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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公司本次重组项目经办人员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声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4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声明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光电”)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微电子”)100.00%股权,并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奥普光电本次重组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就参与本次重组的项目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参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项目组成员许鹏、张尔珺、贾奇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参与奥普光电本次重组的项目组成员许鹏、张尔珺、贾奇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项目经办人员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声明》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许 鹏 张尔珺

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

贾 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5 月 3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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