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普光电”)拟通过向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吉林省长光财兴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光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机科技”)、长春市光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盈科技”)、长春市光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聚科技”)、长春市华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盈科技”)和长春市华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聚科技”)共8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奥普光电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首次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重大信息首次公告日”),并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2019年5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
告》(公告编号:2019-026),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光华微电子100%股权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27日开市起停牌(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停牌日”)。
本次自查期间为奥普光电本次交易重大信息首次公告日前六个月(即2018年1月30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因奥普光电股票于2019年5月27日开市起停牌,即2019年5月24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核查手段
就奥普光电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各方买卖奥普光电股票事项,独立财务顾问获取了各相关方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其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记录涵盖如下期间:
1、奥普光电本次交易首次重大信息公告日前六个月,即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
2、奥普光电就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即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5月24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人员股票买卖情况
(一)自查范围内相关各方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查询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及相关存在买卖股票情况人员提供的证券交易对账单,自查范围内相关各方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莫丽股票买卖情况
莫丽与本次交易对方光聚科技、华聚科技合伙人王洋为母子关系,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4.4 | 买入 | 1000.00 |
2018.4.26 | 卖出 | 10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莫丽出具声明: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时间系在奥普光电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首次磋商之前,交易行为发生时本人及王洋亦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对莫丽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王洋出具声明:
“莫丽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时间系在奥普光电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首次磋商之前,交易行为发生时本人及莫丽亦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莫丽上述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王玉立股票买卖情况
王玉立与本次交易对方光聚科技、华聚科技合伙人王洋为父子关系,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1.30 | 卖出 | 500.00 |
2018.2.1 | 买入 | 500.00 |
2018.2.2 | 买入 | 500.00 |
2018.3.30 | 卖出 | 1,000.00 |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5.2 | 买入 | 1,000.00 |
2018.8.3 | 买入 | 1,000.00 |
2019.3.5 | 卖出 | 2,0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王玉立出具声明: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他人建议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对王玉立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王洋出具声明:
“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亦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亲属王玉立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王玉立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3、李文艳股票买卖情况
李文艳与本次交易对方光聚科技、华聚科技合伙人李文梅为姐妹关系,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2.9 | 买入 | 5,000.00 |
2018.3.26 | 卖出 | 3,000.00 |
2018.9.18 | 买入 | 2,0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11,00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李文艳出具声明: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他人建议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对李文艳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李文梅出具声明:
“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亦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亲属李文艳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李文艳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4、孙维祥股票买卖情况
孙维祥与光机所所长助理、光机科技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孙守红为父子关系,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6.20 | 买入 | 38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18,60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孙维祥出具声明: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时间系在奥普光电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首次磋商之前,交易行为发生时本人及孙守红亦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对孙维祥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孙守红出具声明:
“孙维祥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时间系在奥普光电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首次磋商之前,交易行为发生时本人及孙维祥亦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孙维祥上述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5、沈娟股票买卖情况
沈娟系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4.3 | 买入 | 1,200.00 |
2018.4.10 | 卖出 | 1,200.00 |
2018.4.12 | 买入 | 2,200.00 |
2018.4.17 | 买入 | 1,500.00 |
2018.4.18 | 卖出 | 1,500.00 |
2018.4.19 | 卖出 | 2,200.00 |
2018.5.4 | 买入 | 3,4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3,40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沈娟出具声明: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时间系在奥普光电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首次磋商之前,交易行为发生时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6、张洪峰股票买卖情况
张洪峰系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沈娟的配偶,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3.8 | 买入 | 2,500.00 |
2018.3.20 | 卖出 | 1,200.00 |
2018.3.23 | 买入 | 1,200.00 |
2018.3.26 | 卖出 | 2,500.00 |
2018.4.3 | 买入 | 2,900.00 |
2018.4.20 | 卖出 | 2,900.00 |
2018.5.2 | 买入 | 2,700.00 |
2018.5.9 | 卖出 | 2,7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张洪峰出具声明: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时间系在奥普光电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首次磋商之前,交易行为发生时本人及沈娟亦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对张洪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沈娟出具声明:
“张洪峰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时间系在奥普光电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首次磋商之前,交易行为发生时本人及张洪峰亦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张洪峰上述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7、刘铁军股票买卖情况
刘铁军与本次交易对方光盈科技、华聚科技的合伙人刘亚军为兄弟关系,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4.24 | 卖出 | 100.00 |
2018.5.28 | 买入 | 100.00 |
2019.3.11 | 卖出 | 1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刘铁军出具声明: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他人建议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对刘铁军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刘亚军出具声明:
“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亦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亲属刘铁军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刘铁军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8、胡宇欢股票买卖情况
胡宇欢系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郭劲的配偶,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2.5 | 买入 | 5,0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35,00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胡宇欢出具声明: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股价走势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此次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对胡宇欢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郭劲出具声明:
“胡宇欢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股价走势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此次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9、李鑫股票买卖情况
李鑫系本次交易对方光盈科技、华聚科技的合伙人,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6.19 | 买入 | 2,000.00 |
2019.3.26 | 买入 | 400.00 |
2019.3.26 | 卖出 | 200.00 |
2019.4.1 | 卖出 | 200.00 |
2019.4.4 | 买入 | 200.00 |
2019.4.4 | 卖出 | 200.00 |
2019.4.8 | 买入 | 300.00 |
2019.4.10 | 买入 | 200.00 |
2019.4.16 | 买入 | 200.00 |
2019.4.19 | 买入 | 200.00 |
2019.5.6 | 卖出 | 1,9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1,00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李鑫出具声明:
“本人未参与奥普光电本次与交易标的光华微电子及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的具体谈判、协商及决策,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本人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10、胡征宇股票买卖情况
胡征宇系本次交易对方华聚科技的合伙人张承嘉配偶,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9.4.30 | 买入 | 500.00 |
2019.5.7 | 买入 | 200.00 |
2019.5.22 | 卖出 | 300.00 |
2019.5.23 | 卖出 | 4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胡征宇出具声明: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他人建议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对胡征宇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张承嘉出具声明:
“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亦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亲属胡征宇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胡征宇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11、于占海股票买卖情况
于占海系本次交易对方光聚科技的合伙人,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8.17 | 买入 | 2,000.00 |
2018.9.17 | 买入 | 1,000.00 |
2018.9.19 | 卖出 | 1,000.00 |
2018.10.8 | 买入 | 1,000.00 |
2019.3.4 | 卖出 | 1,000.00 |
2019.3.8 | 卖出 | 600.00 |
2019.3.8 | 买入 | 600.00 |
2019.3.25 | 卖出 | 2,0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于占海出具声明:
“本人未参与奥普光电本次与交易标的光华微电子及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的具体谈判、协商及决策,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本人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12、闫宇飞股票买卖情况
闫宇飞系本次交易对方光聚科技、华聚科技的合伙人孙铭霞配偶,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8.6 | 买入 | 3,200.00 |
2018.8.9 | 卖出 | 3,200.00 |
2018.8.16 | 买入 | 1,800.00 |
2018.8.20 | 买入 | 4,200.00 |
2018.8.23 | 买入 | 2,000.00 |
2018.9.4 | 卖出 | 800.00 |
2018.9.11 | 卖出 | 2,000.00 |
2018.10.11 | 买入 | 1,000.00 |
2018.10.15 | 买入 | 300.00 |
2018.10.17 | 卖出 | 3,900.00 |
2018.10.19 | 卖出 | 2,600.00 |
2018.10.23 | 买入 | 3,100.00 |
2018.11.13 | 卖出 | 3,100.00 |
2018.11.14 | 买入 | 3,200.00 |
2018.11.30 | 卖出 | 1,600.00 |
2018.12.4 | 买入 | 2,700.00 |
2018.12.12 | 买入 | 3,300.00 |
2019.1.15 | 卖出 | 7,600.00 |
2019.1.16 | 买入 | 2,700.00 |
2019.1.24 | 卖出 | 2,700.00 |
2019.2.18 | 买入 | 3,300.00 |
2019.2.21 | 买入 | 2,400.00 |
2019.2.22 | 买入 | 1,200.00 |
2019.2.25 | 卖出 | 6,900.00 |
2019.2.28 | 买入 | 1,200.00 |
2019.3.11 | 卖出 | 1,2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闫宇飞出具声明: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他人建议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对闫宇飞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孙铭霞出具声明:
“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亦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亲属闫宇飞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闫宇飞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13、孙志民股票买卖情况
孙志民与本次交易对方光聚科技、华聚科技的合伙人孙铭霞系父女关系,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9.1.31 | 买入 | 6,000.00 |
2019.2.1 | 卖出 | 6,000.00 |
2019.4.11 | 买入 | 3,000.00 |
2019.4.22 | 买入 | 3,000.00 |
2019.5.23 | 卖出 | 6,0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孙志民出具声明: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他人建议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
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对孙志民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孙铭霞出具声明:
“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亦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亲属孙志民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孙志民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14、魏丽股票买卖情况
魏丽系本次交易对方华聚科技的合伙人,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12.19 | 买入 | 500.00 |
2019.2.25 | 卖出 | 4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10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魏丽配偶赵永东出具声明: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本人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亦未接受他人建议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除本人通过魏丽名下的证券账户存在上述交易股票的情况下,本人及本人的其他近亲属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重大信息首次公告前一交易日(2018年7月30日)前六个月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
之日内未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对上述买卖情况,魏丽出具声明:
“本人未参与奥普光电本次与交易标的光华微电子及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的具体谈判、协商及决策,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本人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除赵永东通过本人名下的证券账户存在上述交易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的其他近亲属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重大信息首次公告前一交易日(2018年7月30日)前六个月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内未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本人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亲属赵永东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其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其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赵永东通过本人名下证券账户的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赵永东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15、马雪股票买卖情况
马雪系本次交易对方光聚科技、华聚科技合伙人王巍的配偶,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8.1 | 买入 | 700.00 |
2019.3.6 | 卖出 | 7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马雪出具声明: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他人建议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对马雪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王巍出具声明:
“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亦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亲属马雪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马雪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16、刘仲宇股票买卖情况
刘仲宇系本次交易对方光聚科技合伙人刘春雨的兄长,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9.7 | 买入 | 1,100.00 |
2019.3.11 | 卖出 | 1,100.00 |
2019.3.12 | 买入 | 1,100.00 |
2019.4.3 | 卖出 | 1,100.00 |
2019.4.4 | 买入 | 1,100.00 |
2019.4.18 | 卖出 | 1,1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刘仲宇出具声明: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他人建议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对刘仲宇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刘春雨出具声明:
“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亦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亲属刘仲宇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刘仲宇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17、田玉鑫股票买卖情况
田玉鑫系本次交易对方光聚科技的合伙人,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8.2 | 买入 | 100.00 |
2018.8.3 | 买入 | 200.00 |
2018.10.11 | 买入 | 300.00 |
2018.12.14 | 买入 | 200.00 |
2019.2.25 | 卖出 | 8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田玉鑫出具声明:
“本人未参与奥普光电本次与交易标的光华微电子及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的具体谈判、协商及决策,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本人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18、于娜股票买卖情况
于娜系本次交易对方光聚科技的合伙人田玉鑫配偶,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8.20 | 买入 | 200.00 |
2018.8.24 | 买入 | 200.00 |
2018.9.6 | 卖出 | 200.00 |
2018.9.27 | 买入 | 200.00 |
2018.10.10 | 买入 | 200.00 |
2018.12.4 | 卖出 | 600.00 |
2018.12.11 | 买入 | 200.00 |
2018.12.14 | 买入 | 200.00 |
2018.12.19 | 买入 | 400.00 |
2019.2.18 | 卖出 | 8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于娜出具声明: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他人建议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对于娜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田玉鑫出具声明:
“本人未参与奥普光电本次与交易标的光 华微电子及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的具体谈判、协商及决策,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本人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亲属于娜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于娜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19、光机科技股票买卖情况
光机科技系本次交易对方,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2.26 | 买入 | 454,3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454,30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光机科技出具声明:“本公司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时间系在奥普光电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首次磋商之前,交易行为发生时本公司亦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且该交易已经在中国科学院备案,同时奥普光电发布公告。本公司上述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
市场公开信息及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自查范围内相关各方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自查结果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人员出具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自查报告,除下列买卖行为外,不存在其他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1、刘轩股票买卖情况
刘轩系本次交易对方光聚科技、华聚科技的合伙人,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11.02 | 买入 | 300.00 |
2018.11.5 | 卖出 | 3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刘轩出具声明:“本人未参与奥普光电本次与交易标的光华微电子及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的具体谈判、协商及决策,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本人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2、周国臣股票买卖情况
周国臣系本次交易对方光聚科技、华聚科技的合伙人周峰的父亲,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8.3 | 买入 | 7,0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7,00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周国臣出具声明:“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他人建议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对周国臣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周峰出具声明:“
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亦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亲属周国臣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周国臣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3、徐岩股票买卖情况
徐岩系本次交易对方光盈科技的合伙人徐雨枫的父亲,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8.13 | 买入 | 600.00 |
2018.8.14 | 买入 | 500.00 |
2018.8.15 | 卖出 | 500.00 |
2018.8.16 | 卖出 | 6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徐岩出具声明:“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他人建议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对徐岩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徐雨枫出具声明:“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亦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亲属徐岩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徐岩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4、吴梦晗股票买卖情况
吴梦晗系本次交易对方华盈科技、光盈科技的合伙人吴玉彬的女儿,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8.13 | 买入 | 6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60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吴梦晗出具声明:“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他人建议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对吴梦晗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吴玉彬出具声明:“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亦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亲属吴梦晗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吴梦晗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5、杨春瑞股票买卖情况
杨春瑞系本次交易对方光聚科技的合伙人杨蒙的父亲,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8.1 | 买入 | 700.00 |
2018.8.2 | 卖出 | 7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70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杨春瑞出具声明:“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他人建议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对杨春瑞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情况,杨蒙出具声明:“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亦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亲属杨春瑞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杨春瑞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
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上述人员股票买卖行为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上市公司认为,上述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
除上述交易外,本次交易的其他参与核查人员在自查区间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6、金秋股票买卖情况
金秋系本次交易对方光盈科技的合伙人,系本次自查对象,其具体交易奥普光电股票情况如下:
时间 | 操作 | 数量(股) |
2018.8.1 | 买入 | 1,700.00 |
2018.8.3 | 卖出 | 1,700.00 |
期末余额(股) | - | 0.00 |
对上述买卖情况,金秋出具声明:“本人未参与奥普光电本次与交易标的光华微电子及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的具体谈判、协商及决策,除公开市场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途径知悉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本人未建议任何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本人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未利用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奥普光电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奥普光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奥普光电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以及律师的法律意见,自查期间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内幕交易的行为。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5 月 31 日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许鹏 | 张尔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