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苗棣、彭松发表关于同意《转让上海七彩鹅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子公司上海七彩鹅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鹅湾”)股权全部转让给李雪雷,转让价格为30万元人民币,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七彩鹅湾的股权;上述交易可以有效减少公司损失并加快资金回笼,其定价参考七彩鹅湾的相关财务数据,高于子公司相应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刘俊彦发表关于反对《转让上海七彩鹅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二 次会议审议了将七彩鹅湾70%股权以投资的出资额原价350万元转让给张颖豪,现在准备在受让方不计划以原价格受让股份的情况下,变更新的受让方为李雪雷,转让价格为30万元,大大低于前次拟出售对价,按该价格转让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了损失。鉴于该项交易实质上构成关联交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应对七彩鹅湾进行审计与资产评估程序,但实际上公司尚未进行该程序,综上,本人不同意该项议案的内容。
独立董事:彭松、刘俊彦、苗棣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