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管理层,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