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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4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吉林省长光财兴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光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光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光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华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和长春市华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共8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微电子”)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者“本次重组”),并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6,000万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列载光华微电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经各方协商后确定。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光华微电子100%股权的评估值为39,1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中光华微电子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9,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评估资料后,就本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说明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中同华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上市公司对评估机构的选聘符合内部程序的要求。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其他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评估定价公允。

综上,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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