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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关于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3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一、金龙集团可交换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龙机电”)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于2017年以分期发行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下称“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分别为“17金龙E1” 、“17金龙E2” 、“17金龙E3”、“17金龙E4”。针对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金龙集团将115,881,000股金龙机电股票质押给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于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累计换股数量为115,880,284股,换股价格为6.13元/股。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公告编号为2018-089、2018-091、2018-103、2018-112、2018-120的公告内容。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情况

2018年7月12日,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因可交换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公告编号为2018-092的公告内容。近日,公司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得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与金龙集团、金绍平可交换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已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2018)浙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金龙集团向兴全基金公司兑付17金龙E1本金6,333.76万元及利息1,900,128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部分加收年利率5%的复利,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向兴业信托公司

兑付17金龙E1本金1,338.2万元及利息401,460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部分加收年利率5%的复利,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向圆信永丰公司兑付17金龙E1本金2,141万元及利息642,300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部分加收年利率5%的复利,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向大朴资产公司兑付17金龙E1本金892.08万元及利息267,624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部分加收年利率5%的复利,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2、金龙集团向兴全基金公司兑付17金龙E2本金3,808.68万元及利息845,213.92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部分加收年利率5%的复利,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向兴业信托公司兑付17金龙E2本金2,539.2万元及利息563,493.70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部分加收年利率5%的复利,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3、金龙集团向兴全基金公司兑付17金龙E3本金6,668.8万元及利息1,233,271.23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部分加收年利率5%的复利,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向兴全睿众公司兑付17金龙E3本金145.61万元及利息26,927.88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部分加收年利率5%的复利,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向兴业信托公司兑付17金龙E3本金4,251.8万元及利息786,291.78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部分加收年利率5%的复利,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向睿郡资产公司兑付17金龙E3本金291.3万元及利息53,870.55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部分加收年利率5%的复利,支付至判决

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4、金龙集团向兴全基金公司兑付17金龙E4本金554.94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4%计算)。

上述金龙集团的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金绍平对第1至4项金龙集团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金绍平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金龙集团追偿;

6、驳回兴全基金公司、兴全睿众公司、兴业信托公司、圆信永丰公司、中信信托公司、大朴资产公司、睿郡资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8,800元,由金龙集团负担1,529,157元,金绍平承担连带责任;兴全基金公司、兴全睿众公司、兴业信托公司、圆信永丰公司、中信信托公司、大朴资产公司、睿郡资产公司共同负担19,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特别说明

公司与金龙集团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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