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太仓市郑和中路309号太仓发展大厦19楼,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投资”)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1月26日,德威投资通过德威新材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减持预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德威投资于12月5日至17日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减持德威新材股份935.72万股,占德威新材总股本的0.93%,涉及金额为3317.27万元,上述减持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德威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7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