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30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3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姚秀珠女士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9,714,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5%。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作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公告编号:2019-030同意股数59,71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予以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71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予以汇报。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审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33070069号)。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71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33070069号)。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71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财务负责人作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公司财务负责人作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71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财务负责人作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8年的整体经营情况,公司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71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8年的整体经营情况,公司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019)、《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9-020)。 |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71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八)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要求,向各位董事作《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报告。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告编号:2019-022)。 |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71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与所有股东的利益。故公司建议继续聘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71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与所有股东的利益。故公司建议继续聘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适应本公司业务发展和信贷需要,经与有关方协商,实行总量控制,计划2019年度申请人民币授信使用额度不超过1.5亿元(不包括公司拟发行债务融资产品所需的银行授信额度)。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公司在执行上述借款计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计划总额的前提下,对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做出适当的调整。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授信业务签署各项授信的合同(协议)、承诺书和一切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文件,必要时董事会授权的代表有权委托他人履行其职责,受委托人的行为视为董事会授权代表的行为。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9,714,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形,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补充公司经营现金流,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预计2019年内将产生如下日常关联交易:
1、因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公司拟在2019年内向银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与银行的沟通方案,公司股东姚秀珠、郑庆良将为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等。预计在2019年内上述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2、若因临时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公司股东姚秀珠、郑庆良将借款给公司使用,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具体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预计2019年度借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在上述预计的2019年日常性关联交易范围内,由公司管理层根据经营需要,签署相关协议。 |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482,2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 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吴波、王哲
(三)结论性意见
四、备查文件目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一)《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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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