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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3:涉及执行裁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4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执行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姓名:孙建斌

(二)申请执行人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公司名称: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莉

(三)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水明

三、 执行裁定情况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与复议申请人孙建斌、被执行人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亿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已经二审终审并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海洋公司向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复议申请人孙建斌和被执行人喜亿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复议申请人孙建斌对申请执行人海洋公司申请执行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19)闽0203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孙建斌的执行异议请求。之后复议申请人孙建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破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批准的海洋公司《重整计划》中关于宏亿隆投资有限公司无偿让渡的90%股份,系海洋公司因破产重整厦

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强制对宏亿隆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海洋公司股份进行的流转,且系无偿让渡,并未在宏亿隆投资有限公司与海洋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孙建斌主张以宏亿隆投资有限公司无偿让渡所持有的海洋公司90%股票抵扣本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务,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至于孙建斌主张本案执行依据生效之前海洋公司无偿划走了宏亿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30%的股票,现宏亿隆投资有限公司表示愿以该无偿划走的30%股票代偿还本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务,属于本案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系对生效的民事判决不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法申请再审或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综上所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建斌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建斌的复议申请,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执异18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裁定书送达时间

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6月4日。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执行裁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执行裁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执复45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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