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8)浙02民初966号、(2018)浙02民初1894号,法院对汤炳莲、李伟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
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详细内容及进展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具体披露的日期和公告名称如下:
公告日期 | 公告名称 |
2018年9月4日 |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
2018年12月7日 |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2019年1月31日 |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2019年4月18日 |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2019年5月24日、2019年5月29日 |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18)浙02民初966号案件情况
原告:汤炳莲
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圣莱达公司向其赔偿887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圣莱达公司负担。
主要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理应赔偿。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是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2、(2018)浙02民初1894号案件情况
原告:李伟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圣莱达公司向其赔偿44269.05元(投资差额损失43040元,佣金及印花税1100.80元,利息128.25元);二、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被告圣莱达公司负担。
主要的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8日证监会作出【2018】33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圣莱达公司)》,认定被告存在“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虚增净利润;虚构财政补助,虚增收入和利润,虚增净利润;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现遭受损失,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判决情况
1、(2018)浙02民初966号案件的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的投资损失与圣莱达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汤炳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汤炳莲负担。
2、(2018)浙02民初1894号案件的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的投资损失与圣莱达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7元,由原告李伟负担。
上述判决均为一审判决,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投资者索赔,共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106位投资者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索赔金额合计
44561827.79元。其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例,一审驳回金额合计414032.44元;原告撤诉55例,撤诉金额合计26627589.84元;一审未审结45例,未审结索赔金额合计17520205.51元。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书面通知。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未结45例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案件仍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收到判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浙02民初966号】
2、《民事判决书》【(2018)浙02民初1894号】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