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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关于本次重组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吉林省长光财兴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光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华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光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光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和长春市华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共8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光华微电子10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和相关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交易各方”),对本次交易事宜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及制度,对本次交易进展和内部信息等进行有效保密,以避免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1、强调保密纪律和意识。本次交易启动阶段,上市公司即严正要求交易各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与上市公司重组决策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做好重组信息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不得向重组非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本人亲属、同事)泄漏重组信息;在筹划本次交易各关键阶段,上市公司均向参与各阶段商议、决议及其他具体工作的机构、人员进行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宣讲,告知其应严守秘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建议他人、配合他人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2、交易各方及中介机构明确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得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

3、知情人员的控制。交易各方参与商讨的人员仅限于少数核心人员,严格缩小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相关人员的知情时间,严格控制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的范围,确保参与机构、人员与交易进程备忘录登记的参与机构、人员及各阶段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信息匹配。

4、交易相关资料的存放。对于因重组事项形成的方案、计划、意见、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以及各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其他纸质材料进行集中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

5、签署保密协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与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各方应按要求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对相关资料严格保密,在依法予以公开披露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材料,并明确各自的违约责任。

6、废弃资料销毁。对于废弃不用的文件资料,予以销毁,避免信息外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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