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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关于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4

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

专 项 说 明信会师函字[2019]第ZI091号

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

专 项 说 明

信会师函字[2019]第ZI09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贵部于2019年5月17日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67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收悉,本所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马国际”)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在审慎复核的基础上答复如下:

问询2、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款金额为8,773,368,970.17元,占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440.12%,年审会计师无法对你公司与贸易执行相关且长期未结算的预付款项的业务性质及回收的可能性发表意见。请补充披露:

(1)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预付对象名称、涉及的主要交易事项及其商业实质、预付款合同金额及主要条

款、预付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截至目前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

(2)上述预付对象与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之外的其他任何关系;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预付款方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情形。

(3)年审会计师针对上述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

【回复】

一、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具体情况

(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范围内前五大供应商及公司对其预付账款具体余额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期末余额(万元)占比(%)
1上海****实业有限公司609,878.0669.51
2荆门市****商贸有限公司117,225.5513.36
3镇江********贸易有限公司73,196.118.34
4上海****实业有限公司28,879.883.29
5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28,556,283.25
合计857,735.8697.76

(二)涉及的主要交易事项及其商业实质

公司预付款项主要系为贸易执行业务支付的款项。贸易执行业务是指在国内、国际贸易中,公司预先匹配上下游客户需求之后,同时与上下游客户签订“背靠背”式合同,即以相同的标的分别与供应商、客户签订购销合同,然后通过物流、营运网络将货物配送至下游客户,或交易各方约定在指定公共监管仓进行仓单交割的供应链服务;公司在贸易执行服务中仅充当了“贸易执行者”的角色。

公司每年与上游主要供应商签订《年度供应链服务协议》(框架协议),约定由公司为其提供供应链服务。公司在锁定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需求后,分别与供应商、下游客户各签订一份《购销执行合同》,前述两份《购销执行合同》在货物种类、数量上基本一致,仅单价、交货时间会存在一定差距。在该过程中,公司需提前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用于组织货物的采购,供应商采购货物后交由公司,由公司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下游客户。

(三)公司预付款合同金额及主要条款

公司依据《年度供应链服务协议》及供应商的采购计划,预付三个月内的计划采购量货款。

主要合同条款:公司在上述供应商委托的销售范围内与上述供应商指定的客户签订购销执行合同,销售价格由供应商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公司提供供应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流服务、销售服务、信息服务、资金结算服务等,双方约定,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内容在每批次业务发生的《购销执

行合同》进行结算。

(四)预付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由于供应链业务特性,公司需要向上游供应商预付货款以供其确定采购货源、确定定价条款、落实销售渠道等,整个购销过程需要40-60天时间完成,因此公司一般需要向供应商提供2-3个月(60-90天)计划采购量对应的预付账款。公司预付货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授信和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向供应商预付货款一般为远期银行承兑汇票或者信用证,从票据开立日到票据到期日的票据期间通常为3个月(90天)或6个月(180天)不等的期限。供应商在收到远期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后,一般在60天内完成供货。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出售给下游客户,下游客户一般支付现汇提货。

自2018年5月起,由于整体宏观经济下行,大宗商品需求放缓,行业结算周期延长;同时,受“去杠杆”等的政策影响,大宗商品行业的诸多企业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延迟付款供货等情况。由于大宗商品流通领域各单位存在较强的业务关联度,供应商在上述市场环境下也遇到了其自身供应商延期交货或者其下游客户回款逾期、拖欠货款的情况。大宗商品流通领域业务环节的传导机制,造成了上述供应商对公司的交货周期延长。但因公司业务的延续性以及基于公司与上述供应商长期以来的良好合作关系,2018年5月至9月期间,公司依照商业惯例继续向上述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项,但上述供应商未能按照原计划予以供货。

(五)截至目前相关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

经自查,截至2018年4月前的预付货款,供应商已在不晚于2018年9月初完成全部供货;2018年5月后的预付货款,由于宏观经济下行、供货时间延长等原因,供应商尚未交货。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向上述供应商进行货款及货物的催收,拟向上述供应商先发出律师函,不排除进一步采取诉讼等方式手段保障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具体催收回款工作情况及后期催收还款计划如下:

1、已完成催收前期准备工作,具体为:

(1)由业务部门对公司目前的预付状况、供应商基本资料、预付账款情况、逾期未交货情况、催收情况、信用等级分析等进行汇总。

(2)业务部门将以上信息汇总后,与公司财务部门对供应商预付账款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向供应商电话传达或催告函所涉及的还款时间/账款数据相符。

(3)业务部门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记录。

2、业务部已制定好具体催收工作实施方案,具体为:

(1)根据供应商状况、付款时间及金额、客服关系、信誉等级制定催收方案。业务部门负责统计、分析催收情况及对供应商信息跟踪及催收。

(2)将供应商还款情况及逾期金额、逾期天数、催收措施等信息进行汇总,将汇总信息送至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3、在上述还款催收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后续跟进还款催收计划如下:

(1)确定电话/函件催收对象;

(2)合理安排电话催收日程,邮寄或传真对帐单。邮寄或传真对帐单过程中,要求供应商给予书面回复;在电话催款过程中,以书面表单形式记录供应商承诺地还款时间、还款金额,以便财务部门及时查收;

(3)在电话催收过程中,如遇到推诿、拖延、拒付或恶意等情况,应将催收情况记录好,并及时将信息汇总后反馈。

(4)在电话催收过程中,及时对供应商进行筛选、统计,以书面形式将信息反馈到部门领导及风控中心,风控中心根据供应商欠款情况制定相应催收措施。

4、上门催收工作方案

(1)业务部门针对电话催收过程中所了解的供应商情况,进行合理筛选,确定走访名单。

(2)根据情况制订走访时间、地点、公司走访人员等实施方案,并将上门催收工作方案交由主管领导审批。

(3)走访完毕后,及时把走访信息汇总,向主管领导汇报走访情况,并把信誉度不足的供应商筛选出来,提交公司进行决策。

5、风控中心催收实施工作方案

(1)根据上门走访情况,制定催款工作计划。

(2)归纳、汇总逾期供应商基本资料、欠款时间、欠款金额、催收情况等。

(3)根据供应商汇总资料,筛选后期需起诉供应商名单。

(4)针对一些拖欠货款时间较长且金额较大的客商,及时关注催告文书或对账单,防止诉讼失效;并准备好起诉法律文书,便于后期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6、强制性催收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风控中心与法律顾问共同协商诉讼或强制阶段工作方案,配合律师办理立案手续,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1)协助律师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2)协助律师与经办法官一起查扣或冻结供应商财产。

(3)协助律师与经办法官一起协调供应商还款事项。

二、上述预付对象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以及公司是否存在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情况

1、经自查,上述预付对象是公司贸易执行业务的主要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关系,亦未发现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关系。

2、经自查,公司预付款项是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向供应商预付的业务款项,未发现公司存在通过预付款方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情形。

三、年审会计师针对上述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

我们查询了上述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未发现其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取得了上述供应商的回函;检查飞马国际资金支付的相关单据;对个别供应商进行现场访谈。

我们未能获取飞马国际管理层就上述预付款项未来可收回性的评估依据,我们未能获取上述供应商的资金流水以及控股股东资金流水,也未能对上述款项的可收回性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我们无法判断预付款项的业务性质及可收回性,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预付款项及资产减值损失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问询3、年报披露,你公司2018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952,096,130.00元。(1)请补充披露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对你公司账面原已确认的部分营业收入进行销售退回账务处理的情形。如存在,请逐笔列示对已确认的营业收入进行销售退回涉及的具体交易事项,包括发生背景、时间、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注册地、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及履约能力,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销售内容、金额、结算方式、协议生效条件、销售退回的相关条款、违约责任等),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上述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2)请自查是否存在虚构交易事项、提前确认营业收入、确认不符合条件

的收入、收入确认与回款情况相背离的情形。

(3)请年审会计师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2018年报中披露的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负的原因

1、原披露分季度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1,186,037.761,992,074.151,021,971.20-95,209.6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91.325,334.7697.69-233,529.4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018.143,698.07-13,160.30-216,498.0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19.282418.84-223,464.04-247,045.77

2、报告期内,公司1-9月部分业务原按总额法原则确认收入,但后续发现,在该部分业务中公司并未承担交易的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更多体现的是代理人特征。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公司将1-9月不符合总额法确认原则的原计入收入部分进行了相应调减,按净额法进行确认。前述调减收入金额为114,882.49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营业收入4,104,873.49万元的2.80%;其中:北京华油调减19,588.36万元、恺恩资源调减67,699.09万元、飞马物流等子公司调减27,595.04万元。剔除上述事项影响后,公司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金额为19,672.87万元,调整后2018年度分季度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1,113,523.741,976,085.79995,591.0819,672.8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91.325,334.7697.69-233,529.4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018.143,698.07-13,160.30-216,498.0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19.282418.84-223,464.04-247,045.77

公司将对《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相应更新,更新后的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将予以及时披露。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对账面原已确认的部分营业收入进行销售退回账务处理的情形。

3、公司2018年度营业收入调整差异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原披露)(A)1,186,037.761,992,074.151,021,971.20-95,209.61
营业收入(调整后)(B)1,113,523.741,976,085.79995,591.0819,672.87
差异金额(C=B-A)-72,514.02-15,988.36-26,380.12114,882.49
差异比例(D=C/A)-6.11%-0.80%-2.58%-120.66%

报告期内,公司将1-9月份不符合总额法确认原则的原计入收入部分进行了调减,并按业务发生时间分季度调整了1-3季度的营业收入。公司第4季度营业收入较前3季度大幅下降的主要是从第4季度开始,公司出现经营流动性困难,公司部分业务停滞所致。

二、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虚构交易事项、提前确认营业收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收入、收入确认与回款情况相背离的情形。

三、年审会计师意见

由于恺恩资源、北京华油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我们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恺恩资源、北京华油的收入确认是否公允。除北京华油、恺恩资源1-9月收入调减金额外,其他收入调减事项符合公司收入确认原则。

问询5、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包括你公司发生多起未决诉讼、商业汇票存在逾期情况,预计负债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无法判断前述事项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报告期末,你公司涉及未决诉讼41起,涉及诉讼/仲裁本金合计为37.96亿元,你公司对未决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请你公司结合未决诉讼的案件进展、所掌握的证据和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等,补充说明本期未计提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依据、合理性及准确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上述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

【回复】

一、报告期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因金融机构借款逾期、商业汇票到期未兑付,连带责任担保、劳动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事项,公司涉及未决诉讼41起,涉及诉讼/仲裁本金合计为37.96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案由诉讼/仲裁本金(万元)
1金融机构借款225,620.94
2商业承兑汇票46,737.95
3买卖合同纠纷51,057.38
4劳动纠纷582.52
5恺恩资源单体诉讼23,103.86
6连带责任担保32,480.30
合计379,582.95

上述诉讼/仲裁本金中,除涉诉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32,480.30万元外,均已在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中核算,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于涉及诉讼的金融机构借款,借款本金已在“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中核算,公司已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提利息,计入“应付利息”中。

2、对于涉及诉讼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已在“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到期未兑付的票据利息已按照约定计提,计入“其他应付款”中。

3、对于涉及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已在 “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中核算。

4、对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劳动纠纷,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计提,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

5、恺恩资源从2018年10月开始不纳入合并范围,恺恩资源的诉讼事项由其自行承担,涉诉款项已在其单体报表“短期借款”、“应付账款”中核算。

6、对于涉及诉讼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32,480.30万元,由于连带责任担保涉及多个主体,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另,上述除恺恩资源单体涉诉外的涉诉事项中的罚息、违约金,按对方提交的起诉书计算金额约为8,009.08万元,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鉴于大部分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公司向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所以公司未对或有的违约金、罚息计提。已仲裁或一审判决的诉讼,公司也已提起上诉或与债权人协商解决中,偿付金额等仍然存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上述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

我们认为公司除连带担保责任、劳动纠纷以外的诉讼/仲裁的本金及合同约

定利息已在财务报表中核算。

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判决结果及未决诉讼事项应计提的预计负债(包含连带担保责任金额、罚息、违约金、劳动纠纷赔偿金)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诉讼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飞马国际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的诉讼纠纷。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其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且无法确定上述未决诉讼事项应计提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是否有必要因上述未决诉讼事项做出计提预计负债,也无法确定合理、充分的计提金额。

问询7、从2018年10月开始,你公司不再将KYEN RESOURCES PTE. LTD.(恺恩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恩资源”)纳入合并范围。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从2018年10月开始不再将恺恩资源纳入合并范围的会计处理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说明合并范围变化对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从2018年10月开始不再将恺恩资源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二是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时,当且仅当投资方具备上述三要素时,才能表明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

2、从2018年10月开始,恺恩资源的管理层的主要成员以及财务人员、业务人员相继离职,业务资料保管不全;因与有关客户、金融机构存在多起业务/经济纠纷而被有关方提起诉讼乃至被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向银行下达止付令;存货大部分质押给借款银行后,银行自行处理质押货物等。公司虽持有恺恩资源

86%的股权,但此时持有的恺恩资源的表决权已不具有实质性权利,公司无法对恺恩资源进行有效控制,不能主导恺恩资源的相关活动。

综上,公司从2018年10月开始不再将恺恩资源纳入合并范围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关于合并范围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合并范围变化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项目金额 (万元)
1、应收恺恩资源的款项计提坏账准备(A)-90,125.78
2、投资恺恩股权收益(B)91,042.30
3、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恺恩资源亏损(C)-127,941.15
对合并报表的损益影响(D=A+B+C)-127,024.63

鉴于恺恩资源与有关客户、金融机构存在多起业务/经济纠纷而被有关方提起诉讼乃至被申请破产清算等,相关事项对其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出现经营大幅亏损,同时公司已无法对其有效控制,不满足纳入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条件。因此,公司按被动丧失控制权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本部)以及合并范围内其他子公司与恺恩资源之间的内部往来款项视为外部往来款项,并与恺恩资源相关的所有业务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以处置价款0元与合并报表层面享有恺恩资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合并层面将计提恺恩资源的资产减值损失与投资收益进行对冲。

三、年审会计师意见

飞马国际从2018年10月开始不再将恺恩资源纳入合并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由于恺恩资源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我们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恺恩资源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以及对飞马国际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无法确定丧失控制时投资收益应调整的金额。

问询8、从2018年11月开始,你公司将控股子公司北京华油国际物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油”)的财务资料以及资产权证移交给北京华油的另一股东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运输”)派遣的管理层,将持有北京华油的股权质押给中石油运输,你公司不再将北京华油纳入合并范围。请补充披露:

(1)你公司移交北京华油财务资料及资产权证、并将持有的北京华油股权质押给中石油运输的具体原因。

(2)你公司从2018年11月开始不再将北京华油纳入合并范围的会计处理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说明合并范围变化对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 公司与北京华油的往来情况

1、公司2017年下半年通过参与北京华油增资扩股方式,投资1.24亿元入股北京华油,持有增资扩股后北京华油70%的股权。

2、2018年6月起,公司与北京华油存在资金调用及往来情况。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应付北京华油的款项余额为13,025万元,该款项作为公司向北京华油的借款。

3、由于公司从2018年第4季度开始出现流动性紧张,北京华油的另一股东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运输”)要求公司归还上述借款。公司在无法归还上述借款的情况下,将持有的北京华油的股权质押给了中石油运输。从2018年10月开始,北京华油的财务资料以及资产权证已移交中石油运输派遣的管理层,公司对北京华油实质上已无法实施控制。

4、公司虽持有北京华油70%的股权,但持有北京华油的表决权已不具有实质性权利,公司无法对北京华油有效控制,不能主导北京华油的相关活动。

综上,公司从2018年10月开始不再将北京华油纳入合并范围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关于合并范围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 合并范围变化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项目金额(万元)
1、处置北京华油损失-1,275.40

鉴于从 2018年10月开始,北京华油的财务资料以及资产权证已经移交给北京华油的另一股东中石油运输派遣的管理层,公司持有北京华油的股权已质押予中石油运输,公司对北京华油实质上已无法实施控制,不满足纳入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条件。因此,公司按被动丧失控制权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以北京华油2018年10月31日净资产金额为处置价款与合并报表层面享有北京华油公司净

资产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三、 年审会计师意见

公司从2018年11月开始不再将北京华油纳入合并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由于北京华油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我们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北京华油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以及对飞马国际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无法确定丧失控制时投资收益应调整的金额。

问询12、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单位往来”款账面余额为1,325,089,980.11元,你公司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请补充说明往来款形成原因,报告期末你公司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一、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单位往来”款账面余额形成原因、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1、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单位往来”账面余额为132,509.00万元,对其中131,757.14万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期末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KYEN RESOURCES PTE LTD90,125.7835,463.37100.00%
****** Commodity Limited35,463.376,167.99100.00%
******Company Limited6,167.99131,757.14100.00%
合计131,757.1490,125.78--

2、其他应收款项形成原因

(1)KYEN RESOURCES PET LTD(恺恩资源)为本公司的子公司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公司大宗商品供应链国际业务。2015年以来,恺恩资源业务快速发展,其自有资本难以满足其运营周转需求,因此公司对恺恩资源调拨一定的运营资金予以支持。由此,形成对恺恩资源的其他应收款项。

(2)******** Commodity Limited和****** Company Limited均为恺恩资源的大宗商品贸易客户,出于业务渠道管理的需要,恺恩资源安排其货物从公司销售

给其指定客户,形成应收款项。

3、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合理性

2018年9月,恺恩资源出现了周转困难。2018年10月,有关方对恺恩资源提起起诉,其后新加坡高等法院对恺恩资源发送了限制支付令等阶段性裁决事项。鉴于此,恺恩资源已经失去对其资产的自主处置权利,涉诉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对恺恩资源的往来款余额按照100%计提了坏账准备。

同时,由于******** Commodity Limited和****** Company Limited均为与恺恩资源业务相关产生的应收款项,由于无法与上述两家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上述单位是否返还款项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对******** Commodity Limited和****** Company Limited的应收款余额按照100%计提了坏账准备。

二、年审会计师意见

我们向******** Commodity Limited和****** Company Limited发函未收到回函;我们未获取相关的合同以及单据;由于无法与上述两家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上述单位是否返还款项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由于恺恩资源经营管理不善,本年度巨额亏损,且存在多起未决诉讼,无法可持续经营;且恺恩资源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我们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确定恺恩资源经营成果。

我们未能获取飞马国际管理层就上述款项未来可收回性的评估依据,也无法对可收回性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其他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资产减值损失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9年6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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