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针对《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草案”)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之议案》,并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及时登记,在公司公开披露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所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论证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