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4月 16日上午9:00在北京八大处高科技园区中园路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方式进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7,346,2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66%,其中社会公众股东3名,共持有公司股份91,3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明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何漫律师、李勇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会议以117,346,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由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并,且合并的形式是以中和正信为法律存续主体,合并后事务所更名为"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故本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亦相应地变更为"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何漫律师、李勇虎律师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