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叶剑平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叶剑平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经审阅叶剑平先生的简历,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任职条件,同意选举叶剑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为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简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叶剑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柴寅初先生、朱建华先生、俞彩娟女士、易有彬先生、许银根先生、徐小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柴寅初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许银根先生为公司技术总监,聘任徐小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为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杨晓勇:_______________
段嘉刚:_______________
郑曙光:_______________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