排水服务协议的约定定期结算污水处理费,客户资质良好;公司的给排水工程业务项目均为通过招标方式承接并签订合同,业主方主要为国有大型建设单位,客户的资信较好。
3、期后回款公司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主要为1年以内。2018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73,977.82万元,截至2019年4月9日已收回23,898.19万元,回款比例32.30%。回款情况良好。
4、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及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兴蓉环境 | 渤海股份 | 联泰环保 | 首创股份 | 国中水务 | |
2018.12.31/2018年度 | 应收账款 | 108,165.90 | 63,732.65 | 3,323.28 | 294,126.76 | 30,134.16 |
营业收入 | 415,965.00 | 156,674.09 | 25,147.74 | 1,245,536.30 | 46,797.71 | |
应收占收入比 | 26.00% | 40.68% | 13.22% | 23.61% | 64.39% | |
应收坏账准备 | 26,763.60 | 5,332.04 | - | 7,103.87 | 974.97 | |
坏账计提比例 | 24.74% | 8.37% | - | 2.42% | 3.24% | |
2017.12.31/2017年度 | 应收账款 | 95,330.62 | 75,963.64 | 1,670.48 | 233,341.92 | 31,058.11 |
营业收入 | 373,114.50 | 166,294.61 | 18,468.16 | 928,502.08 | 43,978.20 | |
应收占收入比 | 25.55% | 45.68% | 9.05% | 25.13% | 70.62% | |
应收坏账准备 | 21,518.09 | 2,077.14 | - | 5,237.21 | 1,075.74 | |
坏账计提比例 | 22.57% | 2.73% | - | 2.24% | 3.46% | |
2016.12.31/2016年度 | 应收账款 | 69,271.78 | 20,788.92 | 1,728.83 | 209,995.77 | 23,974.90 |
营业收入 | 305,833.55 | 79,878.43 | 20,136.56 | 791,204.06 | 35,781.99 | |
应收占收入比 | 22.65% | 26.03% | 8.59% | 26.54% | 67.00% | |
应收坏账准备 | 17,638.41 | 284.16 | - | 4,011.13 | 932.79 | |
坏账计提比例 | 25.46% | 1.37% | - | 1.91% | 3.89% | |
项目 | 创业环保 | 重庆水务 | 行业平均 | 洪城水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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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1/2018年度 | 应收账款 | 213,104.90 | 100,693.20 | 116,182.98 | 73,977.82 | - |
营业收入 | 244,751.50 | 517,104.07 | 378,853.77 | 437,775.11 | - | |
应收占收入比 | 87.07% | 19.47% | 39.20% | 16.90% | - | |
应收坏账准备 | 4,958.40 | 10,236.28 | 9,228.19 | 10,900.13 | - | |
坏账计提比例 | 2.33% | 10.17% | 8.54% | 14.73% | - | |
2017.12.31/2017年度 | 应收账款 | 196,425.90 | 91,576.71 | 103,623.91 | 58,088.58 | - |
营业收入 | 214,834.10 | 448,185.42 | 313,339.58 | 354,417.06 | - | |
应收占收入比 | 91.43% | 20.43% | 41.13% | 16.39% | - | |
应收坏账准备 | 3,675.90 | 9,649.80 | 7,205.65 | 7,474.59 | - | |
坏账计提比例 | 1.87% | 10.54% | 7.24% | 12.87% | - | |
2016.12.31/2016年度 | 应收账款 | 183,782.30 | 106,191.82 | 87,962.05 | 64,463.42 | - |
营业收入 | 195,866.60 | 445,366.06 | 267,723.89 | 309,121.17 | - | |
应收占收入比 | 93.83% | 23.84% | 38.35% | 20.85% | - | |
应收坏账准备 | 2,240.30 | 10,970.38 | 6,012.86 | 5,325.02 | - | |
坏账计提比例 | 1.22% | 10.33% | 7.36% | 8.26% | - |
注1:联泰环保期末应收账款系向政府部门收取的账龄在1年以内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无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不计提坏账准备。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坏账计提比例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账龄变化情况、客户资质、期后回款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谨慎、充分。
(二)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不存在显著差异
公司现行的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坏账政策会计估计情况如下:
年份 | 账龄 | 兴蓉环境 | 渤海股份 | 联泰环保 | 首创股份 | 国中水务 | 重庆水务 | 洪城水业 | ||
非工程类 | 工程类 | 供排水类 | 工程类 | |||||||
2018.12.31 | 1年以内 | 5% | 3% | 5% | 0% | 0.5% | 3% | 5% | 5% | 5% |
1至2年 | 10% | 5% | 20% | 5% | 0.5% | 5% | 10% | 10% | 10% | |
2至3年 | 20% | 20% | 50% | 5% | 0.5% | 10% | 50% | 20% | 30% | |
3至4年 | 30% | 40% | 100% | 20% | 0.5% | 20% | 90%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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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至5年 | 50% | 60% | 100% | 20% | 0.5% | 50% | 90% | 50% | 80% |
5年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90% | 50% | 100% |
注1:渤海股份报告期内对于6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注2:创业环保2018年执行新收入准则及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应收账款按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因此此处未列示。
通过上述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政策的对比,公司目前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五、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获取了洪城水业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决议及公告文件,测算了会计估计变更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核查了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及应收账款账龄结构、期后回款情况,查阅了可比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坏账计提政策并进行了比较。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洪城水业此次会计估计变更系细分原有账龄并确定对应坏账计提比例,对发行人当期财务数据影响较小;洪城水业会计估计变更后较之前更为谨慎合理;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报告期内洪城水业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不存在显著差异。
问题8
申请人2015年和2017年未进行现金分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2015年和2017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核查并发表意见;并核查申请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回复】一、申请人2015年和2017年未进行现金分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2015年和2017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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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3)利润分配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满足公司实际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需求的现金分红政策。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实现盈利时,在符合《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时,公司按年以现金形式分红,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比例:
……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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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按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熟低原则);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
4、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现金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二)发行人2015年、2017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公司2015年-2017年现金分红情况
2015年-2017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现金分红金额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
2015年度 | - | 25,651.00 | - |
2016年度 | 19,915.31 | 23,237.47 | 85.70% |
2017年度 | - | 27,396.95 | - |
2015年-2017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 19,915.31 | ||
2015年-2017年年均净利润 | 25,428.48 | ||
2015年-2017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2015年-2017年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 78.32% |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实施了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2015年-2017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19,915.31万元,占2015年-2017年年均净利润的78.32%,符合《公司章程》中“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2、2015年、2017年不进行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2015年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为:(1)2016年度公司预计资金支出将达到30.27亿元,包括正常生产经营支出、更新改造支出、牛行水厂二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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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支出、各污水处理厂新建及提标改造支出等。考虑公司2016年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公司未对2015年利润进行现金分红;(2)2016年3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开始实施。该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本及股本结构发生变化,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提出2015年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3)董事会提议2016年中期进行利润分配,并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2016年中期公司实际现金分红5,702.62万元。
2017年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为:公司预计2018年资金支出将达到88.78亿元,城北水厂一、二期、红角洲水厂二期工程、洪城环保提标扩容项目、绿源光伏电站项目、燃气场站建设、中高压管敷设、新能源加气站建设等项目将陆续推进,考虑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务扩张和产业布局,对资金的需求较大,为公司长远发展和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并谋求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董事会提议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因此,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支出需求及维护股东利益,公司2015
年、2017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3、发行人2015年、2017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包括: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现金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1)2015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召开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投资者说明会,就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相关事项予以了说明。
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拟定‘本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并提出本年度未分配利润留待2016年中期及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做法,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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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2015年度分配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2)2017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公司2017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2018年4月20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17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公司还于2018年4月27召开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投资者说明会,就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相关事项予以了说明。
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综上,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资金需求、长远发展及股东利益在2015年度、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公司2015年度、2017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二、发行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
(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现金分红条款的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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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对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条款内容的规定如下:
“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相关内容。保荐机构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应当督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落实本通知的要求。
三、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现金分红条款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对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条款内容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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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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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
申请人现行《公司章程》中第一百六十五条载明了与现金分红相关的内容,具体内容参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八”之“一、申请人2015年和2017年未进行现金分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2015年和2017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之“(一)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现行《公司章程》现金分红的相关条款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施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施情况如下:
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016年9月8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6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438,663,1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1.3元人民币(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8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9月27日实施完毕。
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2017年5月16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89,593,62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7月7日实施完毕。
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2019年5月9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89,593,62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尚待实施。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33,338.40万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28,078.36万元的1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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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
(五)申请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三年(2016年、2017年、2018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分红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现金分红金额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比例 |
2016年度 | 19,915.31 | 23,237.47 | 85.70% |
2017年度 | - | 27,396.95 | - |
2018年度 | 13,423.09 | 33,600.66 | 39.95%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 33,338.40 | ||
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 28,078.36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 118.73% |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实施了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33,338.40万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28,078.36万元的118.73%,符合《公司章程》中“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此外,最近三年中,2017年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如本反馈回复之“问题八”之“一、申请人2015年和2017年未进行现金分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2015年和2017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之“(二)发行人2015年、2017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所述,系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资金需求、长远发展及股东利益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公司2017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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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现金分红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实施情况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
问题9
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在建工程余额稳定在10亿元左右,请申请人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在建工程建设周期等情况补充说明在建工程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报告期内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在建工程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对应的项目建设需求
从公司的主营业务来看,公司主要从事以下三类业务:(1)水务处理(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2)燃气业务(燃气销售、燃气安装);(3)给排水工程业务。
自来水供应方面,发行人负责提供南昌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区域的供水。一方面,随着南昌城区面积的扩及及城市人口的增加,原有自来水厂已不能满足人口用水需求,发行人需不断新建自来水厂以扩大供水量;另一方面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自来水管网会出现老化的情况。为充分保障城市供水,发行人需不断对城市自来水管网进行改造。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了自来水厂的新建及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工程,相应的在建工程较多。
污水处理方面,发行人有如下项目建设需求:(1)发行人在业务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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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会不断取得新的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并通过BOT的形式进行建设;(2)在国家水污染治理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环保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发行人2017年启动了多家原有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程;(3)随着城市的发展,原有部分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日渐不足,发行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先后启动了部分污水处理厂的扩建工程。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因污水处理厂新建、提标改造、扩建形成的在建工程较多。
燃气业务方面,报告期内,一方面发行人积极响应南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化南昌”和“铸铁管改造”民生工程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持续推进天然气老旧管网改造;另一方面根据城市规模的扩张和面积的扩大,持续进行天然气管网的新建,以更好地服务城市居民。天然气管网改造和新建导致在建工程增加。
(二)报告期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较大具有合理性
1、报告期在建工程与主营业务发展的需求相匹配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在建工程项目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自来水城市管网改造工程 | 4,711.41 | 18,060.76 | 19,680.61 |
引赣入湾湾里加压站工程 | 2,136.51 | - | - |
南昌市自来水厂节能降耗及提标改造工程 | 1,426.27 | 1,322.11 | 1,044.26 |
天燃气城市管网新建、改造及场站建设工程 | 21,305.41 | 14,972.51 | 20,911.13 |
南昌市城北水厂新建一期工程 | - | 41,634.28 | 32,818.59 |
南昌市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 | 16,172.59 | 21,274.08 | 15,335.01 |
赣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工程(BOT) | 1,809.67 | 1,794.19 | 1,747.41 |
滨海园区第三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BOT) | 520.15 | 4,359.43 | 2,791.74 |
滨海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BOT) | 580.66 | 95.46 | 19.24 |
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BOT) | 6,544.24 | 41.7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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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在建工程项目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78家县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BOT) | 5,414.37 | 13,920.59 | 5,175.23 |
蛟滩污水处理厂项目(BOT) | 5,149.02 | 224.38 | - |
营口市北五污水处理厂工程(BOT) | 1,569.85 | - | - |
营口市虎庄河污水处厂工程(BOT) | 1,234.77 | - | - |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PPP) | 2,010.53 | - | - |
合 计 | 70,585.45 | 117,699.57 | 99,523.22 |
期末在建工程余额 | 73,553.38 | 119,465.54 | 102,101.51 |
主要项目占比 | 95.96% | 98.52% | 97.47%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包括:(1)自来水城市管网改造工程、自来水厂新建、扩建或改造工程;(2)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或提标改造工程;(3)天然气城市管网新建及改造工程。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建工程与其主营业务发展的需求相匹配。
2、主要在建工程的建设周期及完工情况
(1)管网新建及改造
发行人所进行的自来水管网新建及改造、燃气老旧管网新建及改造为长期持续的一个建设工程,单项工程的建设周期根据建设及改造项目大小而异,不存在统一的建设周期。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进行上述管网的新建及改造,故报告期各期末管网相关在建工程余额较大。
(2)南昌市城北水厂工程项目
南昌市城北水厂工程项目,业经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发改设审字[2011]1425号《关于南昌市城北水厂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及赣发改设审函[2012]190号《关于南昌城北水厂取水隧洞施工方案变更核定意见的函》,建设规模20万吨/日,工程分二期实施,一期工程规模为10万吨/日,工程概算总投资45,005.71万元。项目于2012年底开工,由于受南昌市沿江快速路建设影响,项目浑水管铺设工作受阻,造成城北水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延期,该项目已于2018年3月完工转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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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昌市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
南昌市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业经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洪发改设字[2014]146号《关于南昌市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建设总规模30万吨/日,一期已实施10万吨/日,二期扩建规模20万吨/日,工程投资估算约40,000.00万元。项目于2015年底开工,原定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为2018年6月。由于受到区域双回路供电方案以及浑水管道规划方案调整的影响,公司实际施工进度与预期时间存在一定差异,造成项目建设延期,其中该项目的制水工程部分延期至2018年9月30日,供水调度中心部分延期至2019年3月31日。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制水工程部分已于2018年9月完工转固,供水调度中心部分已于2019年3月31日转固。
(4)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容及提标改造项目
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或 提标改造项目的建设周期因建设内容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1)新建项目涉及土建工程、设备安装,相应建设周期较长,一般为1-2年(不含前期准备时间);(2)扩建或提标改造项目通常在污水处理厂原址或周边进行,只需增加部分设备及污水处理设施即可,因此建设周期较短,一般在1年以内(不含前期准备时间)。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及环保治理政策的要求,持续不断的进行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或提标改造项目,结合该类项目的建设周期,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污水处理厂相关在建工程余额较大。
综上所述,因主营业务发展需要及行业政策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在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天然气供应等方面持续进行了多个项目的建设,且各项目建设周期不一,故期末在建工程余额较大且具有合理性。
二、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
对于污水处理厂(包括新建、扩建或提标)相关的在建工程,公司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无形资产核算;对于自来水厂(包括新建、改造及扩建)项目、管网(自来水、天然气)项目相关的在建工程,公司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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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对于自行建造的各类固定资产,公司分别确定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公司每月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汇总,再按最佳估计成本将其结转为固定资产,并于结转次月计提折旧。公司对自来水厂项目、管网项目相关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准分别为:
(1)对于自来水厂项目,以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通水且水质检测合格三个条件均满足作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准;(2)对于自来水管网项目,以工程验收合格达到通水条件并通水作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准;(3)对于天然气管网项目,以工程验收合格达到通气条件并通气作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公司对污水处理厂相关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准为:以工程完工并通过工程竣工备案、通过环保验收、客户开始确认污水处理服务费三个条件满足时作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及其转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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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在建工程 | 2016.12.31 | 2017年 增加 | 2017年转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 2017.12.31 | 2018年 增加 | 2018年转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 2018.12.31 |
自来水城市管网改造工程 | 19,680.61 | 4,358.35 | 5,978.21 | 18,060.75 | 10,245.73 | 23,595.08 | 4,711.40 |
引赣入湾湾里加压站工程 | - | - | - | - | 2,136.51 | - | 2,136.51 |
南昌市自来水厂节能降耗及提标改造工程 | 1,044.26 | 277.85 | - | 1,322.11 | 104.16 | - | 1,426.27 |
天燃气城市管网新建、改造及场站建设工程 | 20,911.13 | 21,189.85 | 27,128.46 | 14,972.52 | 26,002.80 | 19,669.90 | 21,305.42 |
南昌市城北水厂新建一期工程 | 32,818.59 | 8,815.69 | - | 41,634.28 | 637.91 | 42,272.19 | - |
南昌市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 | 15,335.01 | 5,939.08 | - | 21,274.09 | 12,777.61 | 17,879.10 | 16,172.60 |
赣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工程(BOT) | 1,747.41 | 46.78 | - | 1,794.19 | 15.48 | - | 1,809.67 |
滨海园区第三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BOT) | 2,791.74 | 1,567.69 | - | 4,359.43 | 1,238.58 | 5,077.86 | 520.15 |
滨海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BOT) | 19.24 | 76.21 | - | 95.45 | 485.20 | - | 580.65 |
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BOT) | - | 41.78 | - | 41.78 | 6,502.47 | - | 6,544.25 |
78家县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BOT) | 5,175.23 | 12,502.76 | 3,757.40 | 13,920.59 | 36,362.40 | 44,868.63 | 5,414.36 |
蛟滩污水处理厂项目(BOT) | - | 224.38 | - | 224.38 | 4,924.64 | - | 5,149.02 |
营口市北五污水处理厂工程(BOT) | - | - | - | - | 1,569.85 | - | 1,569.85 |
营口市虎庄河污水处厂工程(BOT) | - | - | - | - | 1,234.77 | - | 1,234.77 |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PPP) | - | - | - | - | 2,010.53 | - | 2,010.53 |
合计 | 99,523.22 | 55,040.42 | 36,864.07 | 117,699.57 | 106,248.64 | 153,362.76 | 70,58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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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在建工程中,自来水城市管网改造工程、天燃气城市管网新建、改造及场站建设工程2017年、2018年当期均有增加及转入固定资产,与该类工程长期持续的特点相符。
南昌市城北水厂新建一期工程2012年开工,由于受南昌市沿江快速路建设影响,项目浑水管铺设工作受阻,项目建设有所延期,该项目已于2018年3月达到可使用状态并转入固定资产。
南昌市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原定2018年6月转固,受到区域双回路供电方案以及浑水管道规划方案调整的影响,项目建设有所延期,其中制水工程部分2018年9月达到可使用状态并转固;2018年末在建工程余额为该项目的供水调度中心部分,该部分也已于2019年3月达到可使用状态并转固。
滨海园区第三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BOT)为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处理能力3万m
/日,2012年开始建设。由于滨海园区原定的招商引资计划未达预期,入驻企业数量增长较慢,从项目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角度考虑,公司推迟了该项目的建设。2017年该项目重新启动建设,2018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入无形资产。
78家县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BOT)系公司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西省《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原有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与当地污水处理需求之间的缺口,报告期内开展的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其中2016年、2017年进行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的污水处理厂为13家,2018年新增34家。该项目2017年在建工程增加12,502.76万元,当期转入无形资产3,757.40万元,2018年在建工程增加36,362.40万元,当期转入无形资产44,868.63万元。该项目在建工程的变动情况与进行扩建、提标改造工程的污水处理厂数量及扩建、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周期1年左右相符。
三、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了公司报告期内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及环评批复、资本支出预算等文件等;审阅了报告期内在建项目的施工及采购合同、审批单据、资金支付单据;对重大项目实地监盘,获取项目进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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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判断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在建工程结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应转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未结转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在建工程结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应转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未结转的情况。
问题10
最近一期末,申请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29.47亿元,主要为特许经营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对特许经营权的入账依据、计量及摊销方式,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谨慎合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特许经营权的入账依据、计量及摊销方式以及会计处理
截至2018年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33.82亿元,其中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为32.38亿元,系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运营的89个污水处理厂对应的特许经营权所形成。
公司运营的上述污水处理厂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及移交-经营-移交方式(TOT)方式获取特许经营权,对应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均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一)特许经营权的入账依据
1、BOT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关于BOT业务的初始确认规定如下:
(1)金融资产: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无形资产: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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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通过比较可知,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主要依据: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根据收费金额是否确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发行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均按照无形资产入账,具体原因如下:
(1)依据发行人与各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签署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排水服务协议》或《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发行人运营的污水处理厂每月应收取的排水服务费(即污水处理收费)=月实际污水处理量×基本单价+月超(欠)进水量×超(欠)进水单价,其中月超(欠)进水量为实际处理水量与基本水量(设计处理能力)之间的差额,超(欠)进水单价与基本单价存在差异。
鉴于每月实际处理水量不固定,由此发行人每月应收取的排水服务费也不确定,BOT项目特许经营权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结合污水处理协议条款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公司将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核算。
(2)依据发行人与各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签署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排水服务协议》或《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如因公司原因出水水质指标未达要求,则无法按处理水量获得足额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有可能承担违约金。
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属于从事经营期间内,污水处理达到合同约定要求而收取的费用,但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结合污水处理协议条款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公司将BOT模式下的特许经营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核算。
2、TOT模式
与BOT项目类似,TOT模式下发行人每月应收取的排水服务费不确定,且若因公司原因出水水质指标未达要求,则无法按处理水量获得足额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有可能承担违约金,结合污水处理协议条款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公司将TOT模式下的特许经营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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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许经营权的计量、摊销
1、计量发行人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BOT方式运营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及对应的特许经营权,在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前,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放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达到可使用状态以后转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对于TOT方式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及对应的特许经营权,发行人在购买时作为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摊销
BOT模式下,对应的特许经营权以竣工决算(未决算的按预结转)中固定资产类别按公司折旧政策的折旧年限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年限孰低的原则以直线法(不考虑净残值)进行摊销;TOT模式下,对应的特许经营权主要分为两类:房屋建筑物和设备,其中房屋建筑物按照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年限直线摊销,设备按照10-20年摊销。
(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谨慎合理
发行人特许经营权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见前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相关规定。
1、同行业可比公司关于特许经营权的会计处理
同行业可比公司关于特许经营权的初始确认和计量、摊销的会计处理如下:
序号 | 证券简称 | 初始确认和计量 | 摊销 |
1 | 兴蓉环境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关于BOT的规定,根据BOT合同的约定和实际经营情况综合判断,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 确认为无形资产的BOT合同,该无形资产在从事经营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 |
2 | 渤海股份 | 确认为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 | 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平均摊销。 |
3 | 联泰环保 | 根据特许经营权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核算为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 | 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年限,按照工作量进行分摊,以设计能力的日污水处理量乘以天数为基数进行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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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首创股份 | 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以无形资产为主。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 使用寿命为有限的, 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采用能反映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摊销方法,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 |
5 | 国中水务 | 特许经营权均确认为无形资产,且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 依据特许经营期限采用平均年限法摊销 |
6 | 创业环保 | 特许经营权均确认为无形资产,以成本计量。 | 根据特许经营期限以直线法按照25至30年平均摊销。 |
7 | 重庆水务 | 特许经营权均确认为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 在从事经营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 |
8 | 国祯环保 | 依据相关《特许经营协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如果合同规定了基本水量条款,确认为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如果合同未规定基本水量条款,确认为无形资产。 | 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根据特许经营期限以直线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平均摊销。 |
9 | 上海环境 | 根据合同约定,按收费金额是否确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 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在从事经营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 |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特许经营权的初始确认、计量及摊销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2、同行业可比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具体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特许经营权的确认为金融资产 /无形资产及特许经营权占营业收入、总资产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兴蓉环境 | 渤海股份 | 联泰环保 | 首创股份 | 国中水务 | |
2018.12.31/2018年度 | ||||||
特许经营权 | 长期应收款 | 111,557.37 | - | 46,498.54 | 379,491.03 | - |
无形资产 | 293,540.54 | 179,149.81 | 133,930.25 | 2,091,464.13 | 78,216.88 | |
合计 | 405,097.91 | 179,149.81 | 180,428.79 | 2,470,955.16 | 78,216.88 | |
营业收入 | 415,965.00 | 156,674.09 | 25,147.74 | 1,245,536.30 | 46,797.71 | |
总资产 | 2,092,173.99 | 634,470.89 | 379,029.90 | 6,898,794.75 | 508,119.44 | |
特许经营权/营业收入 | 97.39% | 114.35% | 717.48% | 198.38% | 167.14% | |
特许经营权/总资产 | 19.36% | 28.24% | 47.60% | 35.82% | 15.39% | |
2017.12.31/2017年度 |
5-1-1-146
特许经营权 | 长期应收款 | 114,909.03 | - | 48,018.28 | 201,906.07 | - |
无形资产 | 281,735.87 | 154,356.19 | 71,123.58 | 1,588,332.04 | 103,236.81 | |
合计 | 396,644.90 | 154,356.19 | 119,141.86 | 1,790,238.11 | 103,236.81 | |
营业收入 | 373,114.50 | 166,294.61 | 18,468.16 | 928,502.08 | 43,978.20 | |
总资产 | 1,875,465.61 | 565,252.10 | 283,015.84 | 5,099,430.84 | 458,964.01 | |
特许经营权/营业收入 | 106.31% | 92.82% | 645.12% | 192.81% | 234.75% | |
特许经营权/总资产 | 21.15% | 27.31% | 42.10% | 35.11% | 22.49% | |
项目 | 创业环保 | 重庆水务 | 国祯环保 | 上海环境 | 洪城水业 | |
2018.12.31/2018年度 | ||||||
特许经营权 | 长期应收款 | - | - | 444,556.01 | 689,342.43 | - |
无形资产 | 1,030,977.50 | 21,182.04 | 68,436.43 | 426,642.14 | 322,847.99 | |
合计 | 1,030,977.50 | 21,182.04 | 512,992.44 | 1,115,984.56 | 322,847.99 | |
营业收入 | 244,751.50 | 517,104.07 | 400,638.39 | 258,283.84 | 437,775.11 | |
总资产 | 1,568,744.80 | 1,996,588.25 | 1,014,506.51 | 1,502,836.49 | 998,638.22 | |
特许经营权/营业收入 | 421.23% | 4.10% | 128.04% | 432.08% | 73.75% | |
特许经营权/总资产 | 65.72% | 1.06% | 50.57% | 74.26% | 32.33% | |
2017.12.31/2017年度 | ||||||
特许经营权 | 长期应收款 | - | - | 351,635.09 | 603,487.67 | - |
无形资产 | 686,459.60 | 19,361.37 | 66,348.25 | 361,130.66 | 234,126.54 | |
合计 | 686,459.60 | 19,361.37 | 417,983.34 | 964,618.33 | 234,126.54 | |
营业收入 | 214,834.10 | 448,185.42 | 262,809.14 | 256,602.99 | 354,417.06 | |
总资产 | 1,245,289.00 | 2,027,653.82 | 809,889.31 | 1,238,381.43 | 844,488.75 | |
特许经营权/营业收入 | 319.53% | 4.32% | 159.04% | 375.92% | 66.06% | |
特许经营权/总资产 | 55.12% | 0.95% | 51.61% | 77.89% | 27.72% |
如上表所示,同行业9家可比公司中,部分公司将特许经营权确认为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及无形资产,如兴蓉环境、联泰环保、首创股份、国祯环保、上海环境;部分公司将特许经营权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渤海股份、国中水务、创业环保、重庆水务。各公司对特许经营权的初始确认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金额是否确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公司污水处理项目的收费金额不确定,据此将对应的特许经营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会计处理不存在差异,符合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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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占总资产的比例方面,各家公司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与各家公司的营业收入构成有关。具体而言,营业收入主要由污水处理业务产生的公司如联泰环保、创业环保、上海环境,其特许经营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占总资产的比例均较高,原因是污水处理业务对应的特许经营权均在金融资产/无形资产中体现;其他营业收入构成 更为丰富的公司一般还 包括自来水销售、供排水管网工程等业务,而自来水业务形成的资产一般在固定资产中体现,不属于前述特许经营权确认的范围。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自来水销售、燃气销售、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由此特许经营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占总资产的比例较低,与同行业收入构成较为丰富的公司如兴蓉环境、渤海股份等较为接近。
综上所述,发行人特许经营权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相关规定,且谨慎合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特许经营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占总资产的比例与同行业收入结构类似的公司接近。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获取了发行人关于特许经营权的会计政策,查阅了发行人《特许经营权协议》、《排水服务协议》或《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特许经营权的入账依据如TOT购买合同、BOT在建工程结转资料等,核查了发行人特许经营权的摊销明细表,查阅了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会计政策及财务数据,并进行了比较。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洪城水业关于特许经营权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且谨慎合理。
问题11
2018年6月,公司发布公告,对2016年、2017年及2017年半年报进行了修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对以前年度报表进行调整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前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
【回复】
5-1-1-148
一、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修订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合理性
2018年6月,公司发布公告,对2016年、2017年及2017年半年报进行了修订,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对以上报告中的“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三)环境信息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包括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自行监测方案以及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的环保运行情况。
除上述内容补充披露以外,公司2016年年度、2017年半年度、2017年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不涉及以前年度报表的调整。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获取了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7年半年报,公司修订后公告的2016年、2017年及2017年半年报,并进行了比较。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对以上报告中的“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三)环境信息情况”进行补充披露,未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公司会计基础规范,内部控制健全合理。
(以下无正文)
5-1-1-149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1-150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万 朱 剑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1-151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 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马 骥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