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现就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评估”)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中同华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上市公司对评估机构的选聘符合内部程序的要求。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其他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
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评估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文山 李北伟 李传荣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