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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4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微电子”)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本次交易进行自查论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就本次交易中尚待履行的报批事项,公司已在《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转让股权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拟转让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光华微电子100%股权,光华微电子不存在其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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