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我们认为转让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浩特”)部分股权及
引入投资人并继续为四川浩特提供担保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 本次交易系为了保障公司业务稳定,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支持四川浩
特正常经营发展,满足四川浩特融资需求。本次交易综合考虑了四川浩特的
发展前景、未来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因素,后期的运作要切实做到
风险可控。3. 我们认为雅安智慧公共安全系统PPP项目项目收益权转让事项是适宜和必要
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状
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4.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次临时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本次交易事项没
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转让四川浩特通信有限
公司部分股权及引入投资人并继续为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建章:
朱洪超:
李柏龄: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8日