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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0

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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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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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号文核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7.5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金钰债”)。发行规模7.5亿元,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7.00%。

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17金钰债”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5,250万元,本次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划转结果的公告

发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发行人于2019年5月23日接到控股股东兴龙实业通知,称其经自查及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知悉其持有的发行人8,000,000股股票已通过股权司法划转方式被扣划至桐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兴龙实业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的结果如下:

1、股份被司法划转的执行情况

股东名称 扣划数量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扣划日期扣划方

执行情

扣划后持股数量(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股

比例兴龙实业 8,000,0000.59% 2019/5/20

股权司法划转

已完成 375,480,000 27.81%注:上表中比例系保留两位小数取整所得,存在尾差。

2、本次股份被司法划转执行后控股股东持股情况

2019年5月20日,兴龙实业持有的公司8,000,000股股票已通过股权司法划转方式被扣划至桐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9%,该司法划转已经执行完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兴龙实业持有公司股份375,48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7.8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此外,发行人表示兴龙实业本次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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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湖北证监局对赵宁、兴龙实业、汤喆及中国蓝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发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以及湖北证监局对赵宁、兴龙实业、汤喆及中国蓝田所出具的警示函。

公告显示,发行人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中国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国蓝田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6号)、《关于对汤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7号)、《关于对赵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8号)、《关于对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9号)。警示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对中国蓝田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蓝田总公司:2019年2月2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在指定媒体发布《关于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股权结构拟变化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披露实际控制人赵宁拟对外转让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100%的股权,股权受让方为你公司,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将间接持有东方金钰31.42%的股权,成为东方金钰实际控制人,并在受让方情况介绍中表述,你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人为农业部’。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公司向兴龙实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国蓝田总公司会议纪要等材料不完整,没有反映你公司与中国农业农村部脱钩情况,导致东方金钰关于你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二是《股权转让协议》系你公司与兴龙实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赵宁三方共同签署,构成对兴龙实业持有东方金钰31.42%股份收购,但截至2019年2月28日股权转让事宜被终止,你公司未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也未向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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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汤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汤喆:2019年2月2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在指定媒体发布《关于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股权结构拟变化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披露实际控制人赵宁拟对外转让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100%的股权,股权受让方为中国蓝田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蓝田),交易完成后中国蓝田将间接持有东方金钰31.42%的股权,成为东方金钰实际控制人,并在受让方情况介绍中表述,中国蓝田‘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人为农业部’。

经查,你作为中国蓝田此次收购事项的负责人,向兴龙实业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没有反映中国蓝田与中国农业农村部脱钩情况,导致东方金钰关于中国蓝田的信息披露不准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后,你拒绝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配合东方金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关于对赵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宁:2019年2月2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在指定媒体发布《关于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股权结构拟变化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披露你拟对外转让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兴龙)100%的股权,股权受让方为中国蓝田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蓝田),交易完成后中国蓝田将间接持有东方金钰31.42%的股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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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东方金钰实际控制人,并在受让方情况介绍中表述,中国蓝田‘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人为农业部’。

经查,你与中国蓝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兴龙实业草拟《关于股权结构拟发生变化的告知书》,连同中国蓝田营业执照、中国蓝田会议纪要等材料,于2019年1月31日函告东方金钰,东方金钰据此披露《提示性公告》。兴龙实业向东方金钰提供材料不完整,没有反映中国蓝田与中国农业农村部脱钩情况,导致东方金钰关于中国蓝田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你作为兴龙实业实际控制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4、《关于对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2月2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在指定媒体发布《关于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股权结构拟变化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披露实际控制人赵宁拟对外转让你公司100%的股权,股权受让方为中国蓝田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蓝田),交易完成后中国蓝田将间接持有东方金钰31.42%的股权,成为东方金钰实际控制人,并在受让方情况介绍中表述,中国蓝田‘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人为农业部’。

经查,你公司与中国蓝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草拟了《关于股权结构拟发生变化的告知书》,连同中国蓝田营业执照、中国蓝田会议纪要等材料,于2019年1月31日函告东方金钰,东方金钰据此披露《提示性公告》。你公司向东方金钰提供材料不完整,没有反映中国蓝田与中国农业农村部脱钩情况,导致东方金钰关于中国蓝田的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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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时,发行人披露了针对上述事项的整改措施。发行人表示: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发行人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相关问题。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证监局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所涉诉讼的公告

发行人于2019 年 5 月 25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根据该公告,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云 31 执 453 号之十五,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发行人就与该《执行裁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风证券与兴龙实业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7)沪黄证经字第9006号、(2017)沪黄证经字第9007号、(2018)沪黄证经字第2964号、(2018)沪黄证经字第2965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8)沪黄证执字第54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8月3日立案执行。

2、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发行人披露:《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发行人75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天风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强制卖出清偿债务。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发行人披露:本裁定执行后暂未对发行人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控股股东兴龙实业持股比例会发生一定的影响,但兴龙实业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权并不会发生改变。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划转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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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于2019年5月28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结果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显示,发行人于2019年5月27日接到兴龙实业通知,称其经自查及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核实,知悉其持有的发行人75,000,000股股票已通过股权司法划转方式被扣划至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现将兴龙实业持有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划转的结果公告如下:

1、股份被司法划转的执行情况

股东名称 扣划数量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扣划日期扣划方

执行情

扣划后持股数量(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股

比例兴龙实业 75,000,000 5.56% 2019/5/27

股权司法划转

已完成300,480,000 22.26%注:上表中比例系保留两位小数取整所得,存在尾差。

2、本次股份被司法划转执行后控股股东持股情况

2019年5月27日,兴龙实业持有的发行人75,000,000股股票已通过股权司法划转方式被扣划至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56%,该司法划转已经执行完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兴龙实业持有发行人股份300,48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2.2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此外发行人还披露了本次司法划转对发行人的影响:兴龙实业本次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划转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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