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普光电”)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吉林省长光财兴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光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光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光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华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和长春市华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共8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微电子”)100%股权并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律师”),审计机构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评估机构系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评估”)。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以下简称“《聘请第三方意见》”)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就本次交易中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东北证券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奥普光电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一)核查方式与过程
1、经与公司管理层访谈,询问奥普光电在本项目中,除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2、获取奥普光电出具的专项说明,确认其在本项目中,除东北证券、中银律师、立信会计师和中同华评估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核查结果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奥普光电在本项目中除聘请东北证券、中银律师、立信会计师和中同华评估分别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奥普光电在本项目中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聘请第三方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许 鹏 张尔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